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建 [2001]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汇总表 ( 略)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负责组织本地地质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 一) 财政厅 ( 局) 出具的申请报告;
( 二) 项目汇总表 ( 见附件 2) 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
( 一) 项目名称;
( 二) 承担单位;
( 三) 项目起止时间;
( 四) 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 五) 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 六) 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 七) 具体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预期成果;
( 九) 主要实物工作量;
( 十) 经费概算及来源;
(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在对各地报送的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单位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以及对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并适量安排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三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控、化控、钻控、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财政厅 ( 局) 拨付的地勘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地勘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财政厅 ( 局) 负责对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②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负责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是各个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履行全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等业务的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全省地质勘查基金等项目的管理监督职能。
③ 地质项目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地质项目概念
地质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成矿区带),以矿产地和工作地区客观地质体为研究对象,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或合同,独立编写地质设计,采用各种勘探手段进行野外地质作业,完成既定的地质勘查任务,并提交地质调查或勘查报告的地质勘查项目。
构成一个地质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有明确的地质任务。地质勘查活动是以地质找矿或研究为目的,其活动过程是利用一定的劳动手段作用于客观地质体,查明地下地质情况,探明矿产储量,为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所需的地质资料。
(2)独立编写地质设计。就地质勘查活动而言,完成一个地质项目的周期较长,采用的工作手段较多,为保证项目最终达到预期目的,工作之前首先必须编制地质设计。地质设计有总体设计,也有分阶段设计。地质设计是地质勘查工作活动的行动纲领,也是使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最佳效果的保证。
(3)进行野外施工。野外施工是地质勘查活动,也是地质勘查投资目的的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动用一定数量的工程,使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了解地下地质情况。
(4)提交地质报告。地质报告是地质勘查工作的总结性文件,也是地质勘查投资的最终成果,地质勘查活动中所查明的各种地质情况,最终反映在地质报告中。因此,无论投资主体是国家还是企业,每一个地质项目的结束,都应向业主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
二、地质项目分类
(1)地质项目按其投资主体划分及资金来源划分为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社会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
① 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包括中央预算资金项目、地方预算资金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中央预算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地方预算资金项目是指由地方财政预算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
其他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或省级其他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如整装勘查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② 社会资金项目是指国家预算项目外,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成果由出资人享有的勘查项目。
③ 自筹资金项目,是指由地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2)地质项目按其成果性质划分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项目。
① 基础性项目是指为提高国家基础性地质调查研究程度而由国家出资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项目,及与其相应的科学研究项目。
②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减少地质找矿风险,改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投资环境而由国家出资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及资源远景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环境的检测评价、地质灾害勘查、检测、预报和防止及其相应的科学研究项目。
③ 战略性项目是指保证和实现国家有关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而由国家或企业(集团)出资开展的影响国民经济全局或长远发展战略布局所需的地质勘查项目,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所需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国家批准安排的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
④ 商业性项目是指以地质成果转让或开发为目的的由企业、社会个人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
(3)地质项目按专业性质划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石油地质勘查项目、海洋地质调查项目、水文环境工程地质勘查项目、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项目、航空遥感地质项目、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
①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以查明固体矿产资源情况为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
② 石油(气)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在陆地特定地区以寻找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
