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发行国债和财政部发行国债没有什么区别,中央政府发行国债,是由财政部具体组织实施。
而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债券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各发债主体发行债券,同时增加自身的资产和负债,发行债券的目的是筹集资金,即增加可用资金。例如,财政部发行国债,目的是增加可用资金,进而使财政支出的规模得以扩大。而中央银行发行央行票据,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其资产运用规模,而是在于吸收商业银行部分流动性,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中央银行在资产和负债总量上都是不变的,它们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中央银行票据是货币政策管理手段,并不是为政府筹资的工具,与财政部发行国债并不冲突。国债才是政府筹资的工具。因此,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并不是一回事。
B. 中华人民名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务院财政部是一个部门吗
中华人民名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务院财政部是同一个部门,但一般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这种称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财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前身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职责,财政部内设23个职能机构。
财政部主要有14项职能: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C. 什么是储蓄国债(电子式)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一种国债投资新渠道,电子式储蓄国债的利息免征所得税。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
为了丰富国债品种,改进国债债权管理模式,提高国债发行效率,方便国债投资者,在借鉴凭证式国债方便、灵活的优点基础之上,财政部参照国际经验,于2006年6月20日起,首批代销试点电子式储蓄国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先后开始接受开户申请,并于2006年7月首次发行电子式储蓄国债(简称为储蓄国债),投资者又多了一种国债投资新渠道。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境内发行,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它只面向境内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机构投资者不能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以100元为赎买单位,并按单期国债设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以区别于居民储蓄。电子式储蓄国债的利息免征所得税。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
D.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什么债务的统一管理
主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管理扩展阅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途径:
1、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
2、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开征存款利息税;
4、发行养老保险国家债券;
5、发行养老保险彩券;
6、开辟新税种——个人住房房产税、遗产税及其他;
7、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E.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 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三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具体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于发行期结束后至还本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承销团成员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指投资者以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质押品,向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贷款的行为。
(四)非交易过户:指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过承销团成员办理个人间储蓄国债(电子式)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1.计息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计息规则
一、一般原则
1. 一年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计算出的提前兑取执行利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均按以下规定执行:计算过程保留14位,计算结果保留2位(指百分数,例:2.51%),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应计利息、还本日应还本金、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和应扣利息以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14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至分),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兑取执行利率和应扣除天数根据实际持有时间(从起息日计算至资金清算日,算头不算尾)和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分档执行。
5.对于提前兑取一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
对于提前兑取二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f为每年付息次数。
其中,执行利率根据实际持有时间,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为从上一付息日(含)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如提前兑取资金清算前该期国债从未付过息,上述计算时,上一付息日为起息日。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当前计息年度实际持有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年首日(含)计算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1年,N=0)。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一、单据正面式样
二、单据背面文字
客户须知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为票面利率。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承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七、客户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三、印制说明
1. 凭单规格:175×100(mm)
2. 边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标:XXXX银行为各行印制行标之处。
4. 颜色:字体颜色除各银行行标之外均为黑色,纸张颜色统一为白色。
5. 字体:表单标题为隶书小三加粗,其余为宋体五号,最左侧一列加粗。
四、打印说明:
1. 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该栏打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后一栏由银行自行选择打印要素,银行签章为必选项,可选项包括经办、复核和客户签字等。
3. 需要复写打印多联的银行第一联(客户联)必须按统一要求,银行留存各联字体颜色和纸张颜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说明:
各承销团成员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规定格式的认购确认书为客户办理业务。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认购确认书格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F. 买中国银行国债怎么操作啊
1、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您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销售时间为8:30至16:30)及柜台购买(以各分行对外营业时间为准,但不得早于8:30,结束不晚于16:30)。
2、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国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方式,由财政部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储蓄性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柜台销售和柜台提前兑付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具体以各分行对外营业时间为准。
3、柜台债券业务,是指中行通过辖内指定营业网点柜台、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开双边报价与客户公正进行债券买卖交易,并办理相关业务,完成债券的托管和结算的业务行为。电子渠道和柜台记账式债券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9:30-15:30(柜台债券休市日除外)。具体各种业务类型的办理时间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债登和上清所的相关规程和规定执行,各营业网点不得擅自停止柜台交易。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G. 哪里能查看最新国债的发布情况
