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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费葭

发布时间:2021-08-03 17:02:05

① 上海市 对 残疾人补助金是多少

这是我网上找的
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切实改善重残无业人员晚年的生活,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海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的规定和市政府残工委《关于本市残疾人工作问题的协调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试行办法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以社会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目的市使重残无业人员晚年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德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养老补助德具体工作。
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养老补助金德予决算;日常收缴经费;发放补助金;指导区县开展工作和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办理重残无业残疾人申请参加养老补助德审核、报批;收缴和发放养老补助金;对特殊重残无业人员情况的审理。
第五条 开展重残无业养老补助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编制预算,经核准后,在资金增值中列支,用予补贴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工作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养老补助金在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帐户单列科目,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养老补助金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范围、条件
第七条 参加重残无业养老补助的人员,除个人缴费未满5年的人员外,年满50周年后均可按标准逐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直至死亡。
参加重残无业养老补助的人员,无论何时参加养老补助,本人缴费必须缴满5年,方可领取养老补助金。
第八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家属或家人照料的残疾人,均可自愿参加本养老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
第九条 采取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建立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专用金。
第十条 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的资金来源:
1、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
2、社会各界的资助;
3、个人缴费;
4、资金的增值
第五章 个人帐户和缴费
第十一条 凡是年龄在16周岁到49周岁的重残无业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登记入册手续并建立个人养老补助金帐户。
第十二条 养老补助金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年龄段的重残无业人员的情况,制定个人缴费和社会补助的标准。重残无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年龄和家庭情况,按规定的标准,按月或按季向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费,个人缴款金额同社会补贴金额一并记入个人帐户。缴费期限为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到50周岁止。
第十三条 参加重残无业养老补助金的人员,都必须按时缴费。因故未能及时交纳的,本人或家属需向残疾人劳动机构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三个月内可以补交,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六章 计发办法
第十四条 由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给每个即将达到养老补助年龄的重残无业人员核发《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领取养老补助金卡》,年满50周岁后,凭卡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第十五条 重残无业人员领取养老补助金保证期为10年,长寿者可终身享受,不足10年身亡者,个人缴纳的余额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重残无业人员在缴费期间身亡,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重残无业人员根据标准领取的养老补助金,每月金额不足50元的,将补足50元发放。
第十八条 凡是年龄在16周岁到49周岁的重残无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补助后,如本人中途提出重止或就业后应退出的,均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补助金标准是根据重残无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再通过计算公式结算。
计算公式:
个人养老补助金标准(元/月)=个人帐户储存额/10 ÷ 12个月
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记帐始月金额至50周岁缴费的累计金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按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对重残无业特困人员中生活无人抚养,仅靠社会照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核准后缴费可适当减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附则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试行期间,条款如有不妥之处,报请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请选满意答案

② 基金会成立筹备期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哥们,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正式运营后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分三年进行摊销,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你可以选择分三年摊销的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启发!!!

③ 孩子做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事先说好民政局和基金会会报销部分,现在都不报销怎么办

到你们街道办事处咨询一下,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试试

④ 基金会的创建程序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当地民政厅)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功效:
如果企业、个人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个人慈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质,即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等;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经过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⑤ 民政局的下属科室有哪些

民政局下设科室是区县(级)民政局,像省市民政局都是设处,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通常有以下科室。(注:各地民政局下设科室设置上并不相同,具体请以当地内设科室为准)

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区级民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民政统计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财务监督;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救灾救济科

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承办灾情核查、评估会商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修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具体负责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承担区级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拟订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有效监督;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辖区活动及辖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管理。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办理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乡(镇)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全区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工作。

优抚安置科

承办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公务员伤亡抚恤工作;起草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草案;承办相关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和褒扬上报工作;贯彻国家、省的退役士兵、军休人员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承担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全区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帮助协调督促;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生活无着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收养工作;负责审批指导乡村公益性墓地及骨灰存放处建设;审核建设公墓,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整顿和规范公墓经营活动,禁止非法经营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5)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费葭扩展阅读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主要职责(节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⑥ 慈善机构真的提取捐款的10%作为管理费用了吗

是的,但是好像听说今年的不收取,也不知道是否属实.

