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㈡ 办理失业保险窗口电话号码是多少
你是哪个城市的,最好打12333咨询咨询
失业保险的享受必须缴费满1年以上
㈢ 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
(一)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应该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中心。
(二)己经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业愿望。
劳动者不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三)至于再交业中心电活,可以点击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找再就业中心电话。
㈣ 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是:12333,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323室,联系电话:0516-83732450,传真:0516-83736249,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地址: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A区,邮编:221006。
单位负责人:晁映辉,联系电话:85798409。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地址: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A区,邮编:221006。
单位负责人:葛赞,联系电话:85805759。
(4)徐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扩展阅读
徐州市房地产整治重点: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8、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9、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10、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㈤ 江苏徐州失业保险金电话是什么
网站上提供的部分地区社保局电话需要更新,你可以拨打社保局客服:12333,了解相关情况。
㈥ 徐州社保中心的电话是多少时间
地址:西安南路122-2(电视塔对面)
电话:(0516)83797802
坐601,或603路,到终点食品城下,往东走500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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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徐州社保局电话号是多少
徐州社保局电话号是多少,问对人了你
㈧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失业保险金是社保中的一项,主要是对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进行保障!
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单位对员工所缴纳的保障金!
员工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领!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
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
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
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
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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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徐州市劳动局(现人社局)电话12333。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1、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行政许可服务处)联系电话:83732616 。
2、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85805785。
3、劳动关系处(农民工工作处)联系电话:85806208。
4、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0801159 。
5、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0801160。
6、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85805882。
7、调解仲裁管理处联系电话:80801156。
(9)徐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扩展阅读: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大学生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㈩ 失业保险联系电话是什么号码
失业保险由当地社保局统一管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拨打118114查询当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