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07年保险业的重大事件有什么
您需要哪方面的资料啊?太概括了!
社会保险方面的:
1.7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共惠及2亿多城镇居民。
按照规划,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首批79个城市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到“十一五”末,我国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保,梦想的阳光正逐渐照进老百姓的现实生活。
2. 3月1日中国平安A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中国平安”,代码为“601318”。
3.中国太保(601601)于07年12月25日正式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至此,3家保险巨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齐聚A股市场。
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于4月2日正式对外公布。据了解,《使用规范》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如果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障范围中必须包含25种疾病中发生频率最高的6种疾病。
重疾险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引发重疾险纠纷的根源。此前,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通常在病种数量上大做文章,而理赔时又缺乏统一的标准。据悉,《使用规范》自发布起实施,同时今年8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产品必须遵照新标准。
5.中国保监会4日正式发布实施《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和《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根据要求,今年10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投连险业务均应按新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均应按新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不符合新规定的投连险产品和万能险产品不得销售。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较引人关注的是,它强化了个人投连险和个人万能险的保障功能,针对个人客户明确要求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而原规定中只是简单规定,投连险、万能险产品必须包括身故给付要素。
新规定在保障比例、退保手续费、买卖差价、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强化保障功能的同时,也降低了市民购险的成本。
㈡ 为什么要对保险业实行监管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新保险法(2009修订)新保险法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保监会直接管理的七家保险公司是哪几家
所有保险公司都受保监会的监管,但是保监会没有直接管理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5)07保险市场和监督管理扩展阅读:
保监会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㈥ 保险公司属什么部门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㈦ 如何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
加强保险行业市场监管,制止恶性竞争的措施:
一是要继续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险业务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险组织的防范风险和守法内控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统一的自律规则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完善保险立法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保险监管的原则、监管的重点、方式和模式。
确立保险监管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在不阻碍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持保险体系的稳定,即保持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平衡;
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淆,就是说,不是通过监管而取消新的保险产品,而是确保这些产品的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为基础;
三是避免为监管而监管,而是通过监管遏制保险机构在竞争压力下采取可能影响保险体系稳定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其次,保险立法要统一机动车辆对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和网上监管。
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点,而目前虽然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各地规定不一,案件管辖、适用规定发生冲突,因此,亟需颁布全国统一的法规以解决地方规定无法解决的法律管辖权的矛盾,也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需要,为保险业的监管提供实体监督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要加快健全对网上保险宣传广告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鉴于网上广告传播快,覆盖面广,手段先进,费用低,易于操作等优势,故网上的保险广告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因此保险监管立法也应延伸至这一领域。
㈧ 在我国,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不包括
为了规范保险业监管,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当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由专门监管机构监管的原则由于保险业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影响都很大,各国都是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同时又由于保险监管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为保证监管的效用,大多数国家都是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履行监管职责。我国亦然。《保险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以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前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后来随着改革深入,自1998年11月开始,已是真正的专门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依法监管的原则这是指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监管责任等,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监管无效,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以事后监管为主,以事前监管为辅的原则根据保险行为是否实施而可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保险活动和保险监管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政府管理经济活动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更多的是“行为前立标准,行为后再处理”;因此,保险监管应以事后监管为主、以事前监管为辅的原则。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㈨ 如何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
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组织认真学习国外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及时掌握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的最新动向加快与国际保险业监管接轨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