据了解,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是和民政部同级的中央募捐机构,独立运作。

上海市民政局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文峰在接受采访时说,在物资调运方面,各个部门统一于民政局。中华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基金会独立运作更多体现在资金的独立运作上,他们所募集资金自行管理,与国家民政部协调后送往灾区。

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可以和灾区建立“定点接收”的救助项目,针对特定项目募集的资金可以直接输送到需要的地区。

中华慈善总会宣传部工作人员还表示,管理和募集是两回事。对于慈善机构按规定可以提取募集资金最高10%作为管理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她表示,抗震募捐的管理基金费用来自于去年的管理基金。关于今年是否提取管理费用的问题,该工作人员拒绝表态。

根据国家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募捐款物主要用于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他必要开支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⑦ 壹基金什么时候成立的

壹基金是由李连杰于2007年发起成立的,2011年1月11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举行揭牌仪式,宣布深圳壹基金正式成立。

壹基金是国内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壹基金以“尽我所能,人人公益”为愿景,致力于搭建专业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领域。


(7)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费葭扩展阅读:

2007年,著名功夫片明星李连杰创立启动了壹基金。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2010年12月3日在深圳注册成立,是中国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以“尽我所能,人人公益”为愿景,致力于搭建专业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壹基金战略模式为“一个平台+三个领域”,即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领域。

2007年,李连杰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合作设立“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以独立运作的慈善计划和专案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开展公益事业。

2008年10月,为了保证公益项目更高效地实施,在中国红十字总会、上海市民政局等多方主管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下,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私募基金会的形式注册成立。 作为“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的执行机构,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向“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进行专项的汇报与结算,并接受年度审计。

2010年12月3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在深圳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注册成立,拥有独立从事公募活动的法律资格。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注册原始基金为5000万元。

“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及“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已清算注销,其项目、资金及工作人员已由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承接。

2011年1月11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举行揭牌仪式,宣布深圳壹基金正式成立,此举标志着壹基金成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据悉,这是国家民政部门积极推进社会慈善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⑧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助学

为了帮助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克服暂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包括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国际友人捐资助学等。 2003年5月起,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白血病患者获得治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进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5万元。此项目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总金额470余万元。
该项目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境困难且在指定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可向项目指定医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审核,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筹集慈善基金,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特困群体的需要,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亿元,来源于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上海市制造局路88号6楼。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具体为: (一) 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三)举办慈善公益性的实体;
(四)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会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委员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定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区、县分会以及分会理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荣誉理事以及监事会成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各委员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分工制订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增补或罢免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11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可聘任干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本基金会聘任;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各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哪个,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日常办公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决定专职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日常工作计划;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委员会、各区、县分会的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秘书处日常办公机构人员及各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投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二) 救助各类特困群体; (三) 兴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 支付各类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组织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动;
(二) 组织境内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三) 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四) 依法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慈善公益项目的建设;
(二) 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实事;
(三) 兴办其他慈善公益性实体。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8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各区、县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⑨ 民政局一般受理什么业务

民政局(这个县里才会有,乡镇的为民政所)一般受理以下业务:

1、救灾救济

只要在民政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多样化的救济活动就是不可或缺的。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将所有的实情禀告了上级领导,就能够获得各项福利救济。另外,民政局也负责一些公益活动,倡导个人或者团体捐款。

2、双拥安置

一般来说,民政局也负责一些烈士家属的资金发放。当有贡献的社会工作人员在自然事故中出现了意外时,相关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安抚和安顿烈士的家人,从而让对这个社会有贡献的人得到最基本的关怀,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

3、婚姻管理

民政局负责管理年轻人婚姻的职责是有目共睹的。当一对新人的爱情发展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时,婚姻登记自然是最重要的步骤。只要新人登记了自己的结婚证之后,法律就能够光明正大地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同时离婚登记也是民政局义不容辞的责任。

4、管理每个单位

在现在这个年代,如果想要开公司、店铺等这些项目,就必须要到民政局去办理登记,同时也要无条件地接受民政局的管理政策。

5、负责弱势群体救助

当这个社会上的儿童、流浪人员、妇女等这些比较微弱的人员需要求助的时候,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就会负责救助和安抚他们。

(9)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费葭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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