③ 海洋地质调查(含海洋石油)项目,是指在预定海域,以查明海底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地质调查及海洋公测很难过地质调查项目。
④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以查明地下水情况及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调查及勘查项目。
按其项目性质又分为:
a.水文地质项目,是指以查明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查明专门水文地质问题及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为目的的水文地质项目。
b.工程地质项目,是指为满足建筑工程需要而进行的以查明区域工程地质条件为目的的地质工作项目。
c.环境地质项目,是指以查明环境地质问题和区域性环境地质条件为目的的地质工作项目。
d.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勘查项目,是指为综合查明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问题及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为目的的综合地质工作项目。
按服务对象又分为:
a.城市地质项目,是指为城市建设与规划服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设计、勘查、评价、论证的项目。包括:城市区域水文地质与水资源勘查;城市建筑所进行的区域性与专项工程地质问题的勘查;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及专门性环境地质问题的勘查;城市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综合评价等。
b.国土开发整治区地质项目,是为国土资源的开发与合理利用及进行区域性构筑物(如水坝、铁路、桥梁、公路等)建筑而进行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的综合勘查、评价、论证等工作的地质项目。
c.农牧业地质项目,是为农牧业供水、解决人畜用水,进行旱涝、盐碱地综合治理,修筑农田水利工程等问题进行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及调查项目。
d.厂矿企业地质项目,是为已建、新建、扩建的厂矿企业进行工程前的水文、工程地质可行性研究的地质工作项目。
e.其他地质项目。属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而不包括在以上四项内的地质工作项目。
⑤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是指在选定地区内充分研究和运用已有资料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尺进行系统区域地质填图及找矿,综合研究区域地质构造、地层、岩石基本特征与矿产的关系,初步查明区域内矿产分布规律、圈出劈叉远景区,支出找矿方向的综合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按填土的比例尺分为大比例尺(1∶5万)、中比例尺(1∶20万)、小比例尺(1∶50万、1∶100万)。
⑥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项目,简称物化探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采用地球物理和化学勘查方法,探测区域地质构造,提供找矿异常区的地质项目。按类别可分为:区域物探、区域化探项目、地面(井中)物(化)探项目、海洋物(化)探项目。
⑦航空遥感地质调查项目,是指在大气层下利用飞机、气球、卫星等作为传感平台,运载各类要赶一起,研究地质体和地质现象的地质项目。按研究内容可分为:地质制图项目,地质构造研究项目,矿产普查项目,水文地质调查项目,工程地质和灾害地质调查项目,地震地质研究项目,环境地质和城市地质综合调查项目,石油及天然气地质研究项目。
⑧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按照预定的地质科研课题进行的地质研究项目。
⑨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是指按照地区或成矿区(带)编制成矿远景区划及进行资源总量预测的工作项目。
(4)地质项目按其工作阶段划分为基础地质项目、普查地质项目、详查地质项目、勘探地质项目:
① 基础地质项目,是指对某一区域内的矿物、岩石、地层、构造及其发展历史等基本地质条件所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并构成地质项目条件的地质项目。
② 普查地质项目,简称普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以后以寻找矿产为目的,查明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初步评价工作的地质项目。
③ 详查地质项目,简称详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或普查地质工作基础上,对某一(或伴生、共生)矿种按有关规范进行的详细评价工作的地质项目。
④ 勘探地质项目,简称勘探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在详查工作基础上,对某一(或伴生、共生)矿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的勘探工作的地质项目。
(5)地质勘查项目按其重要程度和管理权限划分一类、二类、三类项目。
一类项目主要为基础性勘查项目及具有较好资源远景的战略性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与管理。
二类项目主要为战略性勘查项目及公益性勘查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直辖市)中长期规划确定与管理。
三类项目是指一、二类项目之外,由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及地勘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和管理的勘查项目。
④ 中央地勘基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自 2006 年设立以来,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整装勘查。勘查工作程度为普查,煤炭勘查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详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实施的指导思想,一是政策调控,充分体现国家意志。重点支持煤、铀、铁、铜、铝、钾盐等国家能源和急需紧缺矿产勘查,有序开展钨、锡、锑、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勘查;二是着力化解风险,促进勘查市场繁荣。通过投资找矿潜力大、风险大、工作程度低的矿产勘查项目和实施退出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衔接。重点安排中国短缺、急需的大宗支柱性矿产的勘查。重点部署国家确定的 16 个重点成矿区带的找矿勘查,特别加强大兴安岭、新疆、青藏高原等工作程度低、找矿潜力大的成矿远景区的重要矿产勘查。优先安排国家煤炭规划矿区和南方缺煤省份煤炭资源勘查,为中国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加强青藏铁路沿线等边远地区资源勘查,促进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十一五”期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实施 188 个项目,共投入资金 18.43 亿元,完成钻探工作量 108 万米。共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50 处,其中大型 31 处、中型 19 处(图3-4)。20 个矿种新增了资源量,2010 年已控制的煤、铁、铜、铅、锌和镍等矿产资源量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图3-4 中央地勘基金投资发现的大中型矿床分布示意图
能源矿产勘查是中央地勘基金“十一五”投资的重点,共实施 43 个项目,投资占总投资的 42.4%。其中,煤炭勘查取得重大成果,提交 28 个大型矿产地。2007 年启动的内蒙古东胜煤炭规划区开展普查工作,先后开展艾来五库沟 — 台吉召、杭东、车家渠 — 五连寨子 3 个整装勘查项目(18 个勘查区)共 3446 平方千米,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综合评价的部署原则,至 2010 年底基本完成普查任务,共投入钻探 47.8 万米,投资 6 亿元,探明煤炭资源量近 500 亿吨的特大型煤田。在云贵交界、安徽淮北提交 2 处大型优质焦煤矿产地。其它固体矿产勘查进展明显。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湖南等省(区)发现一批铁、镍、铜等矿种大中型矿产地和具有大型远景的普查、详查基地。
