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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管理类书

发布时间:2021-08-06 07:48:32

『壹』 保险公司要具备哪些证件

需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1)保险机构管理类书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贰』 推荐几本管理职能的书

要做第一名就要跟第一名的学即使做不第一名,做第二是没有问题的我介绍世界十个第一名的销售大师的书籍1、原一平
日本寿险推销冠军,推销员协会会长,美国百万圆桌协会成员,在世界推销界享有极高声誉。
名言:做正确的事,而不是多做事;要做需要做的事,而不是你喜欢做的事。 2、汤姆·霍普金思
世界第一推销训练大师,全球接受过其训练的学生超过千万人。
名言:成功者绝不放弃,放弃者绝不会成功。 3、博恩·崔西
世界顶级管理与营销培训大师。全球推销员的典范,曾被列入全美十大杰出推销员。
名言:人类因梦想而伟大,因挫折而成长,因实践而成功。] 4、乔·吉拉德
世界汽车销售第一人,曾连续15年创造了汽车销售最高纪录而被载入吉尼斯大全。
名言:推销活动真正的开始在成交之后,而不是之前。 5、克莱门特·斯通
美国联合保险公司董事长、全美乃至世界商业界都享有极大的销售、管理大师。
名言:对于强者来说,困难愈多成就愈大,具体到推销这个职业来说,在大的机构推销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功。 6、弗兰克·贝特格
美国著名保险营销顾问,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保险推销员,曾创造过美国保险业多项第一名。
名言;成功不是用你一生所取得的地位来衡量的,而是用你克服的障碍来衡量。 7、马里奥·欧霍文
世界顶尖推销大师,销售咨询培训专家。曾连续三次获得世界冠军推销员的殊荣。 名言:不要为失败寻找理由,而要为成功寻找方法。 8、奥里森·马登
与拿破仑·希尔齐名的世界立励志成功学大师。美国著名营销管理大师。
名言:梦想是现实之母。 9、雷蒙·A·施莱辛斯基
美国著名营销大师,曾被列入全美十大杰出推销员。全美公认的最佳保险经纪人。
名言:沟通,首先是面对自己,如果你连自己都沟通不良,那么怎能奢谈和陌生人沟通。 10、齐格·齐格勒
美国最杰出推销员,百万圆桌协会成员,世界首屈一指的销售点子大王。
名言:什么叫成功?无非是你这次没有失败。
他的书籍你都可以在网上买到

『叁』 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图书信息

书 名: 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
作者:周玉华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6月1日
ISBN: 9787511807724
开本: 16开
定价: 68.00元

『肆』 金融保险专业应该看哪些书 推荐下

最基础的可以看《货币银行学》,这是高教出版社出的书,一般都比较琐碎,适合不考试的初学者,可以拿来入门。
最好再学《西方经济学》,一般都使用高鸿业的书。微观和宏观都要学,其他中级的就不用学了。再学《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学》和《金融市场学》。学了这几门后,就能大概了解到各金融工具,机构的运作方式和原理了。
做为辅助,可以再学《证券投资学》, 《保险学》。
股票方面的推荐 《巴菲特股票投资策略》、《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资》和《一个美国资本家的成长》。

