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赣科院字〔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全院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院科技项目的依据,适用于院属研究所(中心),和应用院(含所、中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研发设备、人力资源等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国家基金委、省科技厅及省直有关厅局、市级科技局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项目。院科研开发专项基金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发出通知或者院网站等形式,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单位组织科研人员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上报。
第五条 科研开发处进行审核后,经主管科研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有指标限制的项目,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报院领导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重复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筛选。
第六条 对不符合上述程序提交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报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实施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大力提高院人才建设、研发平台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的水平,促进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院、所(中心)两级业务管理,即由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以第一承担单位为主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目录发给院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各所(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科技计划进度开展科技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既要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管理,也要对项目的人员配备和实验条件等给予保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经费预算偏差大、主要人员变动等问题,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调离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开发处备查;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需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排名以计划任务合同书为准,其排名为成果鉴定登记和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依据,一般不予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人员变动,须由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报科研开发处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研开发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实施,科研开发处每年7月和12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追踪问效。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项目进度检查表。各所(中心)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进展、成果及论文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在申报项目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预算书和任务(合同)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或强占;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 院及院属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院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一)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带有指标性的科技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其项目经费由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下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四条 除院基金外,符合项目开支范围、正常发生的单笔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费用,项目负责人可签字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事先通知并征得所在所(中心)同意后,可审批本项目组人员出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执行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重大项目应事先报经科研开发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研开发处和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科技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可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九条 院对获资助的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对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提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专项经费的8%核定收取(院5%,项目承担单位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院科研管理费,用于与科研有关的管理性开支,如差旅、办公、接待、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以院、所(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并按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后,院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提供经费配套。
第七章 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已到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不论是否具备验收鉴定条件,需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应申请鉴定(验收),具体程序按有关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鉴定(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齐全的装订成册的全套鉴定(验收)资料给科研开发处存档,否则不同意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项目鉴定(验收)。故意拖延或不进行检查和验收者,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不支持其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后,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结题报表并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科研开发处或项目下达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经费验收结算过程中,必须按照院重大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使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鼓励科技人员将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科技成果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者给予资助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妥善保存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申请书;任务(合同)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论著、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鉴定验收或成果评价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送科研开发处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除不支持其申请各级科技项目并予以公告外,属违纪情况,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差异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解释。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⑵ 党政机关是否可以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自身的科技管理和创新
我个人认为,党政机关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隶属于【授权法】规范行为,而法律若无明确规定其从事研究,则不得擅自行创新。关于经费来说,由于并非科研部门,要采取按需要申请,比如一定要提出某些课题,那按照流程比如在国家a类刊物发表了此类论文,以此申请经费进行课题研究。需要先拿出课题,国家拨款。而非,国家拨款去研究课题,因为其客观水平不具备研究课题的能力,这笔钱很可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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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直接咨询杂志编辑。每个杂志社要求都不一样。科技管理研究杂志 官网现在只能查看到检测规范。有的杂志社要求5%内,有的要求15%、有的30%。建议最好咨询该杂志社编辑。
⑷ 科技管理研究怎么样
这个期刊不怎么样,科技管理研究一版300,科技管理研究命中率很高
⑸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谁能简单明了的给我讲解下
近年来,“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取得了大批成果,如天河系列高性能计算机、嫦娥登月工程、蛟龙号深海载人潜水器、超级水稻等,无不引人瞩目。然而,随着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发展,国家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根据方案安排,到2017年,现有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所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将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体系运行。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20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张晓原:首先要强调一点,我国科技计划投入所取得效益还是相当不错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这些问题反映出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趋势不相适应。
赵路: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是财政科技资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央财政科技经费中占到一多半。然而,现实情况是,这么多的经费分给诸多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资源,但都有限,这也就是所谓的资源配置碎片化。这种情况导致科研项目目标定位不清晰,管理边界不明确。这既是科研项目聚焦不够,做大事力量不够的原因,也导致了多头申报,重复资助,重复投入等问题。调整科技计划结构布局和组织实施方式,就是希望能激活科研经费的存量资金,调动有限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
张晓原:我们对中央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次改革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使有限的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集中力量办大事。
赵路:民口科技研发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例如科研人员的工资,包括设备、科研用房等在内的科研条件建设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此次改革只涉及其中的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
