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费模式
经纪公司收取佣金是正确的
② 保险中介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步骤流程:
针对保险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的问题设计系统完善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发挥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由此可见,搭建系统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是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环节。
【客户行业】保险行业
【问题类型】培训体系改善
【客户背景】
M人寿保险是由某机场集团公司和美国某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组建,通过人寿保险、年仅、汽车与家具保障计划、团体保险、再保险、退休和储蓄产品服务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与企业客户。在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各方面不断进步的同时,M人寿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向全国扩展,在国内许多主要城市设立了分公司。
为了保证企业人力资源发展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步,M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培训体系,主要包括新人培训阶段、晋升培训阶段和专业投资理财知识培训阶段,分别针对员工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对员工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培训。
但是,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看起来相对较为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并未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公司的业绩不但没有提升,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于此同时,也有不少代理人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面对一系列的管理问题,M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百思不得其解。
【现状问题及分析】
经过对M公司管理现状的深入调研和分析,M公司的员工培训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需求调查与分析。
公司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单纯地按照国外营销行业的惯例来进行相应的培训,而没有深入基层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更谈不上对员工的培训需求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导致培训工作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更没有针对性。由于缺少培训需求调查,公司培训内容设置并不合理,针对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技能提升的培训太少,也缺乏必要的销售技巧等培训内容,使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在工作中走了很多弯路。
2.一些培训内容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有冲突。
在M人寿保险公司的培训内容中,存在一些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内容。例如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非法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引起的事故和意外伤害,在保险法中规定是免赔的。但是M人寿处于吸引客户的考虑,在对代理人的培训中,代理人宣传本公司是可赔付的,这无疑成为M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卖点。但这是对投保人的不负责,是在变相鼓励这类违法行为。
3.培训的机械性与创造性工作相矛盾。
由于保险商品是具有无形性、非渴求性、复杂性的隐性消费商品,这就要求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在公司现有的培训体系中,培训内容多采用固化的话术来应对市场,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符合。这样的培训导致很多代理人只会机械地模仿,而不能创造性地面对不同的客户及其多样化的需求,培训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4.公司在培训中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在新人培训阶段中,公司采取了一些比较偏激的方法,希望通过集训使代理人早出成果、快出成果,给代理人造成了不小的压力,甚至导致代理人的不满情绪进而离开公司。这违背了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初衷。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对员工的“超强培训”,否定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使代理人过度追求保单数量和保费收入,对荣誉和成功的欲望极度膨胀,不利于公司长远的人才战略。
【解决方案】
针对M人寿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加强对代理人培训需求的调研及分析工作。
培训需求反应了员工工作过程中的短板所在以及对培训的期望,公司对培训的需求分析不仅要考虑培训需求是否和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文化一致,还需要考虑通过培训业务水平可以提高的程度、培训对于组织目标的重要性等等,充分了解培训需求产生的原因,将培训真正与员工和企业的需求结合起来,真正达到提升员工工作技能、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的目的。基于此,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人员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培训需求调查及分析工具,并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约定了培训需求调查的频次、要求等。
2.强化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保险代理人肩负着信托的重任,许多人不了解经济事务,特别是保险和养老金事宜。他们依赖代理人的忠告并且相信代理人懂得他们的经济事务。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值得客户的信任和托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最高水准的诚信和公正的运行原则、最高道德行为准则下的服务是企业在众多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在。保险代理人要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的需要。
3.代理人NBS理念的强化培训。
销售理念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是要找到客户真正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培训体系的“NBS”核心理念,即“顾客需求导向”的核心理念。目前,M公司一味套用国外固有培训模式,显然不能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指出,M公司应加强现有的NBS销售理念的培训,能让代理人真正明白和合理运用人性化的销售方式,帮助客户找到真正的需求。在培训方式上,应注重参与式教学,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培训师讲解、员工被动接受的模式。同时,基于多年的咨询经验和管理实践经验,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不同的培训内容、不同培训学员的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方式,以进一步提升员工培训效果。
4.加大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
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工作习惯的养成和时间管理两方面。为了有效地培训代理人合理利用时间,每天计划优先顺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公司培训人员及业务主管不仅要给代理人示范、指导,同时要注意适当的督促并及时与代理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员工采取循序渐进地培养方式,而不是急于求成,与员工产生冲突。
【总结】
针对该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中所存在的缺乏培训需求分析、针对性差、培训内容有偏差等问题,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搭建的有针对性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及相关分析工具等。该员工培训体系切实解决了该保险行业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遇到的问题,得到了客户方领导的高度认可。科学有效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激发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培训活动的实施可以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技能,而建立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的最大作用在于形成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机制,以为企业的不断发展产生充足的马力。由此可见,有针对性的搭建员工培训体系对于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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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方式有哪些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具有哪三种组织方式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基本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