『伍』 请问有保险业内人士可以参考的那种保监会发文合集的书籍卖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业贯彻落实“两个准则”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46题,每题1分,共46分)
1、保险从业人员应()竞争。
A、有条件
B、公平
C、有序
D、抵制
2、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在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在保险理赔工作中错误的做法是()
A、客观
B、公正
C、及时理赔
D、争取顺延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
A、保险公司利益
B、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
C、保险销售人员利益
D、特定客户利益
4、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在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时,应采取的方式是()
A、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B、注重公司利益
C、推荐即将停售的产品
D、比较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5、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确保所有文件的()
A、有效性和准确性
B、时效性
C、正确性
D、合法性
6、对于客户咨询,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的正确反应是()
A、转交相关人员
B、迅速回应,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C、请专家释疑
D、提供宣传材料
7、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错误的做法是()
A、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B、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
C、按自己的想法做出决定
D、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执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A、保险监管机构
B、保险机构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
9、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行为不正确的是()
A、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
B、制止销售误导
C、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D、尽量减少销售误导
10、保险从业人员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
A、保险产品信息
B、客户资料
C、保险产品分红信息
D、同业相同产品资料
11、《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A、《保险法》
B、《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C、《劳动法》
D、《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
12、《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的依据。
A、奖励和处分
B、薪酬管理
C、约束
D、管理
1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关于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A、公平竞争
B、加强自律
C、严于律己
D、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14、以下不属于《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的是()。
A、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B、不得玩忽职守
C、严禁参与承包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D、以公司的利益为导向
15、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理赔工作中错误的做法是()
A、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B、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C、能不赔尽量不赔,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D、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16、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采用()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A、明示但可以暗示
B、暗示但可以明示
C、激励
D、明示或暗示
17、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A、亲自销售保险产品能力
B、适应能力
C、管理能力
D、自我控制能力
18、《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A、尽量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
B、选择性地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
C、有偿使用所在机构资料
D、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
19、下面题目中错误的选择是: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
A、坚持科学发展
B、防范化解风险
C、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D、坚持尽量不赔的原则,以维护本公司利益
20、《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规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A、鼓励开发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产品
B、恪尽职守
C、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D、选择性开发适合人们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21、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展业时,需主动出示()
A、《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B、《身份证》
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D、《学历证书》
22、展业时,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需要使用()的宣传材料。
A、所在机构统一印制
B、自行印刷
C、团队统一印制
D、主管印制
23、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根据()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
A、自己的要求
B、客户的需求
C、公司的要求
D、当前社会状况
24、关于人身保险投保展业行为保险销售人员正确的做法是()
A、在客户答应可以考虑投保的情况下,不得继续推销产品
B、在客户是否投保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可以承诺给予少量保险费回扣
C、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D、在客户答应可以考虑投保的情况下,可承诺给予投保人适当的利益,以保住投保人尽快做出投保决定
25、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需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和服务的说明义务。
A、产品
B、法律条款
C、宣传资料
D、公司政策
26、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时,(),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
A、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是银行
B、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C、不需要提醒投保人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
D、必须提醒投保人将销售的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收益比较
27、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和投资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A、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
B、应说明公司历年经营情况
C、应说明公司承诺条件
D、简单介绍费用情况
28、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
A、全权代办
B、协助
C、不准协助
D、先垫付资金后,才能全权代办
29、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的,应将所在机构出具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放在公司存档
B、自行保留
C、及时送交客户
D、销毁
30、公平竞争准则包括同业互尊,同业互助,()。
A、增进交流
B、业绩共享
C、互相保密
D、相互监督
31、保险从业人员违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业自律组织应予以()。
A、警告,限期整改
B、取消从业资格
C、行政处分
D、罚款
32、下列()情形,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A、理赔服务质量一般
B、出现重大保险事故
C、机构违规经营
D、同业竞争
33、保险从业人员有()行为尚未涉嫌犯罪的,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A、代客户签名
B、伪造机构和客户公章、印件
C、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D、以上选项都对
34、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保险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A、个人违规展业
B、个人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从业人员的
C、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D、机构违规经营
35、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依法予以查处。
A、上级部门
B、检察机关
C、司法机关
D、保险机关机构
36、保险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A、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被业内通报批评
B、被保险公司辞退过
C、曾误导销售过
D、未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
37、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保险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其中的(),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A、营销员
B、理赔人员
C、高级管理人员
D、一般管理人员
38、保险从业人员违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被其从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申请()。
A、撤销处分
B、暂停处分决定执行
C、复议
D、减轻处罚
39、保险从业人员违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被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给予警告,行业自律组织要(),同时抄报其所在的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A、电话通知保险从业人员本人
B、电话通知保险从业人员所在机构
C、以信函形式向保险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发出
D、以信函形式向保险从业人员本人发出
40、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保险从业人员执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报告情况。
A、行业学会
B、行业自律组织
C、各地保险监管部门
D、上级机构
41、《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是根据()以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
A、《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D、《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2、下列《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中不属于业务监管方面规定的是()。
A、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监督
B、文明、公正执法,公平对待保险市场主体
C、把握市场动态,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D、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43、《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规定,保险监管人员不得泄露()。
A、国家秘密
B、工作秘密
C、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D、以上选项都对
44、《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由()负责解释。
A、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B、中国保监会
C、中国保险学会
D、国务院
45、对于违反《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情节轻微的监管人员应予()。
A、批评教育
B、追究领导责任
C、给予行政处分
D、罚款
46、保险监管人员在监管中需要申请回避的监管事项一般是因为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夫妻关系、血亲关系以及()。
A、同事关系
B、朋友关系
C、近姻关系
D、上下级关系
二、判断题(54题,每题1分,共54分。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2、保险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但不一定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3、对保险从业人员保守秘密的要求只是指不泄露客户资料。()
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方间的利益关系,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5、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客户签名。()
6、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7、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更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8、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9、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10、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11、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应当进行适当的竞争,即时偶尔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的也可以。()
12、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会处理业务就行了,没有必要钻研业务。()
1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敢于冒风险,尽力扩大保险市场份额,没有必要稳健经营,以内控管理不出重大问题为原则。()
14、保险从业者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需求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而不必考虑客户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
15、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可以不用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
16、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不适用《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17、《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18、《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19、保险从业人员不得违法,但可以适当违规。()
20、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21、公平竞争,严禁保险从业人员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22、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保险产品,不过可以损害其他同业声誉。()
23、保险从业人员可以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
24、保险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5、保险从业人员不可以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26、保险从业人员违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任何处理。()
27、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的保险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但奖励不可以合并使用。()
28、保险理赔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
29、保险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的,应将所在机构出具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无需说明理由。()
30、严禁保险从业人员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属于《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关于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的内容。()
31、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引起行业公共关系危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还要通过媒体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32、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3、保险从业人员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警告处分。()
34、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5、保险从业人员盗取或恶意毁坏保险机构重要数据设备,行业自律组织对其应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36、保险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接受处罚后,不影响其他机构再行录用。()
37、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保险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
38、保险从业人员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停止执行。()
39、《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40、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
41、保险监管人员遵守《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情况只是倡导性要求,无需纳入保险监管人员业绩考核。()
42、监管事项凡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回避,也可以不申请回避。()
43、保险监管人员对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都要做到严格保密。()
44、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和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廉洁自律规定的范畴,不属于《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规定的内容。()
45、保险监管人员执法时要统一执法尺度,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对待保险市场主体。()
46、为加强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保险监管人员对保险机构重要客户资料、内部审计数据、业绩考核办法等资料可以在保险监管工作中告知其他保险机构。()
47、保险监管人员可以公开发表与监管政策相悖的言论。()
48、保险监管人员在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时应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49、保险监管人员要钻研监管业务,把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50、保险监管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义务。()
51、保险监管人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52、保险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对待保险市场主体。()
53、《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只是为了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等行为没有作用。()
54、《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是以中国保监会主席令的发文形式颁布实施。()

