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
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
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⑵ 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货币金融学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 《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⑶ 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有何意义?广大储户的存款又会受到什么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为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问:金融安全网包括什么内容?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网,发挥稳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职能。而中国现在的金融安全网是“二缺一”,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银行出现问题,限额内的存款受到有效保护,存款保险机构介入处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发的挤兑,减轻银行破产清算带来的震荡。
问: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险制度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答: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民营银行的发展,在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会使银行业竞争加剧。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就退不出去,这将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
问:有人说,目前存在着所谓的“隐性担保”,为什么还要建立一套“显性的存款保险”?
答:所谓的“隐性担保”,实际上恐怕是一种最差的制度安排。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存款人方面的权益并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会出现存款挤提现象。
“隐性”的处理只是一种应急措施,无法提供制度性的防范,而且在银行经营者方面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如果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就不得不采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来防范风险
如利率管制、存贷比管理、贷款规模控制等等,从而严重地束缚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竞争的同质化和行为的同步化。
问: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保险基金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对存款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以往的所谓“隐性担保”属于人治,而非法治,随意性较大。以国家颁布《存款保险条例》的形式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由商业银行日常交保费的方式来积累资金,以切实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问题银行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资,实际上是由所有人民币持有者负担。
如果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则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从机构上明确负责对存款人进行理赔的专门机构。而以往,负责理赔的机构并不十分明确,也无专人负责。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间竞争进一步加剧,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都会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使百姓间接受益。
⑷ 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度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⑸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重要基础之一。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这必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部分银行可能因利差收窄、利率波动风险加大而陷入经营困难。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从国际经验看,有关国家或地区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将为中小银行的平稳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为社区银行、中小银行的发展。以美国为例,存款保险在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存款人只能选择大银行,社区银行就无法生存。有了存款保险,增强了存款人对社区银行的信心,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才使得社区银行发展起来,最终维持了美国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存款保险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小银行创造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形成一个有序竞争、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导致大范围的存款转移,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个人储户和小微企业的存款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以内,对存款安全更有信心。同时,中小银行贴近当地市场,服务更便捷、灵活、门槛低、利率较高,与客户关系更有“黏性”。当然,适度的、有序的、理性的存款转移是一种健康的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市场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的体现。
存款保险制度构筑了对百姓的利益保护网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资金安全和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
⑹ 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⑺ 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
(7)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构筑金融安全网扩展阅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款保险制度
⑻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存款包括证券资金吗
参照国际惯例,当然在咱天朝是行得通的。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控制金融风险.是一般市场经济中金融监管要达到的目标中的两个.但在我国.这两个目标只是一般性地提及.尚未明确化和制度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下降和非国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倒闭已成为可能.因动性困难和清偿性危机而产生的金融风险正由潜在逐渐转变为现实.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特别是1998年6月21白.海南发展银行因支付危机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思考。在一些银行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往往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的。那么现阶段我国有无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有必要.应该如何建立呢?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和目的