⑤ 关于国土资源部和新疆“”项目阿勒泰地区情况及建议
2009年6月14~16日,地委副秘书长张照志同志、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新泰同志到新疆国土资源厅了解“358”项目有关情况。国土资源厅副厅长、“358”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胡茂焱等同志介绍了“358”项目实施情况。同时,与“358”项目具体编制单位——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负责人进行了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358”项目基本情况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精神,加快新疆地质找矿工作,2008年7月11日,国土资源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加强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合作协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在新疆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项目,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争取3年有好的眉目,5年出鼓舞人心的成果,8年有令国人为之振奋的重大成效,简称“358”项目。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明确表示,要“举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之力,加快新疆地质勘查进程,积极推进整装勘查,引进大企业,形成大投入,努力把新疆建设成我国重要战略资源接替基地”。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同志提出,要切实抓好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全新的地质工作机制。
按照上述要求,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开展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与机构组成的通知》,成立了领导小组和“358”项目办公室,为新疆地质找矿积极开展工作。
二、方案编制情况
2008年10月,项目办公室编制完成了《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结合当前需求,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以国家16个重要矿种为重点,突出国家和自治区急需的煤、铁、铜(镍)、铅锌、金、钨、锡、铀、钾盐、钠硝石等优势矿种及具有大型-超大型找矿前景的重要成矿类型,以寻找大型-超大型矿床为目标,按照“主攻天山、深化阿尔泰山、开拓昆仑阿尔金山”的总体布局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片实施、整装勘查”的要求部署工作。12月,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2009年度实施方案》。
2009年项目部署及工作重点是:快速实现“西煤东运”煤炭资源整装评价、提高罗布泊钾盐开发的资源保证程度、突出祁漫塔格、西天山重要找矿远景区的找矿突破、加大新发现航磁异常查证力度、围绕重要找矿远景区推进综合部署、加强实现找矿重点突破的科技攻关。2008~2015年8年间,中央与地方财政预期安排地质勘查工作经费3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财政20亿元、新疆财政10亿元。2009年中央和新疆地方财政共投入7.6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地质大调查1.99亿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1.42亿元,新疆中央专项0.4亿元,新疆地方1.88亿元。“西煤东运”煤炭资源整装评价、罗布泊钾盐外围资源勘查和东天山硝钠石资源勘查等3项工作专门立项申请,建议2009年再增加中央财政投入1.92亿元。
按项目类别分,2009年主要设置7大类168个项目,第一类是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共73个;第二类是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共20个;第三类是金属矿产矿区或矿集区的预查、普查项目,共73个;第四类是能源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项目,共12个;第五类是盐类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项目,共2个;第六类是详细地质灾害调查和水文地质调查项目,共2个;第七类是综合研究和科技攻关专题研究项目,共22个。
按成矿带计划项目划分,天山成矿带部署项目44个,经费1.74亿元,占总经费的22.8%;阿尔泰-准噶尔成矿带部署项目40个,经费0.98亿元,占12.8%;昆仑-阿尔金成矿带部署项目9个,经费1.90亿元,占24.9%;其他占39.5%。
三、“358”项目2009年度在阿勒泰地区部署情况
从行政区划看,阿尔泰-准噶尔重点成矿区带自西向东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及哈密市的部分县市。阿勒泰地区位于阿尔泰-准噶尔重点成矿区带内,在新疆乃至北疆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属于深化地质矿产勘查的地区。
2008年在阿尔泰-准噶尔成矿带安排地质大调查、危机矿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项目52个,其中部署在阿勒泰地区的项目为22个,占项目总数的42.3%。位于阿勒泰地区的项目取得了如下进展:①阿勒泰福海县大桥林场项目发现了类似块状硫化物类型的克兹尔尕因铜铅锌含矿破碎带;阿勒泰福海县蒙库项目发现了受火山碎屑岩和构造控制的铁铜、金矿点及矽卡岩型钨矿。②对蒙库铁矿、多纳那萨依金矿等主要老矿区深部勘查,证实矿体或含矿层向深部延伸并较稳定,且在阿舍勒铜矿外围、喀拉通克铜镍矿深部及外围也有新的发现。
《总体方案》确定了2009年度阿尔泰-准噶尔成矿带工作部署重点地区为:西准噶尔包古图地区铜金、阿尔泰蒙库-诺尔特地区铁铅锌铜、东准噶尔卡拉先格尔地区铜镍矿、东准噶尔琼河坝地区铜铁金等4个重要找矿远景区及其中的4个矿集区。共设置项目40个,其中成矿带基础地质调查项目25个,重要成矿远景区矿产资源评价和矿集区及矿区勘查项目15个。阿尔泰蒙库-诺尔特地区铁铅锌铜、东准噶尔卡拉先格尔地区铜镍矿找矿远景区位于阿勒泰地区的福海、青海、富蕴、阿勒泰等县(市)域内,共设置项目17个,占项目总数的42.5%。建议经费2.15293亿元,其中2009年度为8117.27万元。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使阿勒泰地区1:5万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预测新发现矿产地19~29处,新增资源储量(333+334)铁矿石2000万吨,铜(镍)90万吨,铅锌200万吨等(见附表)。
四、相关建议
1.阿勒泰地委、行署进一步加大对部署在阿勒泰地区的“358”项目支持力度,积极营造阿勒泰地区良好的找矿环境,为项目实施单位在地区开展地质工作提供便利。通过项目带动,深化阿尔泰成矿带的整装勘查,进一步提高地区地质工作程度,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为地区矿业深加工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2.根据“358”项目设置要求,遵循阿勒泰地区地质规律,在地区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地质四大队、有色706队等提出地质调查项目需求方案,主动做好与“358”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单位——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对项目安排的对接,尽可能多争取“358”项目。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阿勒泰地区稀有金属——铍、白云母和钾长石等地区优势特色矿产资源,争取在“358”项目中列入,加大地质勘查力度,摸清资源家底,为地区开发利用奠定资源基础。
