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谁?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项目区建池农户。
八、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支付技术人员工资、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也即是配置的沼气灶具以及支付的技术人员工资、购置的水泥等主要建材折合现金后加上建设户领的部分现金补助为1000元/户。
九、哪些农户建设沼气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答:凡在国家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在项目建设期间按要求建设好“一池三改”的沼气池并通过验收均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十、哪些农户适宜建设沼气,?
答:项目区有发展沼气积极性的农户并且存栏不少于3头猪或者相当于3头猪的畜禽量,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的农户都适宜建设沼气。
十一、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下达后实施地点可以调整或变更吗?
答:对已下达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十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哪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 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十三、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施工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四、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需要公示吗?应公示哪些内容?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所有项目村都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十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什么时候可以兑付给农户?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建设农户。
十六、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根据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国债管理办法》,项目由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负责实施。农户在政策理解方面有问题时可向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咨询。如建设中有问题要反映或投诉,可向当地政府或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反映或投诉。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投诉电话:41421215。
2. 企业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委托管理吗
企业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该可以不需要委托管理。
3. 什么是建设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借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国债。
4. 国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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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概述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的目的往往是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特殊经济政策乃至为战争筹措资金。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
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国债、实物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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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主要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的性质
财政发行国债不同于银行吸收储蓄,中国的国债发行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并且广而告之的是其政治意义,而不是经济方面的作用与效益。同时,在发行宣传中,将国债与银行储蓄相提并论,使人搞不清楚国债与银行储蓄的区别。事实上,国债也一直是类同于银行储蓄发行的,发行方面并不想区别于银行储蓄。因此,多年来,人们所知道的国债与银行储蓄的不同,仅是指承担者不同,即一个是银行,另一个是财政;再就是国债的发行利率始终高于银行储蓄。也就是说,财政的职能不同于银行的职能,财政信用不同于银行信用,所以,财政发行国债决不能等同于银行吸收储蓄。
财政既不能像银行那样为广大民众提供储蓄服务,也不能同银行争夺有限的社会储蓄金。如果说,在国债刚刚产生的年代,即在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之中,财政信用与银行信用混同的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即财政发行国债的机理及意义决不能与银行吸收储蓄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从理论上界定国债与银行储蓄的性质不同,是规范国债发行的认识基础,是完善国债市场及充分发挥这一市场作用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1、发行国债可起到弥补国民经济运行中投资小于储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银行储蓄仅仅是为了吸收社会民众手中暂时不用的资金。
银行储蓄可起到将储蓄资金转换为投资基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转移实现的消费能力的作用,将一部分人延期消费的资金转给另一些人用作现实的消费。这是银行信用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之下,财政信用是不应同银行信用起同一作用的,财政发行国债实质上应避免与银行储蓄雷同,因为只要将国债的发行等同于银行储蓄,那么财政发行国债就不如直接去银行透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生产等于消费,投资等于储蓄,即如果消费量小于生产量,社会再生产就会萎缩,如果投资量小于储蓄量,社会的消费量就会小于生产量,造成社会资金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闲置。
因而,财政发行国债与银行吸收储蓄不同,其机理就在于国债可以起到平衡投资与储蓄的作用,可弥补投资缺口。这是由于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银行吸收储蓄之后,除了转移现实的消费能力之外,不能将全部的储蓄资金转移成投资基金,必须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作准备金,而实际上这部分准备金的存在就形成了一种社会资金在投资与储蓄之间不平衡的缺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发行国债主要是针对这一缺口的,即是针对银行准备金发行的。由于国债具有最好的信誉和可以最灵便地变现,所以是能够起到这一特殊作用的。财政像银行一样通过发行国债去吸收储蓄,不仅是对本身的特殊作用的丢失,而且也侵害了银行信用应有社会融资功能。
2、发行国债是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而银行储蓄只表现为一种金融信用关系的存在。
国家从事的经济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实行大一统的集权控制,即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控制在国家,这是改革的对象。现在,建立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负责的经济建设仅限于基础设施和其他非竞争性领域项目,一般不涉及竞争性领域的内容,这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运用。
