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范围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规定看各省市具体实施办法。
Ⅱ 产检报销: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产检项目
Ⅲ 产检生育保险报销项目有哪些
第一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第二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第三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第四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五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六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第七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八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第九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十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第十一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第十二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Ⅳ 社保产前检查项目包含
产检的费用社保能给报销。产检费用报销(以青岛为例):根据青岛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属于计划内生育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年以上参保人可以报销产检费用。目前青岛产前检查报销项目主要包括检查费和化验费两大项,具体的检查和化验项目按照临床需要选择,凡符合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项目纳入报销范围,按照限额标准结算。早期检查最高可报销200元,中晚期妊娠检查最高可报销500元。根据青岛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怀孕12周之内,给产检假1次,每次半天,早期产检费用最高报销200元。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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