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档案里是什么详细内容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1)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重要条件,也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
做好社保档案工作的意义:
一是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做好社保档案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
二是对各级经办机构而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贯穿于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统计、待遇核发、稽核和社会化服务等经办业务的全程,与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既紧密关联又相辅相成,是正确处理各项具体经办业务、支持经办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在整个社保工作中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其实质就是推进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过程。因此,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既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面提升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三是从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角度看。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既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不断打牢确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各项基础工作。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就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
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各地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档案资料,但在《规定》颁布之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险档案业务管理规定。法律的缺位使各地在业务档案管理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威胁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保险
业务档案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❷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争取达到20%以上。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选择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五)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各地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卫生发展规划进行正确引导,支持其规范、健康发展。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需要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公立医疗机构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特需服务,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所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八)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相对欠发达地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九)规范外资办医的准入程序。医疗外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应当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厅和省商务厅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需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和发展。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鼓励各地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各地采用政府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四)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的,人力社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十五)设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项补助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享受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同等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统一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科建设范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设立专门面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十六)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四、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
(十七)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的劳动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建立补充保险,以确保他们的待遇水平。
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机会。
(十九)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各地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训计划。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和各级管理者进行政策法规、现代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科学管理和依法治院。
(二十)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多点执业,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各种形式聘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各地不得限制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自由流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办法,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执业地点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五、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性质开展相应的业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各类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三)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四)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省市县信息平台建设,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并根据其经营性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二十七)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生育险 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3)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
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❹ 报销生育保险,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的生育医疗证审领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3、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4、收款收据。
二、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扩展阅读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可以以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而不必一定要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若男方无工作单位,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即可。参保职工在异地医保定点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同样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结婚证明可作生育险报销证明
❺ 报销生育险需要哪些资料
您好!分娩的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❻ 请问男方有做社保报销生育保险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具体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1、男方有做社保报销生育保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是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女方无工作证明(所在社区给予或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准生证原件,小孩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单位介绍信(盖章)。
2、具体流程是: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部分城市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❼ 生育险定点要什么资料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生育险必须是社保定点医院才能报销,非定点医院不可以报销,但是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❽ 生育保险公司怎么交
申报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