发行国债就是为了发挥国家的这一经济管理职能的作用。国家通过国债投资,可以达到有效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目的。相对而言,国债的功能是银行储蓄不可比拟的。过去,在中国,号召人民储蓄,也是一种政治动员式的,并是经济集权体制的具体表现,永远强调的都是用储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现在,转入新的经济体制之后,传统的观念早已改变了,银行储蓄已经回落到一般的市场经济行为之上,只是体现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并不具有直接投入国家经济建设的意义。
3、国债利率应是资本市场的基准利率,而银行储蓄是无法起到这种信用工具作用的。
国债是由中央财政发行的,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所以有金边债券之美称,相对而言,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资规模可以巨大且变现灵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说,国债与国家发行的货币相比,是仅次于货币的一种信用凭证,几乎能够起到准货币的作用。由于国债的变现能力最强和最灵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国债的利率只能是最低的。因而,国债的利率客观上要起到基准利率的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中,规范的市场运作应保持国债利率的基准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国债利率成为基准利率的市场信用关系,必定是不规范的。同样,国债的这一信用功能也是银行储蓄所不具备的。在有国债存在的前提下,银行储蓄的利率不应该也不允许成为基准利率,除非金融市场的信用关系是扭曲的。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情况,是不正常的,是国债的发行不符合现代资本市场基本运作模式要求的一种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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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发行
1、国债的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
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2、国债的发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
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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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偿还
1、国债偿还的方式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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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发行的转变
在国债的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要层层进行政治动员,甚至还要使用行政摊派的手段。在国债的发行完全市场化之后,人们看到的情况又是,每年的国债发行都引起银行储蓄大搬家,有相当多的人是拿着银行储蓄存单去买国债的。这种现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国的国债发行是不规范的,是不符合国债性质的。因此,在准确地界定国债的信用功能的基础上,今后中国的国债发行实现如下转变。
1、由主要面向居民发行转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国债的发行要起到弥补投资缺口的作用,就必须是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国债是主要面向居民发行的,国债投资的特殊功能作用几乎是被丢弃的,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类同于银行吸收储蓄,而且,为了吸引居民购买国债,国债的利率又始终是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相应也使国债的利率失去基准利率的地位。所以,规范国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改变发行对象,由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改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别是要向主要的商业银行发行。这种改变意味着银行不再是卖国债的机构,而是买国债的主要力量。就此而言,中止商业银行向居民出售国债,应是中国国债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明显的标志
2、由发行与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转为发行与银行储蓄品种不同的债券。
现在的国债发行品种基本上是与银行储蓄没有差异的,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3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对应的就是银行1年、2年、3年、5年期的定期储蓄。而随着发行对象的转换,国债的发行品种也必须随之转变。根据开展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针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发行国债,应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即应是4周、8周、3个月、6个月等期限的国债。如果发行对象转变了,由向居民个人为主转为了向金融机构为主,而发行的品种不变,那发行的对象的转变也是缺失意义的。或者说,发行品种的转变与发行对象的转变是相关联的,是此变彼亦变的关系。就国债市场讲,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全都必须规范到位,缺一不可。发行品种的确定是根据发行对象的需要而设定的。具体说就是,商业银行用准备金购买的国债只能是短期国债。美国是国债管理体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其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均为短期国债。中国的国债市场走向并不是特立独行的,而要遵守国际惯例,转向发行短期债券为主,应是市场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另外,国债并非只可向金融机构发行,在主要发行对象锁定在金融机构之后,即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购买国债的主要任务之时,并不排斥财政部门可直接向居民个人发行少量特殊品种的国债。这些特殊品种的国债期限一般是10年以上的,最长的期限可达30年。这是银行储蓄品种中没有的,是国债发行有别于银行储蓄的品种。在一些国债发行已有较长历史的国家,大多是面向居民个人发行这种长期债券的,而与银行储蓄期限相同的国债是回避的。这种国债可减免利息税,居民个人主要是买来用作子女的教育费用或个人的资产储备的,对于稳定居民生活是很有好处的。中国国债发行品种的改变,在取消与银行储蓄品种相同的债券的前提下,除了要增发面向金融机构的短期国债,还应当开发新的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长期国债。
