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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03 12:17:58

A. 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B. 保险理财的真实案例

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名称: 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类别: 理财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承保年龄: 满60天-60周岁
交费方式: 一次缴清,最低1万元,超过10000元的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保障范围: 满期保险利益:基本保险金额加上终了结算利息
身故保险利益:
疾病身故:基本保额加上终了结算利息
意外身故:基本保额的两倍,加上终了结算利息
险种介绍: 新华人寿日前在沪推出国内首款双重结算利息的万能险产品“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这是一款结合市场情况推出的新型理财产品,通过双重结算的运作方式实现保底稳健增值与分享资本市场收益的有效结合。双重结算是指该产品的结算利息有两项,一是月度结算利息,一是终了结算利息。这款产品相当于把资金分成两块进行运作,一部分投资于国债、大额协议存款等收益稳健渠道,用于月结算,一部分投资于股市、基金等有较高增长空间的权益类投资渠道,用于终了结算,相对比较灵活。
特色说明: 双重结算、特色计息 专家理财、安享收益 下有保底、上不封顶 持续奖金、惊喜回馈 账户透明、查询简便 资金灵活、方便自如 高额保障、身价倍增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保险金额: 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与“所缴保费一部分领取金额对应的保费”二者之间较大者。保证利率:2.5%,每年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C. 2019年保险行业十大事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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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善之业
[2017年1月26日09:08]来源:[中国保险报]邵洪吉胡丽娜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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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业在保险功能、产品创新、互联网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保险慈善的功能。保险是更科学、更合理、更有尊严、更具有广泛意义的慈善,是一种大慈善。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机制,把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2015年,保险业20件典型案例合计赔付达到29.622亿元,年度寿险最大单笔赔付达1524万元。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前十大理赔案例基本涵盖了2015年发生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和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包括“宁波台风”“尼泊尔地震(涉及藏区牧民)”“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天津港8·12爆炸”等事故。保险在其中都通过发挥保障功能,给予受灾地区切实的物质政策保障和经济方面的补偿,对于维护灾区利益,恢复重建,社会稳定都具有现实意义。
2016年6月27日,宁波获批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近年来,宁波先行先试,以现实问题为导向,持续推进保险创新工作,形成了诸多“宁波经验”“宁波模式”“宁波解法”“宁波样板”,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国保险业创新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是宁波市创新综合示范区升格后的首个保险创新项目,通过引入“保险+服务”机制的市场手段,实现电梯安全管理的社会共治。宁波保险业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借助地方立法,以宁波市政府主导,采用市场运作方式,成立了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系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医疗纠纷调处办法,并将第三方调解和保险理赔机制创新性地引入到其中的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为建立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国首个区域性公共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项目在宁波鄞州落地。为全区80余万居民以及近10万师生、数万建筑工人食品安全上了一道“保险阀”……保险的根本之善就是产品造福大众,让大众受益,为社会贡献价值。
在互联网+时代浪潮下,保险行业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将先进的技术应用与门店建设相结合,打造出设有客户体验、坐享服务、自助服务、互动服务等服务功能分区的保险业智慧型门店。使客户在体验坐享服务、柜面服务的同时,更可体验到运用互联网新技术为其量身定做的专业服务。保险业将新技术应用植入客户投保、服务、理赔等各环节,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充分挖掘和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诞生出的保险需求,更多地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个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
事实上,保险机构也是最热衷做慈善的机构之一。在大型慈善活动中,总会见到人保、国寿、平安、天安等一系列保险公司的身影。几乎每家保险机构每年都定期地参与一些慈善和社会公益项目,以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开展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包括在贫困地区投资建立希望小学,为希望小学的学生送去学习用品、课桌、书本;在大学设立保险奖学金,为癌症等专项研究机构捐赠研究经费;赞助希望工程、残障人士、老少边穷;倡导和组织大型公益活动,植树、献血、慈善慢跑等等,保险行业为贫困地区和需要人士送去温暖和保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保险的大爱无私,也展现了保险行业的靓丽风采。
保险发挥慈善特征,不仅仅是体现在保险功能、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慈善公益上,更多的保险从业人员也在社会中默默地奉献着爱心。2009年5月,保险人林萍为了挽救身患重病的9岁女孩徐洁,无偿捐出自己48%的肝脏,使一个濒临死亡边缘的幼小生命获得了新生。林萍以自己崇高的品格和善良无私的爱心谱写了一曲生命的赞歌。捐肝以后,林萍热心公益活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实践。2016年7月2日晚上,保险人管杨志下班途中救起一位骑车摔倒昏迷的妇女,救人过程中发现事故原因是窨井盖被水冲走,因担心重复发生事故,他不顾个人安危,站在事故地点值守指挥交通,后不幸被大货车撞成重伤。保险从业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发扬了保险慈善的特征,传递了保险的正能量。
保险,是一种大慈善。
保险以诚为基,以信而立,因责而重。无论是倡导“互助共济”的传统保险文化,还是当前“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关爱与责任。保险业应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的大逻辑,正视挑战、抓住机遇,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结合互联网+的最新技术和保险慈善理念,转变保险形象,履行社会责任,释放保险慈善救助功能,为社会化解矛盾、为政府承担责任、为百姓分担忧愁。

D.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2.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2.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2.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3.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2.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3.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2. 行驶中被追尾等;

  3.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2.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3.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1.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2.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3.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E. 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F. 一个关于保险金的案例..进来分析一下.

1、这是报纸上报道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在真实结果中,是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结果是前妻拿3万,现妻拿17万;
2、在报纸上的分析是不论给前妻还是现妻,都是值得商榷的;
3、从前妻的角度来说,应当给前妻,理由是98年投保时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被保险公司所认可的,离婚后,投保人一直没有变更受益人,也说明了投保人是认可给她的;
4、从现妻的角度来说,应当给现妻,理由是身故受益权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是不确定的,在其身故前尚未成就,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的一瞬间,其身故受益人的受益权才得以成就,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合法妻子是现妻,当然应当给现妻了;
5、个人倾向于给现任妻子;
6、在本案中,我所看出,这个争议的发生与保险公司的审核不严是有关系的,当然,这个是98年的事情了,十年前我国保险市场很不规范,才造成了这样的纠纷,现在我相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这样不明确的身故受益人指定都是不会接受的,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纠纷了。

G.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理赔师帮你解释吧

H. 身边真实意外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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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保险不是全社会的福利,是自己按意愿是否上保险的。一般正规的客车、客运火车、客机中都包含有意外保险。

I.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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