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建议
你们单位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公司领导是法盲。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工作1个月后仍未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
2、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综合社会保险。
3、成都市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农村户口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城镇职工不得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所以你想咨询的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的区别对你来说不存在。(社保缴费多,待遇略高;综保缴费少,待遇低)
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无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你们公司的错误有以下几点:
1、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之前十一年)——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
2、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同上)——应补缴之前所有的社会保险。
3、所签定的缴纳综合保险的协议无法律效力——违反劳动法。
4、以自动离职威胁劳动者——参见上面第4条。
你现在的权利有:
1、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十一年前到合同签定期间);
2、要求单位补缴参加工作起的社会保险;
3、你可以以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而随时提出辞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前提是现在还没有给你参保)
4、不要提出自愿辞职,自愿辞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以合法方式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之前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目前你的工资标准),满6个月支付1个月工资,不到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现在工资每月3000,工作了11年零3个月,则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11.5
如果单位随意、无故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之前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我建议你不要自愿辞职(自动离职),并积极向单位交涉提出上面4点你的权利。如果单位拒绝或者以开除威胁,你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局投诉或提出仲裁。
建议你现在尽可能多的收集在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例如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一切与单位有关的信息资料(多得少不得),甚至人证、录音资料等。如果法律方面有困难,可以咨询律师。单位的几点做法都是违法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胜诉的几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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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2019年,北京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金额分几个档都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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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的应该还没有要等2014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出来才行。下面是14年的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文件,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79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737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55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476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7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158.6元、失业保险费69.52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95.2元、失业保险费41.71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63.4元、失业保险费27.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39.02元、失业保险费4.63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83.86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0.56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9日
⑶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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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1、参保人员需要在跨省流动就业前开具《缴费凭证》;
(4)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项目扩展阅读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