3、由委托银行向居民个人发行转为财政部门自设国债发行机构。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国债主要是向居民个人发行的1年期至5年期债券,财政部门不得不委托银行系统代为发行,同时支付高昂的代理发行费用。各大商业银行也是冲着这笔巨额的代理费,而不惜搞储蓄大搬家的。人们从银行取钱买国债,是因为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用纳税;银行卖国债,是因为有固定的发行费可入账;在买方与卖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只是就社会而言,是付出了不必要的筹资成本的,因为这些用于买国债的钱原本就好好地呆在银行,是社会可集中使用的资金,实在是没有必要再空转一圈,徒增利息和发行费用。因此,改变发行对象之后,国债并不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那种银行储蓄大搬家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银行发行国债的历史就将结束了。在这种前提下,财政部门必须自己常设发行机构。这种国债发行机构既不同于行政摊派时期的国债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作为代理发行商的银行营业机构,而是直接隶属政府财政部门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本身不是经营机构,只是起到发行国债的作用。这一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面向的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向的是居民个人,即并不是只面向金融机构,也不是只面向居民个人,但其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的,面向居民个人的国债还可委托发行。时至今日,中国的财政部门还只是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并未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而中国的国债市场要走向完善,要改变发行对象和发行品种,走世界上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国债市场的共同道路,就必须尽快设立财政部门的专门发行国债的机构,以此作为规范国债发行的基本组织保障。试看中国国债市场的未来,国债的规范发行和国债发行机构的规范设立必将在其完善之中起到重要的基础条件作用。
5. 提供了审计报告初审文件 是不是完成了工作任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认定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
(2)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3)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待摊和其它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4)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3.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4.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5.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检查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需要看你今天的是哪个方面的审计跟踪的 希望能帮助到你 别忘记点哦---
6. 国债建设专项拨款是否征收所得税
财政下拨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
国债专项资金分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项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项目和中央部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两条是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取得的来自财政的资金的解释与规定,对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有三个很重要的条件: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三是财税部门的规定。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就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该按第二十二条作为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8.建议。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8. 所是什么建制
抓规划,着力明晰司法所工作发展路径
司法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安徽省司法厅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近年来,安徽省司法厅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思路,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两年规划》、《司法所建设第二个五年周期规划》等一系列司法所工作指导性规划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为省厅司法所工作制定了科学明确、紧密衔接的路线图,各项规划的扎实推进把我省司法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为拉高工作标杆,全力打造司法所工作“升级版”,2017年4月召开高规格的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各市、县(市、区)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并迅速部署落实会议精神,会上印发《全省司法所建设规范提升工程实施意见》,提出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明确司法所建设规范提升工程“1357”目标(即:1个全省司法所升级发展总目标,3年发展考核周期,5个方面建设提升要求,7项具体评价指标),提出了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所均达到160平方米以上、专职聘用人员所均达到3人以上等具体标准。
抓落实,有力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一是强化示范引导。建立安徽省司法厅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处室、厅直单位联系司法所制度,通过抓点带面,形成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对一些工作滞后地方,厅领导分片包干,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实地督查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沟通协调,帮助解决问题。今年以来,省厅组织开展司法所规范提升工程“互学互评”活动,采取各市之间交叉进行的形式,由各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带队,对司法所建设规范提升工程示范推进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学互评,交流规范提升工程推进成果和经验。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命名全省司法所建设规范提升工程示范县(市、区)的决定》(皖司发[2019]17号),命名长丰县等23个县(市、区)为“全省司法所规范提升工程示范县(市、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
二是强化督导工作。制定实施《全省司法所工作巡查办法》、《省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结合基层重点工作,不定期组织人员随机采取暗访形式,掌握司法所工作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今年4月,省厅组织人员对芜湖、铜陵2个市4个县的司法所进行暗访巡查,实地检查了司法所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等情况,下发情况通报,督导整改问题。
三是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安徽省司法厅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建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市司法局长到省厅报告重要工作的重点内容,对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厅给予表彰奖励;争取省委政法委支持,将司法所工作规范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综治考核内容。2019年,我们将“基层司法所达到规范提升要求”列为法治政府年度考核三级指标,从而将司法所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抓协调,切实强化司法所工作保障
