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库存现金管理和库存现金收付的区别 会计人员为什么不能经办库存现金管理业务
根据财务内部控制的要求,会计和出纳必须是两个人,会计不能经手现金收支,而出纳不能接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工作。
㈡ 管理会计人员不得违反以下哪些标准(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如何加强银行会计管理,防范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作用越大越明显。同时,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所具有的运营风险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会计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关键。本文就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应对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这也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商业银行规模以及涉及的范围逐渐扩大,加之在管理制度以及经验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导致其潜在的经营风险加大。其中会计风险便是其中的重要存在。
一、商业银行中会计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 人工操作风险
人工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会计、储蓄以及经办人员的粗心大意而引起的操作失误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或者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而导致的。银行会计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票据的结算、开具凭证等内容,这些工作无疑都会和“钱”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一旦出现操作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有些时候,出现会计风险,也很可能是因为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法律“漏洞”,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 会计监督管理风险
会计稽核制度在实际的执行的过程中,往往过于“形式化”,并没有真正的起到多大的作用。稽核人员在稽查的过程中,常常敷衍了事,并没有有效地实现会计工作的稽查目的。如此一来,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工作成本,还是会计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以至于出现会计风险的概率明显增加。
(三) 内部控制风险
在商业银行内部,不同层面的会计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并且,彼此之间的制约作用不明显,以至于很多“营私舞弊”问题屡见不鲜。
(四) 会计网络化风险
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工作模式,并且,对银行的会计业务进行有效地规范工作,但是,随着会计人员计算机网络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智能化作案已经变得更为隐蔽,监管难度更大。
二、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
要降低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首先要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健全银行会计操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以建设法制型企业为目标。加强商业银行的制度改革,就明确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修订不同岗位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要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针对银行会计制度的薄弱环节,要及时查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并落实到相关的业务部门,让会计核算与新业务、新产品保持同步。
(二) 加强银行会计的内部控制
银行会计内控制度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要建立一个内控制度评价体系,对各个岗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内控评价部门最好能独立组织建设,运用科学、专业的方法进行内部评价,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能力。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制定要严谨规范,同时也要注意综合风险防范方法的使用。具体操作办法有:银行可以通过授权控制法明确各级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完成自己的职责,采用岗位轮换法消除潜在的舞弊行为;将前台操作和后台管理进行分离,改进管理模式;加大监控和审查力度,完善内部稽审制度等。银行内部控制要合理科学,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进行分析,采取适用的办法和制度,并认真执行,全体员工必须要维护内控制度的相关条款,任何人不得超越制度的约束。
(三) 建立适应经营要求会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就必须改变所有者主体虚拟的现状。所有者主体虚拟产生的弊端就是使企业的利益难以在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中得到落实。要提高会计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选择在国家控股的环境下,通过市场的竞争压力优化银行的内部结构。其次,改革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在统一会计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级核算新体制。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第一,在这种体制的管理下,总行制定的考核指标直接面向基层分行实施,大区核算中心负责指标计算和数据加工,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银行会计信息泄露或是被篡改,降低基层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四) 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
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离不开计算机的运用,现代金融系统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计算机,因此商业银行要注意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管理。首先,在设计会计系统的过程中,要注重研发高质量、高性能的电算软件,尽量扩大计算机使用范围的同时,提高计算机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在金融计算机系统中设立会计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作用;三是银行会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有效结合,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想办法及时给予解决;最后,要建立计算机密码管理制度,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个人密码的设置,并且定期更换,防止他人盗取信息。目前,建设银行业已实现由密码转换
㈣ 财政部门 对会计的业务管理,资格管理分别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资格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㈤ 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结算业务中存在什么问题
缺乏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应用,一些原有的会计规章制度明显不适应,尽管已有关于使用计算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但缺乏一套既符合会计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又适应电脑管理的规章制度。目前突出的问题是:(1)运用电脑处理业务缺乏规范化,如密码管理,电脑记账的控制操作管理、微机操作与柜面业务的配合分工等制度不健全,对现有制度执行不严格;(2)微机机型的选用和统一应用的程序设计不明确,内部监控制度和业务操作的授权处理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都给商业银行自身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2.现行会计业务管理滞后于电算化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商业银行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的会计业务处理方式发生很大变化,通存通兑、电子汇兑和自助银行等项金融创新应运而生。同时,计算机技术的使用,使突破传统会计处理模式成为可能,如一些商业银行实行的单柜员制,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出纳、储蓄、结算等业务,使会计业务管理很大程度上已不适用于计算机支持下的会计业务。
3.人员素质和岗位组合与电子化操作不相适应。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会计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发生变化。岗位的变化,有可能使柜台人员在适应过程中发生差错,同时各行业务发展水平和会计电子化程度不同,岗位重新组织也无统一的标准模式。如何根据经营规模、业务量大小及会计电子化程度,制定一套适合本行情况的组合方式,是便于会计日常核算和监督的重要课题。
㈥ 财务管理业务题
以上十笔业余中,2,3,4,7,9,10与银行有关:
2.借:固定资产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
4.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0
7.借:库存现金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9.借:销售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10.借:银行存款 42000
贷:营业收入 42000
银行存款期末借方余额为66万
㈦ 信用社会计三十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㈧ 财务纪律具体有哪几点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行政管理制度
员工办公制度
