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欺诈怎么办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是保险欺诈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二手车,按4万元投保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将该车翻入山涧,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将住院收据1780元涂改4786元,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欺诈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保险公司自身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欺诈外,保险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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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公司欺诈方式有哪些,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引诱欺诈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因而保险界称保险欺诈为“黑色逆流”。
因此,我们在揭示了保险欺诈犯罪的种种表现和内在本质之后,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
《保险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得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Ⅲ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有哪些
汽车保险欺诈特征
以下是我抄了下课本的内容及个人肤浅的理解!
1.极强的隐蔽性。因为,1).汽车保险业务在现阶段而言仍具有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特性,这就为投保人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压制真实真相等手段实施欺诈提供便利! 2).车险业务的经营主要以合同形式和各类投保、索赔单据为载体的,这在有计划的欺诈、内部欺诈、集团欺诈、软欺诈等形态的欺诈下,上述各书面文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瑕疵。3).在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实施欺诈的情形下,他们的身份标志可能存在虚假,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是很难识别的!
2.实施主体的多样性。因为与保险经营有关的所有主体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理算人、独立调查人,有间接关系的群体有:汽车修理厂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律师、警察......这些都是有可能进行欺诈行为的人!!!
3.欺诈形态的多样性、复杂性。主体繁多、手段复杂、方式多样,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及车险业务的发展,欺诈也会随之变化。
4.非法性|(不用解释了!)
5.可控性。这个,因为面对欺诈,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等联合起来,在依据《保险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完善公司的理赔管理制度,然后采取相关措施,遏制和减少车险欺诈是有可能的!
Ⅳ 车险骗赔案件的主要特征
车险骗赔案件的主要特征有:
从各保险公司发生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
2、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
3、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向保险人索赔。
4、一次事故,多次索赔。
5、提供虚假证明向保险人索赔。
6、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
7、相互勾结、共同骗赔。
Ⅳ 保险欺诈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买保险找专业的保险经纪,而不是找连条款都不懂的大叔大妈。
Ⅵ 保险行业 负面形象
观点互动保险业形象提升需“内外兼修”□张博雅近年来虽然保险业发展迅速,国人仍不免谈“保”色变。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行业内部制度问题;二是国民对保险认识的缺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建立全方位保险新形象。在日常生活中,保险业内和人们接触最多的要数保险代理人。代理人的形象塑造在保险业整体形象塑造方面可谓是重中之重。要改变目前部分代理人缺乏责任感、误导消费者的现状,首先,应给代理人以正式员工般的待遇,给他们一种“认同感”,以增加他们的责任感。比如可以从增加基本工资开始。其次,改变保险业在广大国民心中的形象,必须先让内部人员清晰认识并了解保险的意义。对于保险代理人思想的教育必不可少。这样才能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思想传输。最后,保险业的形象欠佳还在于理赔纠纷频发。理赔纠纷大多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保单的内容,解决此问题需要提升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这要求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资格予以更加严格的考察和认证。业内应给保险代理人灌输“与客户交朋友”的思想,让代理人真心实意为客户打算,成为客户贴心的伙伴。树立保险业“真诚贴心好帮手”的形象。即使在所有服务上都严格把关,也不可能做到无微不至,这时就需要及时有效的投诉通道来消除消费者心中的不快。当消费者因为种种原因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行为,所以业内必须给人们提供充足便捷的绿色投诉通道,让消费者可以及时表达不满,减少对行业的不良印象。同时,由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不同类别的纠纷,对于每一个问题认真地给予真实且公平的回答,让投诉人心服口服。树立保险业“客户投诉‘0’烦扰”的形象。在改善自身问题后,保险业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这需要在宣传上多下工夫。首先应宣传保险理念,宣传通过互助分散风险的思想,让大家认识到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理念的宣传可以从公益广告着手。其次,应宣传“我的保险我做主”的个人保险理念。通过该理念的宣传,让人们主动去了解保险产品,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并承担起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不是对保险一无所知,保单的签订全凭代理人一面之词。通过对保险的宣传树立保险业“自主互助保平安”的形象。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内外兼修”,人们心中保险业的形象必然会有所改变。塑造良好形象关键在自身□韩亚男保险行业形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话题。我国保险业从恢复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行业形象整体不佳一直是行业内外热议的一个焦点话题。除了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发展不成熟等因素以外,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因素影响着保险业的形象问题。塑造和维护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关键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作为。因为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经营的独特性,许多消费者对产品特点不够了解,由此容易产生许多误解,从而导致对行业的一些负面评价;而许多媒体对保险业也不甚了解,有时还会对这种负面评价起到“放大镜”的作用。但是面对此类负面形象的宣传和报道,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检查自己。诚然,保险业容易遭受“逆向选择”,但是保险业自身仍然应当在有效防止“逆向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出于保险业自身的行业特点,需要营销员来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为防范营销员的个人不规范行为,保险业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销售误导,由此让消费者放心地购买保险产品。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与生俱来的“毒瘤”。为保护全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业必须严防索赔中的欺诈;此外,保险业也需要采取足够有效的手段提高理赔时效,识别真伪,设身处地替保险人着想。保险行业的确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保险行业应当时时自省,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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