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度的基础,我认为是我国的银监会。关于具体作用在面有一个具体的阐述,回答的可能还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见谅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B. 存款保险最高赔付50万元,覆盖了99.5%的银行账户。但是
从题主的起薪来看,应该属于资质不错的一类。那就更应该积极提高能力,争取老板加薪。
C. 保险存款有风险吗
虽然保险存款好处多多,但是要注意选择好最适合自己的,切记不可盲从。D. 存款超过50万不再受到存款保险保护吗为什么
同时,存款保险条例也可以理解为对广大客户的风险提示,即超过50万存款存在一定风险,这是监管机构对客户的风险教育与引导,也希望客户能够正确选择银行。按照常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内部治理较为完善,资产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等优势,抗风险能力必然超过各类小型银行。所以,认为小银行风险大的,可以存入大银行,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纵观全球,没有一个国家对存款是全额保险的。我国设定的最高偿付额50万,是当时(2013年)全国人均GDP的10倍,而国外最高偿付额最多是国民人均GDP的2……5倍。而且据央行统计,50万偿付额可以覆盖我国99%的家庭,照顾了绝大多数人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高偿付额是会动态调整的,并非一成不变。方案由央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央行组织实施。
E. 银行出现危机是遵循市场原则让其破产由存款保险赔付还是央行刚性兑付
国家银行是不允许倒闭的,因为这是信用问题
F.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单位存款。
参与存款保险的机构一般都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国家会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当有金融机构经营出险问题时,会按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从而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6)存款保险重大风险事件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注意事项: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包含利息)。当然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恶化,最高偿付限额会进行调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存款保险的基准费率万分之一点六,交存机构每半年交纳一次,具体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每6个月应交纳保费=(保费基数×年费率水平)/2。如果未按时交纳保费,要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G. 求国内外金融风险案例!!!麻烦各位了~~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可以说,海南发展银行建立本身就是一个吸纳海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怪胎。1992年开始海南房地产火爆,1993年5月以后,国家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房地产热逐步降温,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5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制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二)违法违规经营,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正式开业的。成立时的股本16.77亿元。但仅在1995年5月到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到账后的一个月,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拿走。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这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启示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尽管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的匡算结果有不同,有的说20%左右,有的说30%左右,不论那一个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初的泰国(7.9%)、马来西来(6.4%)、印尼(17%)、韩国12%、日本12%、台湾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资产的原因虽有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体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过多行政干预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例下只所以还能正常运转,根本一点在于广大民众相信国有银行不会倒闭,因此不但不挤提,还照样存款。海南发展银行一开始了就染上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病,长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而由于它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保证,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挤兑,引发支付危机而难以为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是裹着国家信用大旗掩盖着高额不良资产的病灶,如果不能尽快把不良资产比重降下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深入,就极容易引发类似海南发展银行这样的风波。
(二) 合规合法经营是商业稳健运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发展银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开业就违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海南发展银行完全违背这些规定,贷款不问用途,贷款不搞抵押,通过贷款的方式抽逃资本金,前门拿进、后门拿出,拿来多少、带走多少,如此违法乱纪经营,岂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银行的救助是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化解银行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发展银行出现储户挤兑时,中央银行紧急调动34亿资金予以支持,当发现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机发生时,中央银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保护了私人储户的利益。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偿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总付,以体现投资者(这里为存款者)自我承担风险的原则。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和化解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线的地位。
第二篇 外国金融风险案例
案例2-1
