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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性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02 20:40:22

1. 基金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1)审议性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

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

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单位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且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3.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聘请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须经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看该公司章程如何约定,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公司是没有区别的。

4.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谁能简单明了的给我讲解下

近年来,“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取得了大批成果,如天河系列高性能计算机、嫦娥登月工程、蛟龙号深海载人潜水器、超级水稻等,无不引人瞩目。然而,随着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发展,国家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根据方案安排,到2017年,现有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所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将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体系运行。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20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张晓原:首先要强调一点,我国科技计划投入所取得效益还是相当不错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这些问题反映出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趋势不相适应。
赵路: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是财政科技资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央财政科技经费中占到一多半。然而,现实情况是,这么多的经费分给诸多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资源,但都有限,这也就是所谓的资源配置碎片化。这种情况导致科研项目目标定位不清晰,管理边界不明确。这既是科研项目聚焦不够,做大事力量不够的原因,也导致了多头申报,重复资助,重复投入等问题。调整科技计划结构布局和组织实施方式,就是希望能激活科研经费的存量资金,调动有限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
张晓原:我们对中央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次改革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使有限的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集中力量办大事。
赵路:民口科技研发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例如科研人员的工资,包括设备、科研用房等在内的科研条件建设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此次改革只涉及其中的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
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
张晓原:改革后,将形成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这是一个常设制度,在每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对本阶段的重大科研任务进行布局,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或补充,也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另外,政府部门将不再管理具体项目,而是将这项工作交给规范化的专业机构负责,政府转而抓战略,抓规划,抓监督,这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同时,还会成立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由他们统一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提供决策咨询,对项目评审提出指导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组织评审。此外,还会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并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宏观统筹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赵路: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这五个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都要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同时,中央财政会以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张晓原:在新的体系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个计划将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重点专项的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基础前沿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和引领。

5. 中国主权基金是指什么

中国主权基金指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权基金之所以现在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们近期发展势头迅猛,并且主力并非发达国家,而是一些因油价上涨获益匪浅的中东产油国和拥有大量外贸盈余的新兴市场国家。

中国关于主权基金的做法:

面对西方“金融保护主义”的咄咄逼人,一味地回避消极,听任欧美设置投资壁垒,肯定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如何妥善应对,考验着我国政府与SWFs的金融政治智慧。

首先,充分认识清楚“金融保护主义”的政治性,尤其 政府投资工具。要考虑西方政治更替可能会导致“金融保护主义”升级的可能性。

面对“金融保护主义”,切不可等闲视之,不要以为不投资美国就能轻易地占有主动性,掺和了政治因素后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其次,加强解释工作,释放诚意,强调商业性目标,适度增加透明度,不要盲目谋求控股,以缓和“金融保护主义”抵触情绪。

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中,我国实业公司并购国外资源性公司经常遭遇严重抵制,自然我国SWFs的投资行为也一样会遭遇抵抗。

因此,有关方面要加强解释工作,释放诚意,做好“金融保护主义”的安抚工作。

(5)审议性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主权基金,一般认为,SWFs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由政府拥有、控制与支配的,二是追求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最大化目标。

从SWFs的资金来源看,既可以是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按可能的风险移动路径分配形成的,也可以是资源出口收入或非资源性贸易顺差等方式积累形成的,但通常是和如何管理多余外汇储备分不开的:

以亚洲为例,中东产油国和中国、东南亚国积累了大量的美元外汇储备,若仅仅出于维护对外支付职能、维护币值稳定的目的,亚洲各国并不需要如此多的外汇储备;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讲,过多持有低收益率的外汇储备,也是一种金融资源浪费。因此,多余部分的外汇储备逐渐不再投资于传统的高流动性资产,而转换成主权投资基金,通过专家管理来选择更广泛的投资工具、构造更有效的资产组合以获取风险调整后的高回报。

近年来国际上的一个趋势是把官方外汇储备的多余部分(即在足够满足国际流动性与支付能力之上的超额外汇储备资产)从央行资产负债平衡表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机构。

即主权财富基金,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投资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使之与汇率或货币政策"脱钩",只追求最高的投资回报率。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是这一模式的先驱,中国即将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是此模式最新也最重要的案例。

需要指出,目前学术界对于中国正在筹备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功能与作用有各种看法。其中一个普遍观点是,成立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可以控制外汇储备规模与增长速度,有效减少当前中国经济中的过剩流动性,并缓解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外汇储备与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只受国际收支变化趋势、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影响,与外汇储备资产的具体管理方式或具体管理机构无关。

至少按照已经公开宣布的设计思路,该投资公司并不能管理国内流动性,不能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也不能影响国际收支与外汇储备变化的趋势。在货币政策方面,它是中性的。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作为独立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专门投资机构,主要通过采用更为活跃积极的投资管理方式,进行风险资产的最优组合,以获得比传统外汇储备管理更高的回报率。

此外,鉴于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计划吸收兼并现有的汇金公司,因此它的一个附属功能将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资产(主要是股权资产)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帮助改善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与经营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主权基金

6. 基金管理人必须披露的事项是通过什么来实现的

可以看看如下公告就会有比较清楚的理解: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编辑本段]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合同;(三) 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2种文本的内容一致。2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编辑本段]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编辑本段] 第四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二十一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第二十二条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2种方式。 [编辑本段] 第五章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编辑本段]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七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三十条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第三十一条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这四者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
基金托管人:就是那些银行,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有资格托管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个就是广大的基民,也包括一些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这个一般来说是基金公司才有发售的权力,估计你说的是销售机构,这个包括基金公司的直销,银行的代销和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的代销

希望能解决你的疑问

8. 哪些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
(三)终止基金运作;
(四)与其它基金合并;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9.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分别有什么特点

你好,开放式基金是共同基金的一种主要类型,开放式基金在设立时,其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是不固定的,可以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
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开放式基金是通过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的,所以一般不会出现封闭式基金交易中价格与净值不同的现象,保证了投资者可以充分享有基金资产增值所带来的回报。
二、流动性良好
开放式基金具有较强流动性的特点,所以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能够根据自己实际的资金需求随时提出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满足了变现的需求。
三、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较高
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开放式基金除了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外,它还会每日公布净值,方便投资者随时做出投资决策。
四、投资方便
和其他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式比较方便。其申购、赎回都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或者代销银行、券商网点等场所来操作。开放式基金在服务方面也有优势,通过短信、邮件、账单和提供专属顾问等,为投资者提供了全面周到的服务。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固定不变、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开放申购赎回的基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可通过任意证券公司以撮合成交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没有申购赎回的压力,可以更好地实现既定的投资策略;
(3)封闭式基金通常有5-15年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召集持有人大会商议后续事宜(终止、续期或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4)2007年以后在我所上市的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了救生艇条款,当基金交易的折价情况触发合同约定条款时,基金管理人将召集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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