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Ⅱ 成立一个家族内部的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Ⅲ 家族基金会章程
任氏家族基金会章程是任氏家族基金会的章程。Ⅳ 个人如何成立一个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里成立 有什么特殊条件么>
成立家族基金需要联系第三方管理公司来成立。Ⅳ 如何实施家族企业管理制度
、家庭、家族、家业、家产、家族企业
2、家,这个字会给大家什么样的联想和感觉?
房子、妻子、孩子;归属感;温暖;责任;爱。
3、企业需要营造“家”文化,这既是企业凝聚智力的需要,也是员工寻求归属的需要。
4、我们来看沃尔玛。
沃尔玛每天早上都会有晨会,有主管在上面问:这是谁的沃尔玛?下面的人高声回答:这是我们自己的沃尔玛!
5、员工能不能做到以公司为家?什么样的员工是以公司为家的呢?
6、我们的高层为“员工以公司为家”做了什么支持?
7、关注“家族企业”。
企业人员结构三个层次:所有者、经营者、企业雇员
★ 世界500强中家族企业约占40%,欧洲43%,亚洲更多。在我国民营企业中家族式管理约占80%,其中40%的管理人员是家庭成员或亲友。但随着家族成员的知识、能力、价值观等都会不再适应发展需要,成了桎梏,这时就需要对症下药,找到优势最大程度地发挥,找到弊端尽快克服。
★ 家族企业是好是坏呢?(这个提法本身是错误的,我们探讨的着力点在于体制是否适合发展,而且还是阶段性地探讨。)
家族企业值得所有人尊重,这是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一种重要形式,1997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家族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至80%之间,在2001年的美国,家族企业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经济总量也占相当份额,其创造了全美78%的就业机会和GDP的50%。这便是我们应该尊重家族企业最充分的证明。
★ 家族企业的管理体制
家族制管理模式,有利于创业,不利于发展,这是学界的共识。故家族企业要做到长盛不衰且不断壮大,就必须要深刻认识到家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就必须要有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勇气。
优势:1、初始融资的优势;2、管理成本低,监督成本不高;3、决策效率高;4、内部信息较为通畅,企业行为效率较高;
劣势:1、家族企业管理体制与现代企业管理体制相冲突,制约企业发展(商业原则和利益原则、家长制管理方式需要向民主和集体决策转变);2、不利于优秀人才进入企业核心阶层;3、绝对控制不利于员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4、家庭矛盾渗入企业,考验企业生存;5、决策的风险较高(决策的独断和高效,是许多家族企业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证。随意性大或过分固化)
★家族企业创新的思路
要以战略眼光,机遇意识,开放观念去认识创新制度的必要性,克服家族企业的短期行为,克服家族情结的缠绕,突破家族观念的束缚。积极探索如何将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模式与家族制管理模式进行有效融合的方式,紧密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制度。因为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进入到一定的生命周期时,就必须要突破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以家族资本去有效融合社会资本,与非家族成员共享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盈余分配权和经营控制权,从而完成从家族企业到现代企业的变革。家族企业制度创新主要包括资本社会化、管理专业化、企业治理结构规范化。
1、加快产权制度创新,实现资本社会化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规模超出了家族资本所能承载的范围时,企业后续发展资金不足就会显现出来。其带来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上,家族业主会感到身心疲惫,发展欲望明显降低。客观上,企业难以继续做大。家族企业要克服这种不利局面,要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就应该解决产权主体一元化的问题。就要积极稳妥地开放股权结构,以便吸纳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本,从而使企业从人格化交易转向制度化交易。因为只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使企业成为公众型企业,才能实现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效结合。诚如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所言:企业要做大做强,应该是老板的股份越来越少,员工的股份越来越多。
2、开展管理制度创新,实现管理专业化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管理层次的细化及岗位职责的明细化的要求便日渐显现。社会分工必然会越来越细一样,重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当家族业主不具备重组的能力和素质或不能适应重组后的企业管理模式时,吸纳优秀的专业管理人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便成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自主选择。这时,家族企业就应该有明确的竞争战略,就要以理性代替感性和亲缘。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注重对员工的培养和激励。通过创新现代管理模式,实施先进管理方法,建立规范管理制度,从而确立科学管理体系。同时通过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来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赢,进而实现企业管理专业化目标。
3、加强企业治理制度创新,实现治理结构规范化 家族企业要在坚持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家族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现代规范化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家族企业壮大的过程也是社会资本不断融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从合二为一转向相互分离。这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就显得十分重要。各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各自独立又相互监督、制约,在制度的轨道上按制定者的初衷去运行,以期达到最佳的效果,这便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目标。即建立员工、股东、债权人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有效拆解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科学划分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权责,确立制约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治理机制的创新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
★ 任何一种结构无所谓好与坏,哪一种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和集体创造价值和财富,毫无疑问,它便是最适合的,也注定是最成功的!
8、家族企业文化
★ 初期 令人奋进、团结向上的创业型团队文化。(盛年不再来,一日难再晨) 中期 “圈子文化”、“强人文化”开始出现。
“圈子文化” 企业主要领导人与下属中的一小部分人建立起特殊关系,使这些下属具有了“圈内成员”的身份,营造了一个非正常沟通的渠道。弊端:1、侵蚀制度规则;2、企业员工要了解企业目标时,沟通和信任难度加大;3、被抛在圈外的员工缺乏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难以彼此信任;4、干扰企业正常的信息沟通,上传下达的沟通信息开始失真。
“强人文化” 早期企业的创始人有着过人的胆识和能力,当走进企业正常发展轨道后所面临的环境开始错综复杂,管理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去亲自应付各种问题。而我们的领导者因为习惯于自己拍板,员工也过分依赖和顺从个人决断,导致企业在需要有更多的人站出来的时候,没有人能够挺身而出。员工则在这时不太可能认识自己身上的不足,往往又把责任毫不留情地推在领导身上。
这是我以前整理出来的资料,不很全面。你可以在网上搜集一下浙江省家族企业如何兴起的案例,拿来研究研究,譬如奥康皮鞋。我们可以多交流。
Ⅵ 我想成立家族内部基金,想了解一下之后基金的管理思路,以及资金的投资问题,如何避免之后的纠纷呢
第一 把基金买成保险 给每人分一份就可以了
第二 现在你手里钱在自己手里 难免不保证以后国家实行公有制 把死有财产都充公 这样话你什么基金都没用的。
第三 买成保险 可以保证你资金不贬值 还有专人为你打理财产
第四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是受到保护的。 而且你可以购买海外保险 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第五 结合国外的例子 一般大的财团和基金都是把资产捐献社会 用来分配 而在中国 你可以问问自己 问问周围人 这样做等同是傻子。
第六 祝你子孙万代 同享富贵 身体健康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Ⅶ 家族理事会选主办法
如经过注册,具有法人身份既可以,反之不可以。
理事会\家族
如经过注册,具有法人身份既可以,反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