在上面这个网站中李您可以提前知道国债发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里/国债发行(记账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里/国债发行(凭证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里/国债发行(电子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里/国债发行(特别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里/国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希望采纳
H.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2013年第3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3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81%,2013年1月17日开始计息,1月17日至1月21日进行分销,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4年1月17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1月16日
I.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大事记
1996年:公司在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九家金融机构为出资人;公司独立开发出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的电子化;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发出债券发行系统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搭建了技术平台,并首次采用远程数量招标方式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央银行融资券;参与并完成世界银行“中国国债托管清算结算系统与场外市场”、“中国政府债券簿记系统设计”和“中国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机制与信息系统建设”技援项目,为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架构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997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作为“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在中国人民银行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依据该办法,财政部授权本公司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建立,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为市场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承担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托管结算职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开始承办公开市场业务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为公开市场业务提供相应的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持;中国人民银行《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颁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公司承担特种金融债的托管、信息播报、统一结算及代理抵(质)押权人职能。
1998年:债券发行系统启用,当年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以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410亿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由此实现了从派购发行向市场化发行的历史性转变;中国债券信息网建成和启用,成为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场信息披露平台,促进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全面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物国债保管库的移交接收工作,实现了实物国债保管库的统一管理;企业债开始实行记账式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司行使企业债总托管人职能,开始提供中央企业债及其他一些企业债的托管服务。
1999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建成并投入运行,改善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公司制定了《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应急规则》;财政部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记账式国债,由此开始了以远程招标方式进行的国债无场化发行。
2000年: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管理,财务上接受财政部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公司被指定为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根据该办法,公司会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组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围绕结算代理业务进行了大量的业务技术准备,从而为农信社等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2001年:公司党委成立,受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直接领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采用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债券净价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对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相关的技术改造;制定《债券拍卖操作规程(试行)》;结束实物国债库房管理业务,圆满地完成了我国历史上最后一批实物国债的保管任务。
2002年: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机构投资人在公司开户数量有较快增长,公司加大了培训和服务的力度;商业银行国债柜台交易中心业务处理系统投入运行,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级托管体制初步形成,公司作为一级托管人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与监督功能;客户账务语音查询复核系统建成使用,为投资人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渠道;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二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组织的专家鉴定,获得“银行科技发展一等奖”。
2003年: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美元债券;完善债券发行系统,支持财政部实现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国债发行,促进了国债一级市场的统一;取消企业债券托管凭证,实现企业债券托管电子化,与八家企业债券承销商的柜台交易系统联网;成功进行异地灾备中心的切换演练,验证了异地灾备系统的业务支持能力和公司的系统安全保障水平;适应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编制了中国债券指数和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公司领导班子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
2004年:成功进行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第三期的升级改造,并顺利上线运行,公司的业务系统功能和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商业银行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这是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公司结算业务向国际标准又迈进了一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推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及保证金、保证券管理服务;协助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国内第一只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充实附属资本有了新的途径;通过商业银行国债柜台业务系统,配合财政部成功发行国内第一只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为我国今后采用电子记账方式向个人发行不可流通国债进行了有益尝试;配合财政部进行了国库现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探索,提前赎回了部分存续期内的国债;与香港金管局签署债券结算业务合作协议,实现了公司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香港金管局的中央结算系统单向联通,为有外汇经营权的内地金融机构参与港币债券市场投资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安全和低成本的结算渠道。