加强协调,努力为司法所工作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条件是安徽省司法厅的重要责任。安徽省司法厅积极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政法委领导汇报中央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作的意见、基层工作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早在2003年,省委办公厅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建议作为副科级建制。为落实政法委津贴,省厅多次主动与省人社厅沟通协调,争取省人社厅发函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委津贴发放范围,全面落实了司法所专职在编人员月度1200元工作津贴。为便于司法所人员开展工作,省厅出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的意见,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配备了制式服装。
在司法所工作经费保障方面,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均公用经费达到2.6万元以上。2019年,省财政厅在新增转移支付中安排1800万元项目经费,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积极组织实施司法所国债项目,建成司法所业务用房19.8万平方米。司法所建设规范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各地累计投入各类建设资金8000多万元,通过新建、改造、置换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改善司法所基础设施条件,完成了80%以上老旧司法所业务用房翻新改造任务,新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所均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抓规范,不断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近年来,安徽省司法厅注重加强制度规范顶层设计,为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供了基本依据。制定出台《安徽省司法所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文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司法所政治学习、例会学习、档案管理、业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司法所日常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步入规范运作的轨道。制定《安徽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大纲》,对司法所组织机构、业务建设、基础设施、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规范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为各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供了统一标准的指导细则。制定推行《安徽省司法所形象识别系统基本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基本规范》,全省100%司法所建成了形象识别系统,整体形象焕然一新,强化了司法所形象辨识度和整体规范性。
9. 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发展的思考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所突破。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原因,地方政府忽视司法所的作用和地位。但是近年来,中央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对基层司法所的认识必须有所突破。一方面,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这样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也承担着社区矫正和矛盾调处这样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类工作,既有像中医这样治本性的工作,也有像西医治标性的工作。但是,一些人对司法所的认识还还停留在过去司法办的阶段,在人员使用、管理机制、经费投入上还没有及时跟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希望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力度。
二、在业务用房上有所突破。中央提出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后,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两所一庭”建设热潮, “十一五”期间,国家累计投入国债资金20.5亿元,下达国债项目3万个,中西部地区共新建改建无房、危房司法所2.8万个,东部地区自筹资金新建改建司法所7千个。[④]我区属于东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公用房建设上没有国家专项基金的支持,也很少得到地方政府财政的支持,目前,我区的基层派出所、法庭绝大部分都已建有独立的有产权的办公用房。相比之下,我区的15个基层司法所中,有独立办公用房的司法所仅3个,而拥有产权的仅一个,其他司法所办公用房均与乡镇(街道)行政办公楼混用,往往就是乡镇(街道)政府行政楼里的一两间办公室,建设标准和规模大小不一。因此,希望司法部、司法厅能考虑像中西部一样配套专项资金,像派出所、法庭一样建设统一的具有自主产权的司法所业务用房。
三、在规范管理上有所突破。一是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规范,在全市统一建立起垂直管理的制度,对司法所的人、财、物以及经费进行全面垂直管理,改变现在名义上的垂直管理;二是在业务管理方面进行规范,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司法所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司法所每天应当做什么,用制度进行明确,这一点江苏省司法厅做了很好的顶层设计,我们应当很好的执行;三是在司法所配备方面进行规范,通过文件进一步明确司法所为副科级建制,明确司法所长为副科级,并且只有司法行政专编人员担任司法所长,杜绝占编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司法科员任命为司法所长,另外,为了提升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尽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配备警服和执法证。
10. 国债专项资金的滞留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滞留国债专项资金,是指有关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违反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将应拨付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保证国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如果国债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为此,财政部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滞留资金。但是,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还有其特殊的要求,还要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国债项目资金还要求按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凡是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没有达到应有进度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不好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资金。因此,对资金拨付情况的检查,要与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联系起来综合考察,不能简单地看财政账户资金的滞留时间和数量。关键要看项目前期准备的各种材料和建设单位是否有滞留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