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问题
质押式回购中在质押期内,逆回购方(即资金借出方)不能对债券做任何交易行为的,由于该债券只是在第三方托管机构中进行冻结并没有真正转移到逆回购方的帐户上。质押时间一般最长一年,也就是说一般的质押时间是在一年以内,一般质押式回购交易都是经过一个债券交易平台进行的,且这个债券交易平台很多时候对质押式回购的进行一定的合约格式化,只有交易的利率是根据交易的情况或成交情况而变动,对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时间长短、单一数量等一般是有固定的模式。
买断式回购并不是常说的repo,但其形式有点相似。买断式回购的确是存在违约风险,最主要是买断式回购在回购过程中是把原债券从买卖双方的帐户上进行了实质性转移的操作。另外买断式回购存在逆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时向正回购方交割的债券并不一定是原债券,而是把质量较差的债券进行交割来达到从中额外获利,主要原因是通过不同债券的折算率来达到的(这个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只是大概知道)。
② 请详细解释下什么是准买断式回购和普通买断式回购的区别,和所存在的风险关系
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是买断的,到期可以不履约,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买断式回购于普通回购相比,需要预缴履约保证金
买断式回购融资方实际是将债券卖出,然后再按照约定价格买入,融券方实际是将债券买入,然后按照约定价格卖还。这中间,交易双方对融资、融券得到的资金和债券有完全的使用权。
③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市场影响
1、促进债券市场走向成熟和理性
虽然和封闭式回购中循环正回购对市场产生的单边助涨效应一样,在买断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循环逆回购会放大卖空压力并对市场造成助跌动能,给市场造成短期的波动。但从长期来看,由于买断式回购增强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提高了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从而使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更加成熟和理性。同时由于跨市场套利的存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联动性明显加强,成交更趋活跃,价差逐渐缩小,市场收益率曲线更合理。
2、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盈利机会
由于买断式回购引入了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不仅在债券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利,而且在预期债券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做空获利。这一点对银行、保险、基金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债券投资是他们资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不可能通过卖出所有债券来规避价格风险,买断式回购的推出为它们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和盈利手段。另外,买断式回购派生出的众多新的盈利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的巨大的操作空间。
3、推动债券市场创新进程
由于买断式回购实质上是即期交易和反向远期交易的组合,因此随着买断式回购的启动,国债远期交易的推出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而比远期交易更具标准化特点的国债期货交易复出预计也会为时不远。所以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对推动国债市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④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风险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主要是欠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原因导致)或欠资(回购到期日下午3点前资金不足)的风险。
⑤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简单的说,买断式回购的购买的那一方可以将所买来的债券进行交易,只要到期买回等量的债券再出售给卖出方就行了.而质押式回购的买方买入后只能一直持有债券(这中间不能将债券进行交易)到期再出售给卖方.
⑥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
⑦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是什么意思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质押式回购,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
(7)债券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风险扩展阅读:
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
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
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
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
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
⑧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