3.加强与中国地质调查局、新疆国土资源厅、“358”项目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358”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取得地质成果,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强化公益性地质资料转化,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4.及时将“358”项目取得的成果以简报等形式上报地委、行署,为地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撑依据。
张照志
2009年6月17日
附表 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358”项目阿勒泰地区2009年度工作方案项目设置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58”项目——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2009年度实施方案,“358”项目办公室,2008年12月。
⑥ 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基金 [2008]36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各项目监理部: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印发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 ( 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勘查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6] 342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全额投资及合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基金中心) 委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权限,代表基金中心对基金项目施工的质量、工期、经费、成果等目标实施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监理的依据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设计书、项目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勘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监 理 组 织
第五条 基金中心是基金项目监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监理的组织、协调以及对监理单位监理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 二) 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基金项目监理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 三) 对基金项目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 四) 受理、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报告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处理;
( 五) 负责与基金项目监理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基金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也可以采取多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承担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机构与资质要求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恪守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监理资质,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项目监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办公室人员的构成,以能对被监理项目各施工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为原则,合理配备。监理办公室设总监理工程师 ( 简称总监) 1 名,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配备地质勘查相关专业工程师若干名,人员专业领域应当包括地质、钻探、物探、化探、测试、地质经济等不同类别。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聘任,报基金中心审核备案。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二) 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专业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的技术负责或勘查工作中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或者在地勘局、地质队从事过矿产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 四) 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是项目监理的总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对基金中心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对项目监理结果负有全面责任。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的应当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规操作行为,需要立即予以纠正的,项目总监有权先下达停工令后再行报告。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在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勘查设备使用、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进度、工作量完成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力:
( 一) 参加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编制的审查;
( 二) 查阅项目任务书、设计书、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
( 三) 查阅项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记录及阶段性总结成果,检查项目取样、送样及样品分析结果,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和设计要求的勘查工作行为;
( 四) 查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报告,纠正不符合财务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
( 五) 监督勘查单位施工计划的实施,勘查工程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项目勘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完成;
( 六) 监督检查项目勘查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勘查设备、技术方法、外协施工质量要求与勘查合同有关约定是否相符,对不符合约定的有关事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项目勘查单位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提出年度监理计划;
( 二) 按项目工种和工作阶段跟踪报告项目监理工作进展及总体情况、建立项目监理档案;
( 三) 根据监理情况,向基金中心就调整项目施工方案、项目施工终止、制定整改措施、调整项目经费拨付方案、项目续作意见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报送监理报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业务检查与指导;
( 六)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基金项目有关技术数据负有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基金中心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项目技术资料。