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
张晓原:改革后,将形成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这是一个常设制度,在每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对本阶段的重大科研任务进行布局,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或补充,也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另外,政府部门将不再管理具体项目,而是将这项工作交给规范化的专业机构负责,政府转而抓战略,抓规划,抓监督,这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同时,还会成立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由他们统一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提供决策咨询,对项目评审提出指导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组织评审。此外,还会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并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宏观统筹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赵路: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这五个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都要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同时,中央财政会以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张晓原:在新的体系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个计划将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重点专项的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基础前沿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和引领。
⑹ 请教《科技管理研究》终审后退修问题+排期问题
《科技管理研究》杂志创刊于1981年,是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月刊。由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主办,并与中国科技指标研究会合办。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0-7695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223/G3 邮发代号:46-120。到2004年,《科技管理研究》先后被国内五大核心期刊机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作为收录、统计或评价的源刊,入选2004年版与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⑺ 急求:《科技管理研究》的2012年第6期什么时候见刊现在《科技管理研究》是双月刊还是半月刊
《科技管理研究》是半月刊,按照半月刊计算,第六期应该于2012年三月末4月初可以见刊。
⑻ 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立项之后具体有哪些流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其组织实施与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与团队建设,决定设立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和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为此,各单位要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布局、人才培养和科技发展规划,在高起点上推进青年科技骨干与团队的培育;重点支持科研积累丰厚、发展潜力大、能显著提高学科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研究;积极鼓励青年教师开展前瞻性、交叉性基础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校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科技发展院、研究生院(筹)、计财处、人事处、教务处、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组织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院。校学术委员会为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组织实施提供学术指导、监督和支持。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院士、学术委员会委员、知名教授、业务骨干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评议组。
第五条 各有关二级单位(或专业学科)成立由知名教授和学术骨干组成的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或学科的青年教师和学生的项目申报资料、结题资料的初审和项目成果的评估。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项目设置
第六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主要面向本校青年教师、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青年教师:为本校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积累与必备的基本科研条件,无不端学术行为记录,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毕业的博士(后)来校担任全职教师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特别是对创新研究兴趣浓厚,能潜心钻研并表现出良好科学素养。
第七条 我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设置以下六类项目,分别为:
1. 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项目;
2. 重大研究计划和交叉学科创新研究项目;
3. 创新团队培育与建设项目;
4. 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5. 在校学生创新研究项目;
6. 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
第八条 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项目由申请者根据学科的发展前沿,凝练出重要的科学问题,提出研究课题。本类项目旨在通过自由选题,激励原始创新,夯实学科基础,强化基础学科对应用类学科的支撑作用。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青年教师参加工作一年(含)后可申报此类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究计划和交叉学科创新研究项目要求申请者有较为深厚的研究基础,在高起点上提出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挑战性的研究课题,鼓励学科交叉。该类项目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研究任务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工作;支持学科交叉或能够促进新兴学科创建的开创性工作;支持其它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参加工作二年(含)以上的青年教师可申请此类项目。
第十条 创新团队培育与建设项目支持基础良好、方向明确,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研究计划且以青年教师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培育和推进一批科研团队及早成为省部级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等,使一批优秀青年科技骨干成长为高层次杰出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用于支持新近引进的首次担任高校教职的博士(后)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研究活动。来我校任教的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毕业的博士(后)可申报该基金项目,从海外著名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引进的博士(后)新教师可优先获得本基金项目的资助。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创新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培育,支持研究生和本科生开展具有探索性、挑战性的创新研究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主要面向有良好基础的硕博连读学生和一部分能力突出的一年级博士生,研究生和本科生创新研究项目主要面向二、三年级本科生和一、二年级研究生。
第十三条 境外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用于培养我校青年教师的国际化意识,支持他们与国外(境外)知名大学和机构开展面向前沿的高水平学术研究与交流。通过本项目的资助,使合作双方建立起实质性合作关系,并能够共同申报和承担重点(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共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使一部分青年教师早日在国际学术界崭露头角。有国际合作基础的青年教师可优先获得本项目资助。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推荐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2个(含)以上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专家评议组及管理委员会评议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将建立项目库,并按要求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九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各部分经费的额度,由科技发展院根据当年财政拨款情况和我校上年度基金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结果提出分配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经费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的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部门。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承担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的青年教师和学生应根据经费使用要求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各单位(或课题组)不得挪用经费或干涉经费使用,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交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年度结余经费按财政部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评估和结题评估。专家小组应按任务书的约定,对项目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结题资料和评价结论应一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项目,可酌情予以连续滚动支持;对于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止资助并收回经费。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时需要注明“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英文统一标注为“Financially supported by self-determined and innovative research funds of WUT”。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所设六类项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其中,第一和第二类项目由科技发展院负责;第三和第四类项目由科技发展院和人事处负责;第五类项目中本科生部分由教务处和团委负责,研究生部分由研究生院(筹)负责;第六类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科技发展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基金项目和经费的其它要求,可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发展院负责解释。
我朋友就是武汉理工大的,我请他发来的网页资料~~呵呵
祝顺利~
⑼ 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哪些行为算违背科研诚信
近日,有关部门下发了一则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明确提出: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素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能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的发表;对于学术关、诚信关要严格把关,确保发论文的严谨性和真实性;对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