美国储贷协会的破产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发生了继30年代以后又一次商业银行储蓄机构破产的风潮,据美国立法机构统计,有问题的商业银行从1981年的大约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过1400家,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从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达到200家以上,储贷协会几乎全面破产。至1995年末,花费了纳税人大约1400亿美元。据美国总会计署估算,这场危机的保救成本要超过5000亿美元。在这场危机中,各种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胡整乱治,丑闻百出,在美国金融发展史写上了不光彩的一页。
一、案例介绍
美国储贷协会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美国的中产阶级进行自顾,所以全称是“扶助储贷协会”。为了规范储贷协会的运作,国会创建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属机构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为储贷协会的存款保险。储贷协会吸收公众的短期储蓄存款、并且用这些所得存款向当地的购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贷款,利率在抵押期内保持不变。
显然,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低于储贷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储贷协会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经营,反之,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高于储货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该机构就会亏损。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稳定,长期抵押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存款利率,即储贷协会的收益曲线总是向上倾斜的。在稳定且低通货膨胀率的时期,储贷协会的经营是很简单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储贷协会经理的“3——6——3”的经营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贷款,每天下午3点打高尔夫球)开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开始上升。最初,这一上升是温和的递进的,所以储货协会遇到的麻烦不大。但在70年代后期,不断上升的通货膨胀对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压力,并将利率提高到了储蓄机构可以向储户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为了防止严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机构授权储贷协会发行货币市场单据,这一新工具面值1万美元,并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参照6个月国库券的标准来确定利率。
H.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在银行无故失踪但银行没破产有赔偿吗由谁来赔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谁有过错,谁负责。
一、存款保险制度,只针对银行破产,与存款失踪的责任追究无关。
二、存款无故失踪,如何追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三、在现实中,存款消失的原因大致有三种情况:
1、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
2、储户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
3、银行系统有缺陷,信息泄露致存款被盗取。
四、涉及犯罪的,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有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原因就在于,存款丢失后,要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所以存款被盗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致存款丢失。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储户想追也是无从下手,无处说理。
但现实中,存款丢失是越来越多了,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从法律角度讲,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现实中,难也难在这个责任的划分。
I. 存款保险制度,真的保障存款安全吗
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哪些银行存钱最安全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1.存款保险是什么?我要交保费吗?
首先,你不要担心,保费都是银行交的。储户的存款可以免费享有保险保障。
所谓存款保险呢,就是银行买保险,保护你的存款。万一某天银行出现问题,无法第一时间赔付你的存款,还有存款保险给你保障。
2.存款保险的出台是不是意味着国家允许银行破产了?存银行变得不安全了?
“国家不再兜底”这个说法让很多人觉得很没有安全感。其实大可不必这么想。有了存款保险,是通过立法对存款增加了一道保障,改用市场化的保险机制来替代政府的隐性担保与救助。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使用这种方式来保护储户利益。
3.据说最多只赔50万?
据央行调查显示,存款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客户占比高达99.63%,换言之,目前的偿付能力,可以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所以在草案中,赔付上限被初步拟定在50万元。那么土豪可就担心了,高于50万的部分就没人管了吗?对此央妈说了: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银行出了问题会由存款保险及时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也会由承接问题银行的机构来保障赔付。
就是说,如果你的存款在50万元以内,万一银行破产了,没关系,保险公司会给你全额赔付。50万元以上的部分,就看银行的清算情况了,运气好还能有点,运气不好分文没有。
4.我买的理财产品受保护吗?
银行信息港:很遗憾,存款保险只针对银行存款(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不在存款保险赔付范围中!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破产,你在这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管多少,都不会有全额赔付的。能收回多少,全看该银行清算结果了。
5、我还是不放心,以后钱存哪家银行最安全?
钱存哪家都是安全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的银行,对存款的保护力度都是一样的。如果您还是不放心的话,以下信息给您做个参考:
存款大户一定将安全性放到第一位,除了分散存款,也会将主要存款放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2011年11月4日发布了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经过几次调整,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进入全球重要银行名单。
中国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按照《指引》要求,信息披露银行扩大至13家,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这13家银行即可视为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更为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更高,因而具有更强吸收存款能力。。。。
J. 《存款保险条例》稳步落地,银行破产后储户存款怎么办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存款保险机制启动,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保费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无需交费。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