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银行是否在从事风险较大或很大的活动.他担心自己的存款有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这种信息不对称(Informanion asymmetric)削弱了存款人的存款动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消除存款人的这种担心.增强对银行业的信心。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防止银行恐慌。当经济受到外部冲击时.一些银行会因资产质量较差而面临较大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存款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存款银行是否也在此列。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为免遭损失往往会“挤提”存款.发生挤兑现象。这种挤兑会产生“感染效应”(Contagion effect).导致银行业出现支付危机.造成银行大批倒闭。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必担心银行倒闭或破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挤兑的动因得到抑制。从这一点来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和目的出发.我国有无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关键在于:第一.我国银行业是否存在危及存款人利益的风险;第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起到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
1.转轨时期.银行风险已成为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国银行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除了一般性原因(如信息不对称)之外.还有体制上的原因.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行为不规范.职能转变滞后.导致了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的增加。转轨时期.由于政府的过分干预.商业银行不得不发放一些有于效益最大化目标的非商业性贷款.这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也使商业银行有借口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将风险转嫁给国家。这种风险的消除虽然有待于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承担和化解的作用.如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将银行按资本划分为五类.当银行资本开始下降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应实施迅速纠正行动条款.促使银行及时补充资本或限制资产的增长等。
(2)产权关系不明晰.使金融债权被悬空.给支付危机埋下了隐患。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银行和企业仍属于国家.这种终极产权的“人格虚置化”使责权利关系不能从制度根源上得到明确.导致信用观念淡漠.结果是:一方面企业在使用银行贷款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经营不善时.往往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Maral hazad).银行完全可以不发放贷款.但由于在转轨时期.企业自身积累有限.财政又连年入不敷出.因此.经济起飞更多地要依靠银行贷款的数量扩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银行不得不发放贷款.结果是不良资产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增加;另一方面.产权虚置使产业银行缺乏自身约束和风险意识.在放贷方面往往不从商业规则出发(因为即使出现损失最终也由国家承担).这进一步加剧了贷款质量的下降。同时.银行对到期的存款(主要是居民储蓄)不得不还本付息.这种“软资产硬负债”的格局导致了支付危机的隐患。存款保险制度正是防范和化解支付危机的有效手段。
2.转轨时期.我国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监管手段、方式和资金等还很落后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同时行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两种职能.这一体制安排未必是最优选择.两种职能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比如.中央银行既要决定商业银行的倒闭.又要做倒闭后的处理工作.这造成中央银行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进行宏观调控。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担中央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使中央银行可以更专注于宏观调控。其次.中央银行在处理银行倒闭上.还不能摆脱旧体制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行政作风。比如在海南发展银行接管的问题上.并没有按市场规则操作。海南发展行关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期一次不良的资产重组.这次资产重组以及后来工商银行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托管.都是一种指令性的。中央银行如此作为.突出地反映了由于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而不愿让银行破产的现实。但这种硬性兼并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有如当年搞企业兼并(让一个盈利企业兼并另一个亏损企业.其结果两个企业都亏损.非但没有救活一个企业反而又搭进去一个).最终的风险损失仍由国家承担。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理银行倒闭时是在市场规则下寻找兼并银行。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采用购买与接管法时.是在兼并银行自愿的基础上给予支持的;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还要征求倒闭银行的意见。换句话说.市场性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的主体.存款保险机构可担起这个责任.再次.中央银行在处理银行倒闭上缺乏资金保障。如果动用再贷款支持危机银行或支持兼并(或托管)银行.就等于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这显然与其稳定市值的货币政策目标相矛盾.而且还埋下了通货膨胀的隐患.而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是一种事先提取、长期积累起来的专用资金.在处理银行倒闭时.动用这笔资金不会引起货币增发和通货膨胀。另外.存款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或支持(参见张效冬:《试论存款保险产生的基础与性质》.《金融研究》1998年第11期).因此.一项正式的、提供有限范围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当局受到对破产银行所有的存款人提供保护的政治压力下减少政府的支出。最后.中央银行作为对商业银行风险再控制的主体.由于监管方式、手段等仍处于探索之中.面对众多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往往难以做到全部查处.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分地区这促使了银行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即使做到了查处.这种查处通常己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风险最终由国家承担.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起到有效地限制作用.一方面可运用它的事前监管职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另外.它还可以停止向违规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这会使存款人对该银行丧失信心.从而迫使银行停止违规经营、降低风险。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国内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个问题上.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暂时不搞.其他银行先搞.分两步走;另一种则认为这是一种歧视。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可取。这种意见主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别可通过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从保险费率上反映出来.即对“稳健”的商业银行要比对“不稳健”的银行征收低一些的保险费。