第五章 监理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计划,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项目有关技术文件 ( 任务书、批准的设计及审查意见书、批复、合同等) ,制定监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项目勘查开工前书面通知项目勘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监理权限等事项,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三) 监理单位实施野外现场监理前,应当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被监理项目的勘查单位,提出有关监理工作要求,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 四) 项目勘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 五) 监理工程师采取听取项目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样品、野外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 六) 实地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向项目勘查单位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勘查单位对监理结论签署意见;
( 七) 监理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审查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 三) 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合作项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检查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的项目进度提出阶段性资金支付意见;
( 四) 监督检查项目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 五) 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 六) 根据阶段性成果控制监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续做或终止的监理意见;
( 七) 按项目工种、工作阶段或时间进度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每次开展项目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当不少于 2 人,监理工作应当覆盖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涉及工作质量的抽样检查应当不低于 5%。
第六章 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实施过程中,因野外地质、地貌或者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勘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或者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施工方案建议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和现场踏勘,确认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权限如下:
( 一) 经确认属于合理变更且不引起经费变化的,监理单位可直接签发变更同意书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上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轻型山地工程的调整,重型工程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挪位,工程施工顺序的局部调整,钻孔的提前终孔或加深等情况。
( 二) 凡涉及技术及经济上的重要变更,对施工质量、预期成果、安全环保及经费引起重大变化的,变更方案应当报基金中心审定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章 管理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任务过程中与项目勘查单位或者与基金中心就有关监理事项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按照勘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的项目勘查单位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关系的,该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应当回避; 涉及监理单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任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对监理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监理工作费用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 理 取 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取费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在基金组织实施费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费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拨付。监理取费具体标准见附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录:
基金项目监理取费表
注: 监理费率调整系数: 煤炭勘查项目为 0. 8,磷、重晶石、萤石、高岭土、钾盐等矿种为 1,其他矿种为 1. 2。
⑦ 对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的一点建议
自中央地勘基金启动运行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地勘行业十分关注,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不同认识和看法,在基金运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设立是一项新生事物,其管理和运行机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须准确把握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目的在于,一方面是在地质勘查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过基金加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适当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环的勘查投入机制,促进找矿突破,实施矿产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
在改革过渡时期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须面对社会现实。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财政手段促进矿产勘查的一项政策措施,基金运作要实现国家目标,其运作方式要符合市场机制要求,其运行机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则: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遵循地质找矿周期长、风险大的规律;按市场机制运作;基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方便灵活,便于操作。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是按照财政专项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的思路设计的。实行收支两条线,项目立项、预算、资金管理完全按财政专项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招投标、合同制以及项目监理等市场手段管理。运行一年多来,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的办法。
