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职能扩展阅读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Ⅱ 总经理职责是什么
作为公司非常重要的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实属上级公司董事会,下属可谓是整个公司,想要做好这份工作,一定要制定出详细的总经理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下是职责参考:
1.
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
2.
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
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新上项目。
4.
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
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制定出详细的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公司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下设办事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6.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等顾问,并决定报酬。
7.
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8.
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9.
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0.抓好公司的生产、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生产经营。
11.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四个一流”需要的员工队伍。
1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4.加强廉正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社团工作。
15.积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Ⅲ 中基协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须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么
中基协并未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须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但公司法是这样要求的。
Ⅳ 基金公司董事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的区别
这么专业的问题,还是我来吧。董事,顾名思义是股东选出来监督管理公司的代表,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分为名义,执行,独立等董事。执行董事就是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或技术岗位的董事,它是个类称。董事总经理这个称呼很少见,看名字应该是董事出出任总经理这一职位吧,用的更多的是董事长兼总经理或总裁,或ceo
Ⅳ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还必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具体要求是: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及公司员工选聘;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不得签署任何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等等。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决策机制等几个方面体现统一性和完整性。从董事会层面,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公司的责任体系、决策体系和报告路径的清晰、独立。股东不得要求经理层或其他员工违反章程直接向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报告基金财产运用具体事项,不得要求经理层将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从经理层面,在职权范围内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在公司文化层面,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情况。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股东之问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具体要求主要有:应当审慎审议、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出现有关情形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
6.公平对待原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东。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在信息传递和保密方面,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董事、经理层及其他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将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既要求股东关注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时要求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知情权。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司应当保障股东、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权,如定期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的各项报告;公司还要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从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竞争能力。股东也应当尊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
10.人员敬业原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不仅要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而且要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的高效运作。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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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主要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公司董事会等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决议,领导整个公司的职工搞好各项工作。
2、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奖惩。
3、总经理的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管理目标,组织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努力完成学院和董事会下达的各类任务。
4、总经理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协调各行政机构的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5、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6、总经理带领职工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公司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开拓创新,不断发展壮大。
7、总经理的职责还有加强公司职工队伍、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8、总经理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审批公司重大经费的开支和公司留成基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9、总经理直接领导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处理涉外事宜,做好公司内外的接待工作。
10、总经理职责还要求加强对师生的联系,与师生进行各种形式的沟通,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服务宗旨,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11、总经理还应该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向公司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咨询和监督,对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解决和落实。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12、总经理岗位职责还还包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Ⅶ 基金经理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啊,都会什么技术啊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Ⅷ 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总经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的最高负责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而若是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 (如跨国企业),总经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组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房地产业:薪酬增幅下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岗位名称 总经理
直接上级 总经理办公会
直接下级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管理权限 行使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指挥权,主持公司的全盘工作
责任范围 承担执行公司各项目标实现的责任
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主要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公司董事会等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决议,领导整个公司的职工搞好各项工作。
2、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奖惩。
3、总经理的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管理目标,组织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努力完成学院和董事会下达的各类任务。
4、总经理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协调各行政机构的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5、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6、总经理带领职工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公司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开拓创新,不断发展壮大。
7、总经理的职责还有加强公司职工队伍、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8、总经理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审批公司重大经费的开支和公司留成基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9、总经理直接领导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处理涉外事宜,做好公司内外的接待工作。
10、总经理职责还要求加强对师生的联系,与师生进行各种形式的沟通,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服务宗旨,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11、总经理还应该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向公司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咨询和监督,对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解决和落实。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12、总经理岗位职责还还包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Ⅸ 总经理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包括:
一、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指标,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建立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和改进,为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提供足够的资源。
四、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六、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七、负责倡导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企业形象。
八、负责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开展公关活动。
九、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及信息资源的配置。
十、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保证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性。
十一、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提高。
十二、负责公司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确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负责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十五、负责组织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其它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和任务。
以上是总经理岗位的一些常见的职责,不同公司对于该岗位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司而异。
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