2005年:中央债券综合系统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债券交易报价系统连接运行,初步实现了债券交易、结算的直通式处理(STP);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三期)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组织的专家鉴定;经过一系列业务和技术准备,成功地配合市场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以及熊猫债券等新品种;公司与联网客户签署《客户服务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了托管结算服务的规范性;与明讯银行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培训、研发、跨境结算业务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
2006年: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公司成立10周年庆典活动,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的领导及国内外相关金融机构人士到会祝贺。开展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和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配合制定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和规则规程。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先后设计开发并上线运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买回”业务系统,大力支持国库现金管理市场化运作。推出债券双边借贷业务。
储蓄国债(电子式)柜台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渠道。中债收益率曲线与估值完成升级,开始进入商用领域。建设完成客户电话服务平台,建立了客户信息和知识库的共享及客户需求的快速反馈机制。推出债券估值服务和数据下载通道服务,进一步方便客户业务操作。智能统计系统上线,及时、准确地为主管部门和市场成员提供各类债券统计分析数据。组织签订《丙类结算成员客户服务协议》和《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成功组织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异地灾备系统的切换运行,提高系统的安全等级和应对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置能力。与全美证券托管公司、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亚洲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加拿大证券学院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7年:公司通过发行系统及公开市场交易系统等业务平台支持1.55万亿特别国债的发行,有效配合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实施。“200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成功发行,成为首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债收益率曲线被中国银监会指定为各商业银行债券类资产估值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基准,被中国证监会指定为所有证券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债券估值定价标准,被中国保监会指定为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的基准。推出担保品逐日盯市服务。推出持仓指数和定制指数。开通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英文版,网站点击率在国内同类网站中居领先水平。研究制定《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进一步完善灾备系统,成功进行柜台业务系统异地灾备切换运行。信息产品质量检测和分析系统上线,每年向市场发布《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一步完善了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体系。中央国债数据字典和ISIN资料管理系统成功上线运行。
推出以全债市场为样本的中债综合指数。与明讯银行就跨境结算业务签署了合作协议,为国内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债券市场投资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便利途径。与欧清银行签定《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年:推出非银行金融机构DVP结算业务。中债电子密押系统上线运行,完善了密押管理方式。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为与债券相关的资金清算与结算尤其是DVP结算业务提供了力的业务与技术支持。全年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突破百万亿元。经国家公安部安全测评中心评估,我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发行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支持系统、自动质押融资系统为第三级,小额质押额度管理系统、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为第二级,并在公安部予以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发行系统首次支持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成功招标发行,成为广泛涵盖银行间市场各债券品种的发行业务平台。中国债券信息网全面改造上线运行。与人民日报新闻信息中心合作,公开出版《中国债券》月刊。“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的选修课程。《债券托管结算业务》、《全国债券从业人员培训教材》(三本)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组织开展的“2006-2007年度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活动中,获得“教材类”一等奖。
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同志一行视察我公司。要求公司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立足于促进全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发挥债券统一托管结算的基本职能,积极参与金融市场创新,扎实稳妥地推进自身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正式发文明确,在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试点工作中,我公司做后台,负责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结算工作。 公司参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柜台中心系统改造及40家试点银行储蓄国债联网接入工作。建设统一语音查询平台。
425家非银行机构与我公司签订DVP结算相关协议,开立资金专户,结算面额21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0%。
成功实施IT系统评估项目,为进一步做好IT建设和规划打下基础。与人民日报新闻信息中心合作,公开出版《中国债券》月刊。“开发完成债券业务实时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异常信息。制订《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利息核算方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操作细则》、《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章。全面启动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制订《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出台《公司文化纲要》。成立公司纪委及纪检监察办公室。
2010年:业务量稳步增长,全年支持发行各类债券突破千期;完成债券结算量162.81万亿元,同比增长33.38%;年底债券托管余额突破20万亿元。新一代客户端正式上线运行,在功能上具备更强的兼容性,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渠道和更人性化的服务界面。 在不断提升质量、扩大市场影响力的基础上,实现了中债信息产品的市场化运营。基本完成担保品管理系统开发工作,并起草了相关协议和制度。非金融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债券业务实时监测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拟定《业务监测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结算额度监测预警方案》,制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指引》和《债券账户业务指引》,修订《客户服务协议》。公司搬入新办公楼(金融街10号),并成功完成系统迁移工作,初步建立了“三中心”格局下的系统运维体系。
J. 财政部的职能
财政部职能:
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管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财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前身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2016年1月29日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2217亿元,增幅再创新低,比上年增长8.4%,同口径增长仅5.8%,比上年回落2.8个百分点,低于预算增长7.3%目标。这是1988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最低增速。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2018年,财政部安排拨付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60.95亿。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起成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45.39%,为第一大股东。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