1.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需要哪些台账
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化通用规范》(AQ3013)的基础上,2011年国家安监管总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评审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结合《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局和工业信息化部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要素要求的制度、及记录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标准
1、企业制定的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识别到条款);
3、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文本数据库;
4、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更新记录;
5、企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部门的发放记录;
6、企业宣传和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活动记录;
a.培训记录;
b.告知书;
c.宣传材料。
7、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评价报告;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中的不符合项原因分析记录(以列表的形式);
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中的不符合项整改记录(整改计划、整改措施);
10、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表。
二、机构和职责装档资料目录
1、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
2、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盖公司公章);
4、企业各级组织(职能处室、车间、班组)制定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根据目标分解内容);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奖惩、评审、修定);
6、企业各级组织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包括各个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从上往下逐级签订);
7、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记录(定期考核,建议每季度一次);
8、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奖惩记录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记录);
10、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a. 企业制定的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委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职责分工要明确);
b.企业下发的各安全职责颁布实施的文件(红头文件);
11、主要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记录;
a.企业下发的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包括人员、资金、设备、设施);
b.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c.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专题会议”记录;
12、安全文化建设计划或方案;
13、安全文化体系文件(企业的理念、价值观、方针、宣传口号等):
14、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15、安委会会议记录;
16、安委会会议问题跟综落实记录
17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资料;(包括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上安委会资料);
18、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19、领导干部带班记录及考核记录;
20、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文件(红头);
2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证、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或复印件);
2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或委托文件(注安证);
23、企业设置管理部门的文件(红头);
24、治安保卫部门设置及专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文件(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5、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委会网络图到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包含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2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7、企业编制的安全措施费用提取计划(盖公司公章);
28、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实施台账;
29、企业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台账及缴费单复印件。
30、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保险考核记录(考核兑现);
三、风险管理装档资料目录
1、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2、企业下发关于成立风险评价小组的通知文件(有从业人员参加)
3、作业活动清单
4、设备设施清单
5、风险评价记录:
a.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b.安全检查分析记录等;
c.其他风险评价方法。
6、风险评价报告;
7、风险评价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8、重大风险清单;
9、风险控制措施记录;
10、风险管理培训教育计划
11、风险管理培训教育记录;
12、隐患治理制度;
13、隐患治理台账;
14、隐患治理通知单
15、隐患治理记录;
16、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五到位”落实情况的记录;
17、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18、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和书面报告;
19、隐患整改计划;
20、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一级企业);
21、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应包含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的内容);
22、安全评价报告;
23、重大危险源档案;
2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台账(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
25、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评估报告;
26、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27、设备、设施的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
28、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29、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0、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1、变更管理制度;
32、变更管理记录;
33、变更的风险分析记录、控制措施;
34、变更实施验收报告;
35、作业许可证记录;
36、供应商管理制度;
37、合格供应商名录、档案;
38、供应商选用、续用、评价记录;
39、其他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分析;
四、 管理制度装档资料目录
1、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发文件
3、文件发放资料
4、操作规程签发文件
5、岗位操作规程(包含新项目的操作规程)
6、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
7、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记录
8、最新版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最新版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文件发放记录
五 培训教育装档资料目录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识别记录
3、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或资金计划;
6、培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
7、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可单放)
8、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
9、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10、载明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的文件
11、员工台账
12、安全资格证书
a.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b.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c. 特种作业操作证;
d.从业人员上岗证。
13、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a.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
b.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
c.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d.新入厂人员的三级教育档案;
e.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f.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培训记录
g.转岗、脱岗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
1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a.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b.特种作业操作证;
c.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1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和管理台帐;
16、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17、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培训记录;
18、厂级、车间级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9、外来施工单位入厂证;
20、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
21、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记录
22、班组全活动记录
六、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装档资料目录
1、“三同时”资料(单放)
a.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专篇、职业卫生专篇)及批复等;
b.施工记录: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施工现场的检查记录;施工完成情况的交接记录;
c.试生产方案及备案资料;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e、专家评审意见;
f、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g、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
h、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资料(包括变更后向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材料);
i、变更风险分析记录;
2、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3、工艺设计文件;
4、新工艺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报告
5、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7、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
8、安全设施检维修记录;
9、安全设施拆除、停用资料;
10、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1、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账;
12、监视和测量设备检验报告;
13、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维护记录;
1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台账;
16、特种设备档案(可单放,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7、特种设备维护和保养记录;
18、特种设备定期校验报告、检修记录;
19、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20、员工的工艺安全信息的培训记录;
21、生产装置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记录;
22、系统气密性、置换及动设备空试记录;
23、开车前隐患排查与整改记录;
24、装置开、停车方案
25、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方案
26、停车操作记录;
27、操作规程;
2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29、实施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制度
3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31、检维修管理制度
32、年度综合检修计划
33、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七作业安全装档资料目录
1、作业许可证和存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出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等)
2、安全标志(防火、防爆、有毒)、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标志(限速、限高、禁行)、告知牌(职业危害)、风向标一览表