保险经纪人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保险经纪人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组织制度:
一般来说,保险经纪人具有三种组织方式:即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韩等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各国都对个人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管理。各国保险监督机构都规定个人保险经纪人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险金。在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规定了个人保险经纪人的最低营运资本金额和职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劳合社对其个人保险经纪人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金额更高;日本则要求个人保险经纪入缴存保证金或者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韩国规定,如果保险经纪人参加财政部指定的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可以减少其应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最低1亿韩元的限额。
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制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组织形式。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作了具体要求,要求最低资本金,缴存营业保证金,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④ 如何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可以的
现在新设立基本下不来
以下是最新的文件规定
现在都是采取的收购的方式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注册资本托管;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六)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以往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申请人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中国保监会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以及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2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 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用: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加强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后续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变更执业登记。
第三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第二十九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三十条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⑤ 保险经纪公司是做什么的哪个比较好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他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再保险市场上,为分出公司安排分保业务,向分入公司收取再保险佣金。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咨询或顾问服务等等。
上海安国保险经纪算是中国老牌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总部设在上海。
安国保险经纪公司从实际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安国经纪依托深厚的技术力量和运营沉淀,精准洞察客户需求,直击传统保险模式痛点,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
⑥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到底是干什么的,和保险公司有关系吗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中介
保险经纪公司就是中介公司,保险经纪就是中介人
因为保险合同其实是比较需要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搞不明白,搞不明白自己要啥,搞不明白花多少钱,买啥,合同写的东西看不懂理不清,找个明白人帮自己弄。但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他虽然懂,但他不是第三方,他当然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不客观,所以呢就有了经纪公司。
那么这些中介就是来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帮你买保险的,还有后续理赔服务一般也有。从前到后的服务。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你告诉他们你的需求,他们帮你配置保险。各方比较下来,最终购买的可能重疾险可能选A公司的,医疗险可能选B公司的,年金险可能选C公司的对你最好,最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那么他们当然希望你全部的只买自己家的产品。
跟房产中介有点类似吧。各个房地产公司的房子都有。你说你家几口人,希望几室几厅,周围交通怎么样,什么价位等等。然后他帮你筛选合适的再挑,买了之后还带着你办各种手续,减少你的麻烦什么的。
⑦ 江泰保险经纪人公司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中介活动减少了保险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减少了保险人的交易费用,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率,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挖掘保险需求,拓展保险市场。保险中介人贴近市场、贴近客户,通过保险中介人特有的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解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服务,从而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三是促进保险企业经营模式转换,提高保险业经营专业化水平。专业化经营是保险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典型趋势。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企业习惯于“一条龙”服务,经营效率低下。随着中介市场的引入和发展,传统的经营模式必然受到冲击,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保险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经营。发挥保险中介人的作用,促使保险人致力于保险商品的开发、防灾防损以及理赔等环节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
近年来,保险中介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满足社会保险需求、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历时3年,在原有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与大学生就学贷款保证保险配套的就学贷款解决方案,不仅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了保险保障,而且着力于解决现行制度尚未顾及到的地区与学生群体没钱上学的问题,实现了“愿意放、贷得到、还得起,管理有度、风险有控、供求平衡”的多方共赢局面。又如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政府组织推动,政策资金投入,农民建立互保组织,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技术、培训和管理服务”的原则,于2004年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农业保险互助协会,得到了国家财政部的认可和资助。再如中体保险经纪公司先后开发了全国游泳场馆公众责任保险、滑雪场专项保险、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开创了我国专业性体育保险产品的先河。
保险公司在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作用: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市场深化的必然结果。保险业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产品的销售、承保、售后服务交由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办理,将理赔案件中的估损及理算交由保险公估公司办理。在英国,保险经纪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其招揽的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60%;在美国,大型商业保险的69%是经纪公司销售的;在日本,非寿险保费收入的92%是通过代理实现的。(蓝筹财经专题部)
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信托公司也是一种金融机构,但是信托公司和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一些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把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一些工业、农业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投资者可以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同,把一些钱(比如20万元)交给信托公司,投资于某个信托计划项目,信托公司承诺给多少利息,多长时间归还本金。到时信托公司会把利息和归还的本金直接打到投资者的银行帐户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