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
4.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募集办法中首先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名称应当用全名。在公司名称一项中还应注明公司注册地、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有关事项。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总额是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总金额数。债券总额
要根据公司的净资产额、生产发展需要、累计债券总额、最近3年平均的可分配利润能否偿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事项来确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生效。从债券总额上能反映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是每张债券上标明的金额数。
3、债券的利率
亦即债券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确定,认购人在购买债券时,总是希望获得较高的利息,否则,他宁愿拿钱存入银行而不投资债券。公司在确定债券利率时,一是综合考虑债券期限、本息偿还方式、公司信誉高低及其他多种因素,二是要符合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是从债券发行日期到清偿本金和利息日期的期间。发行公司在确定还本付息的期限时,应本着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原则,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周转期,未来一段时间资金市场借贷资金取得的难易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等诸因素。
还本付息的方式是发行公司向认购人还本付息的具体办法。从认购人角度看,进行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较高的现金收益,因此,认购人多倾向于认购以现金形式还本付息的债券。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债券发行的开始和终止日期对认购债券者来说十分重要,债券发行开始的日期,即认购者可以购买债券的日期,债券发行终止的日期,认购者便必须停止购买债券。在债券发行的起和止的这段时间内,认购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购买多少。而且,债券发行的终止日期也往往是还本付息期限的起算时间,因此,在募集办法中标明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对发行公司和认购者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6、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净资产额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总额,它是一个公司实力的象征。公司的净资产额要由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资后才能确认有效。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总额是衡量公司的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故是可能影响投资乾决定的重要因素。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代销方式为发行公司销售债券的经营机构。在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便于社会公众购买公司债券,以防买券无门。
编辑点评:发行公司公告其募集办法,一方面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取得公众信任,使募资工作取得成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使公司处在群众监督之下,促使公司努力改善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的利益。
5.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初始确认金额(相对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关注环球网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6.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发布的部门规章。
7. 债券有哪些交易规则
债券的交易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债券实行T+0交易
2.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3.沪市以手为单位,1手及其整数倍申报
4.深市以张为单位,10张及其整数倍申报。
8. 跪求 医院与预算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医院二级单位预算外收入监督的办法
提供2篇资料:第一篇《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预算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 2 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费水平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3 (三)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医院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收入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的全部收入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收入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三)医疗机构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按规定统一印刷的票据。 (四)各项收入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五)定期对收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得突破50,中医及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略高于同级医疗机构。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支出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 4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所有支出依据省卫生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业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方能列支。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进行设备物资采购,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基本建设与大型修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获取、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与决策,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报省卫生厅备案、审核或审批。 医疗机构人员奖金、津补贴的分配与发放必须遵循以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核心、体现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则,不得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有关分配及补贴方案,需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十六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制定各项费用、物资消耗定额,不断提高核算水平。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医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遵照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现金使用范围,规范现金报销程序、内容与数额,禁止在结算过程中大额使用现金;各项现金收支业务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不准以借据、白条抵现金库存;医院库存现金按开户银行规定执行,超过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 5 送存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清理核对各部门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备用金,如实反映现金库存,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各医院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根据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公款私存或以储蓄存折的形式存取;要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及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与银行的往来账务定期核对存款数额。 第二十条 应收和预付款项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和预付款项额度和占用时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药房要争取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要合理确定库存物资储备定额,定期进行 6 盘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要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按账面原价注销。 (三)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符合配置规划、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计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7 第二十五条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资金和科研经费等从事投资活动,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非国有债券投资业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价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领导集体决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 (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8 第二十九条 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会计监督。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落实会计电算化安全的基本措施,加强电算化系统的审计与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电算化业务素质,推动医院会计电算化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真实客观做好各项收入、支出记录、 9 核算,加强各项流程的稽核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单位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第九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由省卫生厅派员监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0 第四十条 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等,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新乡医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院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对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1997]第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其收支项目与金额包括学院可支配的各类资金,目的在于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我院的预算编制。在制定预算草案前先征求主管领导及各部门的意见,然后根据财力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预算草案。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年度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经费,优先安排学院重点工作对资金的需求,并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步骤
第一步:
(一)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掌握收支规律,为新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可靠基础;
(二)收集、整理、记录各用款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
(三)归集各种资金并按照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将全部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测算。
第二步:综合运用定额法、因素分析法和零基预算法对预算项目进行具体测算和编制
(一)收入预算按新的高校会计制度所反映的资金来源渠道列示,具体组成:
1、上年结转:指上年结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可列入本年度预算的余额。
2、本期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费拨款:按照教委核拨款项和数额列示;
(2)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学费、住宿费等不同收入项目的当年收入数列示;
(3)其他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的当年收入数列示。
(二)支出预算的组成:
1、弥补上年因超支挤占的专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按总经费的2%预留当年预备费,用于学院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3、人员经费的测算: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人员经费、学生助学金。
对人员经费的安排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按实际需要数充分考虑增资因素进行安排;
4、学院专用经费只安排当年党政工作要点已确定的、非办不可的项目。具体安排办法按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办理;
5、公用经费的测算分两部分即基本保障费和正常维持费。基本保障费按本年的事业计划采用零基法安排支出,正常维持费按一定比例分为教学经费和行政后勤经费包干使用。
第三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为使我院预算更科学、更合理、更切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院预算审批程序为:
(一)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处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编制程序和步骤编制出年度预算草案;
(二)征求各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领导意见后,重新修订预算草案;
(三)对重新修订后的预算草案再次征求各主管院长意见;
(四)财务处综合各主管院长意见后报院长审定;
(五)经院长审定后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学院文件下发。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管理
第九条 预算执行由主管财务院长负责,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预算一经下达即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坚持院、部(处、室、馆)两级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院级领导中只有主管财务的院长有权签批院机动费,其他院领导只能签批自身掌握或主管方面的有指标的业务费。各部(处、室、馆)原则上一把手主管经费,特殊情况下可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并将指定的“一支笔”负责人及其本人签名报财务处备案,未经“一支笔”经费负责人签批的开支,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未经列入预算的事项一律不准支出或预借报销,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指标,不准违反用款审批程序;未经院长同意超预算开支,财务处均不受理。
第十三条 对部门经费管理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预算管理办法。
部门经费使用规定:
(一)有项目的部门应优先保证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合理使用经费。
(二)办公维持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从严控制,只能从中开支日常办公用品。不准支出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购置电器设备及其他与办公无关的事项。
(三)部门差旅费要按有关差旅费规定有计划地安排使用, 超支、超标准、不合规定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对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不允许挪作它用,专项工程(或事项)结束,要及时编制专项财务决算,专项资金结余归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财务处要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向院长汇报。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的年度预算 、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年度开支仍按有关审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确需调整年度预算方案,经院长批准,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