3、对承包商安全检查与协调记录
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的管理规定
5、机动车辆进厂手续(生产区、罐区)
6、承包商管理制度
7、承包商管理档案
8、安全协议书
9、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材料、应急预案、施工方案
八、职业健康装档资料
1、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记录;
2、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批复资料
(附审核状态页) 网站:www.chinasafety.ac.cn
3、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2、6及以下内容)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的监测记录;
2)企业对工作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结果(检测报告);
3)接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4)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台账
5)企业对有关职业病员工的诊疗记录及转岗、休养等记录
5、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23号)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6、作业场所的划分资料;
7、使用和产生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的距离 ;
8、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监测点设置、告知牌明细;
9、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域的台账;
10、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泄区的定期检查记录;
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2、职业危害监测报告;
13、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项整改计划;
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1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台账
16、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7、个体防护用品台账和发放记录;
18、防护器具定期检验、维护和记录;
19、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20、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附个体防护装备发放标准);
21、职业健康培训记录(包括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设施的培训);
22、对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处罚规定;
23、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
24、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九危化品管理装档资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普查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化学试剂);
2、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原料、化学试剂);
3、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4、安全标签(GB15258-2009);
5、鉴别分类报告(化学品分类汇总表);
6、化验室化学试剂的分类清单;
注: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1、2、3、4、5项内容
7、以文件形式确定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8、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值班记录;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表;
10、劳动合同及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11、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宣传栏明细;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3、专用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专用仓库、罐区核查和定期检查记录);
16、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剧毒化学品收发台账;
18、剧毒化学品备案回执(公安、安监)。
19、危险化学品装车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20、危险化学品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文件;
21、处置方案的备案记录;
十事 故与应急装档资料目录
1、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消防设施、器材台账;
4、应急救援器材及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5、应急通讯网络(24小时外部通讯联络电话、各岗位内部报警电话、应急救援人员联络电话、外部救援单位联络电话)
6、防护、救护器材管理台账;
7、防护救护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8、应急预案培训记录;
9、应急预案评审记录(至少每三年评审修订一次);
10、应急预案备案回执;
11、应急协作单位收到预案的回执或协议;
12、事故管理台账;
13、事故调查报告;
14、事故或事件后对应急预案评审的报告;
15、事故管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和责任部门、责任人);
16、事故档案;
十一、检查与自评装档资料目录
1、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2、安全检查计划;
3、安全检查表
a.综合检查表(厂级/公司级、车间级);
b.专项检查表(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
c.季节性检查表(针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
d.日常安全检查表
4、安全检查表应用培训记录;
5、安全检查表评审修订记录(每年一次)
6、安全检查台账;
7、安全检查记录
8、安全检查考核记录;
9、隐患整改记录:
a.隐患整改台账;
b.隐患整改通知书;
c.隐患整改计划;
10、检查的主管部门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检查记录;
11、安全标准化自管理制度;
12、开展自评的相关文件记录;
13、进一步完善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的计划和措施。
另外,186号文对企业的制度也进行了规定: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注: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原则上要求有落实的记录,即是相应的台账和执行记录。
2.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生产投入台帐、投入清单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11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科、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我帮你一个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需要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一般编制一下就过了,安全部门不会查你财务细账的。
3. 求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二、资 格
三、专业代理人
四、兼业代理人
五、个人代理人
六、执业管理
七、保险代理合同
八、罚 则
九、附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先,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 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资 格
第八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三、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业化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XX市(地区)XX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
(四)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拟任意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 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改公司名称;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
(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七)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权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敖、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四、兼业代理人
第四十条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 兼业化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五、个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 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
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梭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六、执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弓1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焕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化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对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员和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展业证书》,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七、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有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摈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
八、罚 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业罚。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捉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市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为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市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九、附 则
第七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运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安全工作为头等大事。要确保建筑工程项目人员在施工过程的人身安全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必须要用理念科学扎实地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程项目安全管理,要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正是建筑工程项安全管理意义所在。 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电、气、热、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等相关事项签定合同,这样起到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制约作用。 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其中在承揽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上具体载明。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作业环境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以专项费用来计提,不要列入建设工程项竞价来算。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范中,承包单位建设全程安全业绩要纳入评标标准;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专家来参与安全方面的评标工作。制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工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准备一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购买、提供、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零配件、建筑材料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噪声控制标准,并按照生产和安装标准对其产品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同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检测,评测,验收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识科学地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 审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为建设工程全程项目安全施工的依据。施工安全单位,由材料部门根据项目部编制方案产品来采购和领用,如施工过程中发现超出安全的用料,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查核,必须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用料方案标准来对材料使用,强化材料安全的严格性。 公司材料采购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安编制审核通过的的方案清单来对材料采购,来例于安全范围的其它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采购时采用“安全评测,总量订货,分批采购”出现安全和积压、浪费。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价格、服务、验收办法、交货时间,保证工程的进度而出现安全问题。 实施阶段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