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坚守工作岗位,必须按质、按量达到管理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不能胜任工作,住户反映较大意见者,管理处有权做出调离原岗位或辞退处理。
二、如损坏管理处及住户财产,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并扣发工资。
三、 管理处的工具、机器、设备未经管理处或办公室同意,不准外借。
四、上班时间不得看报、闲聊,不得用通迅设备聊天;业余时间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五、不得在工作时间在本住宅区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偿劳务。
六、 严禁向业主、住户索取财物、吃、拿等不良行为。
七、 热情、周到、主动、高效服务住户,依靠法规严格妥善管理,绝不可粗暴、冷漠、置之不理。
文明办公制度
一、 员工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办公讲求效率。
二、员工应自觉遵守管理处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私自离岗,外出办公说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须事先请假。
三、 讲究礼貌,注重仪容。员工服装庄重、大方、清洁。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严禁吸烟。
五、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清洁,不得随意丢弃杂物。
六、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七、重视防水、防盗和安全生产。
八、 办公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九、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以上规定,有违者将按管理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办公室值班制度
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小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 值班人员: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二、 值班地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 值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 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登记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等。
五、 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 值班人同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办公室。事先无法安排的,应找机动人员暂替,并在值班登记表上注明。
八、 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做加强值班安排。
考勤规定
一、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
二、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签到,若有代签情况发生,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均予扣1分。
三、公司由前台文员监督员工上下班签字,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据此核发填写全勤奖及填报员工考勤表。
四、所有人员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提前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前台,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五、员工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并到前台做外出记录,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发现一次扣2分。
六、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到者,按迟到论处,扣1分;超过30分钟以上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因公外出或请假、主管证明者除外)。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每次扣除半日工资,扣发当月全勤奖,拨入福利金。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扣1分,超过15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扣除半日工资,扣发当月全勤奖,拨入福利金。
七、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八、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100%,超过5次者(含5次)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并折成一天事假,每增加3次折成一天事假。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5分。
九、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加收¥100元罚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旷工1日或1日以上,按日工资的2倍从工资里扣除;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员工病假(需医院出具病假单)、事假需提前与部门主管人员请示,并提交公司经理审批,请假1日或者2日以上,按员工日平均工资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十、公司会议无故迟到者,扣5分,若因公不能按时到会者,要预先请示,经同意后方延时或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缺会。
广告公司业务制度
一、业务呈报制度
1、员工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进程,如遇难题或突发事件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汇报,因个人延误造成不良后果,应予以处罚。
2、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动用他人微机,个人电脑有问题立即上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卸电脑硬件。
3、无工作需要、工作期间不得上网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网上聊天,严禁电脑游戏、观看影碟或做其他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
4、当日值班员工应随时查看电卡、电量。办公耗材的使用情况,呈报负责人提前购买。
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的申请、耗材(打印纸、墨、光盘、标签)应提前记录、随时查看。
2、节约成本,养成好习惯(打印纸双面使用),不得用公司耗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资料管理制度
1、设计作品确认后,随时归类收存。需刻盘的,标注清楚。
2、定时删除电脑中的垃圾文件。
3、定时查看公司电子邮件并及时处理。
㈨ 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财务管理制度及报销流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财务管理:
1、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2、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3、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财务管理制度
㈩ 银行柜台业务办理过程中柜员禁止行为有哪些
1、对柜员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入库。交接班时,柜员现金箱应换人盘点。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履行严密的手续。
营业终了,柜员应按规定轧账、碰库;管库员应清点实物现金、轧平库存;主管人员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付情况进行核对。
2、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经主管人员审批签字;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
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凭证附件。营业终了,主管人员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簿三核对。
3、柜员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序时装订,可按日分册装订,也可合并装订,但合并最多不得超过五天;分户账账页、日计表应按月装订;
各种登记簿、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报表等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各类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及总行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阅、保管和销毁的规定手续。
(10)严禁会计储蓄业务管理人员扩展阅读
职业风险
(一)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存在盲区风险
综合柜员制强调单人临柜,柜员可以独立为客户办理本外币对公、储蓄、信用卡等多种
金融业务,这就要求柜员对这些业务的规章制度比较熟悉,能够全面掌握并运用于工作实践中。而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会计人员与储蓄人员之间的岗位交流开展甚少,有的只熟悉本岗位业务,对其他岗位的业务知识缺乏实践经验,这势必导致综合柜员由于规章制度不熟而产生操作风险。
(二)员工柜面操作,存在系统流程风险
综合柜面系统取消了复核制度,这就要求柜员对柜面系统的交易和业务处理流程非常熟悉,知道什么交易实现什么功能,什么业务适用什么交易,该采取怎样的业务处理方式。
如果对交易和业务处理流程不熟,势必在工作中会出现用错交易、走错流程的现象。交易、流程一旦错误,会计分录也跟着错误,资金流向也发生错误,由此带来风险。
(三)员工岗位管理模式,存在道德和操作风险
与原来强调“人员分离”的风险控制观念不同,综合柜员在风险控制方面注重强调“岗位分离”,即设置柜员、综合柜员、业务主管三个岗位,通过同一业务在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来达到风险控制目的。
如果在工作中不严格按照岗位制约的要求将二分管或三分管的业务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分工,譬如将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和密押器交于一人保管,就很难控制个别人乘机作案的风险,由此造成银行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