『陆』 保险书籍推荐下,谢谢!

1、《中国保险业发展研究》

《中国保险业发展研究》是2011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郑伟,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本书对保险展开系统的研究和讨论,得出了一系列新结论和新观点,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和决策参考价值。

2、《保险中国200年》

《保险中国200年》是2008年1月1日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安。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了,保险企业海内外上市了。此时保险业的天,接受国际化的挑战和竞争,在境外接受当地股民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3、《保险战争》

《保险战争》是2009年09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平。深度探讨中国保险企业的战略选择、商业模式、竞争策略、行动方略、人才困局和逆向思维。以保险行业竞争为主线,阐述了保险行业的运作模式、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很多很有效用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4、《骗人的保险保险不骗人》

《骗人的保险,保险不骗人》是2011年4月1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谭笑。本以轻松、通俗的语言介绍了保险的相关知识,对保险的分析透彻、全面、到位,先从保险中的骗局说起,再解读背后的原因,指出大众对保险认识上的误区。

5、《人身保险知识百问百答》

《人身保险知识百问百答》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书,出版日期是2006年1月1日。是一部关于人身保险知识问答的实用手册,全书分基础篇、产品篇、投保篇、保全篇、理赔篇、维权篇几个部分介绍了这些实用知识。

『柒』 做保险应该知道哪些法律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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