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⑵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情况。 一、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四、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办。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⑶ 失业保险在哪办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在离职后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⑷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颁布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02年颁布
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颁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6年颁布
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颁布
15.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4年颁布
1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4月12日颁布
17.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6月11日颁布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颁布
2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颁布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颁布
2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颁布
27.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
2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颁布
30.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颁布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2日颁布
3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9.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18日颁布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颁布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18日颁布
42.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2003年9月30日颁布
4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5日颁布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颁布
45.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6.最低工资规定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3月9日颁布
48.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颁布
4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
5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颁布
5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颁布
5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颁布
5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颁布
5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颁布
5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7日颁布
57.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8月31日颁布
5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颁布
5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颁布
60.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颁布
6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颁布
6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7日颁布
6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颁布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66.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67.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8月11日颁布
68.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8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5年1月1日颁布
7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9月2日颁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5.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10月20日颁布
76.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2006年9月11日颁布
7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颁布
7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04月09日颁
79.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07月31日颁布
8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06月03日颁布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06月29日颁布
8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07月11日颁布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
8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05日颁布
86.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09日颁布
8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颁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8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颁布
9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颁布
91.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颁布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颁布
9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01月01日颁布
9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2008年12月16日颁布
9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颁布
9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颁布
9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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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哪些工作职责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这是失业保险业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全...
⑹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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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国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起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三)代表国家行使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四)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七)承担全国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业保险司,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四)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划;(五)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六)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⑻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
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即可。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8)枣庄失业保险经办内控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失业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