在单一费率制度下.风险低、管理好的银行可能在保费上对那些更有可能得到存款保险制度帮助的风险高、管理差的银行提供事实上的补贴.而实行“基于风险”的费率制度.可以使保费与银行的风险程度相当.从而改善单一费率下的不良决策。但是.这里有一个实际问题.即如果在费率上体现出差别.会不会使商业银行的声誉和存款业务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影响是肯定存在的.但我们要看到积极的一面。进行风险评级会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建设.强化其风险意识.会使储户更加注意银行的活动.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约束。因此.风险评级是对商业银行储户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银行业的各种风险已明确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原则;美国在们《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中已指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出以风险为依据的保险费率。在风险评级已经出现并呈一种趋势的情况下.我国不应将自己排除在外(实际上.我国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每年都在国际信用评级范围之中)。另外.由于地域的限制、储户的偏好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风险评级不会造成商业银行存款的大量转移.使经营发生困难。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按照大卫.福克兹-兰道(David Folkerts-Landau)和卡尔-约翰·林捷瑞恩(Carl-Johan Lindgren)的总结.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做法包括.在正常情况下:(1)此制度应在法律和法规中加以明确的规定;(2)及时对倒闭存款机构加以处理;(3)范围应是较小的;(4)参加应是强制的;(5)存款应及时赔偿;(6)充分的资金来源以避免资不抵债;(7)按风险来调整的保险金;(8)准确的信息并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公布;(9)存款保险制度中无银行决策权;(10)及时的补救措施;(11)与最后贷款人和监管机关建立紧密的关系。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1)临时扩大保险范围;(2)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给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目标。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
定增长。
2.机构设置。国内基本有三种意见:一是由政府创办并管理;二是由政府与银行共同创办并管理;三是由不同的行业(指金融业中)各自创办并管理。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第一种方式是比较合适的.其他两种方式都可能出现“扯皮”或终极责任无人承担的情况。
3.职能。除了事后补偿之外.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承担部分监管职能.这就需要与中央银行在监管职能上相互协调.存款保险机构应侧重从微观上对投保银行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应着眼于宏观调控目标进行监管。通过实施早期干预制度.可帮助那些有问题的银行恢复其稳定性.或将倒闭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成本最小化.并对公众的信心产生最小影响。
4.资金来源。创办方式决定了财政拨款是存款保险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证券是第二个资金来源渠道.最后是各参保银行定期交纳的保费。必要时.还可以在事后对所有安全渡过的银行征款来取得资金。
5.保险标的和金额。目前.居民储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占银行存款的60%以上).1988年、1993年的两次“挤兑”风潮已是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因此.保险重点应是居民储蓄。但由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在保险金额上不宜实行全额保险.而应采取比例与最高限额方式.促使储户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同时.要实行实名制储蓄.这既可以防
止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又可对存款人的存款来源进行合法监督。从储蓄结构来看.40%的大储户控制着60%以上的储蓄存款(郭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来源构成分析》.《经济纵横》1997年第9期).因此.保险限额应定在比这些大储户平均储蓄额的略低一些的水平上.这样有助于大储户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小储户往往由于储蓄额小而忽视对银行的监督)。
6.费率。依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这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7.保险方式和对象。针对目前银行风险意识不强的现实.应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要求境内各类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参加。否则.只有那些弱小的、风险高的银行才想参加.这会使银行界共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效益不复存在。
8.对有问题银行之处理。一般地.存款保险制度可通过资金支持、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来处理有问题的银行。在目前情况下.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尽量避免银行破产.特别是大银行的破产。虽然在这一点上争议颇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但让大银行倒闭产生的震荡实在令人吃惊.已林、大和等银行倒闭事件造成的影响至今让人难以忘却。
9.信息公布。为了使存款人.尤其是那些较大的存款人.保持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使银行积极维持稳健的做法.应定期公布关于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基金的使用程序.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财务上可生存性方面的可靠信息。
尽管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与中央银行一起构筑金融安全网.但不能指望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来对付涉及大规模破产的系统性危机.一旦普遍性的危机得到了蔓延.政府可以认可有必要建立一项充分担保机制.或可建立一项新的制度.或可推翻现行范围有限的制度.而不论是否带来道德上的损害。然而.只有在其他选择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同时必须充分地考虑成本.而且这样做只能限于某段时间。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在运作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它的成功将会给其他行业树立一个好的模式.有助于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⑼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体现什么原则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
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
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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