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第58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B. 中国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是什么 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并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覆盖率低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飞快,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仍然较低,企业年金投资的发展也较慢。由于企业年金的覆盖率较低,企业年金的投资发展与企业年金投资的覆盖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导致投资管理问题不断。
(二)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仍然处于开始阶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国现有的起运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为经办机构,政府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非常的单一,且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关具有监管能力的平级单位、律师、律所等难以发挥出监管的效用。
(三)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
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平衡的状态。东南沿海地区,例如上海、广东以及厦门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应的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也较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也较好。但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缺少充足的资金,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水平较低,导致企业参保的年金较低,企业年金的规模也较低。
(四)法律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还缺少完善的法律机制的约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的缺乏,严重的影响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效率。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过程中,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开展。
C. 陈红的学术论文
已在《管理世界》、《财贸经济》、《经济学动态》、《财政研究》、《投资研究》、《改革》、《法商研究》、《法学》等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三十多篇文章被CSSCL收录;十余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
2002年以来主要学术论文:(CSSCL收录期刊)
1.《美国次贷危机冲击下A股市场调整的引导关系研究》,第一作者,《经济管理》,2010(02)
2.《全球经济失衡、主权财富基金与金融稳定》,第一作者,《国际金融研究》,2009(12)。
3.《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跨市监管:海外建设经验及中国制度完善》,独撰,《投资研究》,2009(11)。
4.《经济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机制研究:绿色税制、新型市场、绿色消费》,独撰,《财政研究》,2009(10)
5. 《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及完善策略》,独撰,《投资研究》,2008(10)。
6. 《证券信用交易:海外规制经验与中国制度设计》,独撰,《财贸经济》,2007(12)。
7.《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独撰,《管理世界》,2007(2)。,
8.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独撰,《投资研究》,2006(8)。
9.《公司控制权溢价的理论及实证研究综述》,独撰,《经济学动态》,2006(5)。
10.《企业年金基金入市:风险控制与协调监管》,独撰,《财政研究》,2006(5)。
11.《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考察及制度根源》,独撰、《投资研究》,2005(12)。
12.《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独撰、《法学》,2005(7)。
13.《证券服务业国际化路径选择与风险防范》,独撰,《财政研究》,2005(7)。
14.《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模式与治理效率研究》,独撰,《投资研究》,2005(6)。
15.《公司控制权市场国内研究综述》,独撰,《经济学动态》,2005(6)。
16.《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规制经验与中国制度设计》,独撰,《国际金融研究》,2005(6)
17.《国际要约收购规制经验及中国制度设计》,独撰,《投资研究》,2004(10)。
18.《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缺陷与修正》,独撰,《投资研究》,2003(2)。
19.《论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货币政策效应》,独撰,《投资研究》,2002(7)。
20.《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独撰,《管理世界》,2002(4)。
21.《全球金融危机:历史考量与价值反思》,独撰,《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22.《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个法律问题》,独撰,《法商研究》,2008(5)。
23. 《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独撰,《法商研究》,2007(6)。
24.《权证产品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独撰,《法商研究》,2005(6)。(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D413《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3),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6(2),学术卡片摘发)
25.《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律思考》,独撰,《法商研究》,2004(4)。(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D413《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11),全文转载。)
26.《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国际规制经验与中国制度设计》,《改革》,2004(3)。
27.《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独撰,《法商研究》,2002(4)。(《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5),学术文摘)
28.《论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供给与需求》,独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3)。
29.《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型衍生工具》,独撰,《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2)。
30.《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的法律思考》,第一作者,《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3)。
(以上1-20为权威学术期刊,其他为CSSCI收录)
D. 不到2年赚122%,南方基金为何这么厉害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南方基金继发起、设立、管理国内首只证券投资基金之后,又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一对一理财、一对多专户理财。公司管理者17只公募基金,4个全国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签约客户超过70家。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15只开放式基金和2只封闭式基金,覆盖股票、债券、保本、货币市场基金等各种风险收益。
公司从事基金的发起、发行、设立与管理业务,吸收、培养了一支高度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公司现有员工190多人,硕士以上学历超过55%,近70%的员工具有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超过30%的员工具有海外学习与工作经验,成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
E. 谁知道如何对企业年金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企业职工退休生活需要的重要资产,其安全性关系到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安全性是企业年金投资和运营的首要最基本目标。
一、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在国家监管机构指导下,企业年金管理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银行)、投资管理人和受益人(计划参加人),外部还有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形成了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多种复杂关系。上述特点决定了企业年金的风险链较长,风险面较大,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指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各种金融资产价格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通货膨胀水平、国际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突发性灾害事件、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债券等信用敏感性金融资产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资产损失风险。
3、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违反法规、合同或投资指引的规定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发生的大额给付的风险。
二、企业年金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 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具体特点,全面风险管理是须以受托人为企业年金运作的核心, 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应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之中, 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与风险报告,为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目标-暨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首先,企业年金的全面风险管理是管理前述各类主要风险的总和, 需要针对所有类型的风险, 采用相应的制度设计、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还必须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实现整合性管理, 而非孤立地看待和应对某一种风险。同时,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有机循环过程, 在内容上涉及到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计划建立与报备、账户开立、缴费、投资管理、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管理、托管、基金待遇支付、计划变更和终止等过程。
三、企业年金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要点 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养老基金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结合长江养老等国内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实践来看,企业年金全面风险管理可以归纳为以下五大要素: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完备的风险管理架构、精准的风险识别评估、健全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只有系统地构建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个业务层次、各种类型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以“绝对收益为主,相对收益为辅”的投资保值增值目标。
F. 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有哪些
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第一批认定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
合同范本:XX企业年金计划 (登记号)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进行组合投资达到减少投资风险的目的;要坚持投资管理...
具有账管资格的的机构主要有养老公司跟银行。其中比较有规模的是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泰康养老、国寿养老、新华人寿、工商银行等四大银行、招商行,中信信托等。因为企业年金按法律规定是以信托资产的形式进行运营,所以基本上有信托功能的上规...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应该强调的是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必须是他们...
投资范围要求比较多,你可以网络一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里面有明确的范围要求,望采纳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定责任人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五条: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受托人...
企业年金采取的运作模式是信托模式,主要依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
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就是将企业年馑推向市场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
G. 如何破除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瓶颈”
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整合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结构,协调发展企业年金市场
整合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整合养老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是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个人自保责任有机整合。
在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年金市场上,政府的重要角色是“导演”和“警察”,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与运营应由合格的商业机构来进行,已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平稳过渡并移交给合格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对各地非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政策需要进行及时清理和整顿,并加强对各地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培训与教育,使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有健康的政策起点。
2、明确受托人的地位,规范受托人的行为,制定受托人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受托人在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管理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鉴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受托人法,可以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受托人的风险管控,引导受托人规范地管理好企业年金计划。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对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具体要求应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以规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准和监督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具体指标。
3、研究并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的金融产品,合理降低管理成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完善发展阶段,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保值增值空间十分有限。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既要使企业年金计划在规范的制度下运作,又要让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各方金融机构获得合理收益,更要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我们需要广开思路,探索出适合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权宜之计。首先,政府可以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保护政策,在对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酌情给予定量限制的基础上,研究并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的金融产品。其次,合理降低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成本,例如,可以采取建立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形式。第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中的风险管控,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并举。
4、确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职责,建立日常协调监管机制
企业年金的管理涉及到包括证券、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在内的多个金融领域,在当前情况下,可以由国务院牵头组成非常设协调小组对企业年金监督管理进行决策,各相关政府部门按现有职能通力配合。在各政府部门协调监管的过程中,逐步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重点。
H.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