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这一模式的运行管理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和困难。一是基金项目立项按照财政专项管理与项目组织实施的市场运作方式之间存在机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承担了预算项目申请人和项目合同管理一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阻滞和摩擦。二是现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矿产勘查开发管理的法规政策之间存在的不相协调和冲突的问题,形成基金运行的障碍。以基金项目收益分配为例,按照现行矿业权出让收入缴库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规定,矿业权出让必须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自动分库,致使《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收入预先扣除成本和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的做法难以操作。基金项目权益管理办法也就难以出台。据了解,由于处在基金运行关键环节的权益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直接导致了首批试点项目合作探矿权评估作价、合同签订、项目续做等一些列工作无法开展,2008年项目立项工作也因此无法进行,对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三是目前的基金运行管理(财政专项预算管理)与国家其他地勘专项运行管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目标,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质工作的重复,影响地勘基金的长远发展和调控作用的发挥,进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机制意义。
因此,建议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改专项预算管理模式为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建议中央财政向基金管理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体按1~2个找矿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资金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负责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市场机制进行投资运作,组织实施勘查项目。按照这个运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术方面、财务方面配套管理办法,使资源、资产、资本管理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地质找矿突破,实施矿产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8年6月14日)
⑧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勘查
根据铁矿、铜矿、铅矿、锌矿、铝土矿、钨矿、锡矿、钼矿、锑矿、金矿、银矿、稀土矿、硫铁矿、磷矿和钾盐15种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勘查情况统计,2012年度勘查新增大中型矿产地共119处,其中,大型矿产地23处,中型矿产地96处,主要分布在新疆、云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贵州和吉林等省区(表2—1)。
表2—1 2012年部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勘查新增重大进展
续表
专栏2—1 中央地勘基金专项进展
2012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优先安排47片首批国家级整装勘查区重要矿种的勘查,重点支持煤、铀、铁、铜、铝等国家能源和急需紧缺矿产勘查,有序开展钨、锡、锑、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勘查,新发现一批大型-超大型矿床,煤、铀、铁、镍、铝等矿种资源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2012年开展121个矿产勘查项目,投入资金6.17亿元,完成槽探23.82万立方米,钻探41.86万米,新发现矿产地25处。内蒙古大营铀矿结束普查工作,提交1处国内最大的超大型铀矿床,内蒙古准格尔煤田11个煤炭连片勘查项目初步探获煤炭资源量380亿吨,四川省攀西铁矿整装勘查区3个普查项目探获333级别铁资源量7.92亿吨、钛铁矿3750万吨,钒矿167.6万吨,新疆坡北镍矿项目新增镍资源量40万吨,贵州务正道铝土矿整装勘查区东山、马鬃岭2个项目已探获铝土矿资源量5000万吨,福建新罗区万安探获稀土资源量34万吨。
⑨ 请问《地质岩心钻探规程》中岩石可钻性级别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中岩石级别是同一概念吗
一样的,都是岩石可钻性分级。
⑩ 科技计划项目类型是如何分类的,怎么判断。
国家科技计划主要是支持国家处于科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九大类,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国家科技合作、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其它专项。
其中适合县市级申报的科技项目主要是:政策引导类计划中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惠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中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其它专项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等。
(10)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扩展阅读:
1、按照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来分类,可以把科技项目分为:
基础研究项目: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的项目,这类项目一般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应用研究项目: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的项目,这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实验发展类项目: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中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实施的项目。
2、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科技项目划分为:
计划项目 计划项目既包括政府计划项目,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的计划项目。
其中,由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政府科技计划而形成的项目就称为政府计划项目。此外,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根据本单位科技发展的需要也会编制各类科研和开发计划;凡是被列入某一组织机构科研计划的项目,也可以称为计划项目。
合同项目 这里所说的合同项目,是指科研单位和企业接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某一方面的研究或开发课题,通过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科学技术项目。
合作项目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研单位或地区共同承担,协作配合承担的科学技术项目就称为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国际合作项目、省际合作项目、行业合作项目和基层合作项目等几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