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保险准备金的理解问题。
您好?你是一位很关心保险准备金问题的朋友,具体准备金数额太大,势必会影响当前的赔付,造成当前责任的履行和未来责任的履行的不平衡意义很明确,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准备金准备不充足的话,一旦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客户有了风险,保险公司拿什么来履行自己保险合同约定的诺言呢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必须要向再保险公司交付足额的理赔准备金,如果不交足够的准备金,企业有了风险就难以支付风险带来的赔赏缺口,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目前的理赔困难,更不能保证客户未来有了风险得到快速理赔的实际效果和速度,那时候就会产生未来责任的履行的不平衡。
准备金数额太小 ,则会影响未来的赔付。这两句话也是一样,一家公司如果连准备金都准备不充足的话,势必会影响公司以后的发展,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会受到国家保监会的约束,企业必须保证理赔金准备充足,不然保健行业会对保险公司限期解决准备金不足的情况!这些都是国家级别的领导要关心的问题,咱操不着这些心的,您说对吧?就算是说了也是白说,倒不如好好多挣咱的钱最重要!祝您在外平安顺利!
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报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⑶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对保单的管理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都会很严格,绝对保密。一些领先的保险公司有强大的后援管里平台,对客户的保单信息进行集中处理,统一管理。客服部负责对客户进行差异化服务管理,保费部负责续期收费管理,业管负责业务品质管理,保全部负责客户信息及时变更,两核部负责核保核赔,售后服务进行客户维护等。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并将所有资料严格保密,如有泄漏,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保单回执的管理,也很重要。
保单回执要有客户的亲笔签名,是客户收到保单并核实无误的重要凭证。公司没有收到客户回执,就视为业务员没有把保险合同送达客户,超过规定期限就要对业务员进行处罚。因此保单回执的管理将对业务品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⑷ 监管保险公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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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国务院直辖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各大小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事务,主要监督手段有强制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上缴一定的保险准备金,还有通过保险法律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员的销售行为,对违规者作出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⑸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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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313号)的要求,产险公司从2005年1月15日开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采用1/24法或1/365法等。寿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仍可以按照1/2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