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公司内勤主管日常工作做些什么
保险公司的内勤主管在各公司营业部的级别不同,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的差异也比较大。
但是所谓内勤实际是相对于诸代理人(外勤)而言的内部服务工作:收单统计、培训考勤、宣传资料的准备与提供、日常事物的组织与安排、新人注册管理、销号手续的实施、代理人业绩上墙、部门逐月计划完成情况、各项奖罚制度的落实等等还包括部门经理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业务人员的日常琐事都属于内勤的工作范围。
保险公司的内勤是相对于代理人(外勤)的总称,有时也可以这样理解:除了领导和外勤的工作范围以外的,都是内勤的工作。
B. 保险公司业务经理日常工作五步
督导内容:门店督导在巡场时,应该检查各卖场的运营标准是否统一,各直营店、加盟店是否对统一的运营标准进行了任意地篡改;员工是否清楚地理解了企业的运营标准,员工的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现有的标准流程与商品布置情况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改进的余地,等等。
督导不仅要检查卖场的运营标准的制订以及运行是否合理,更重要地是检查卖场运营标准的执行状态,即卖场员工是否严格遵循这些标准。没有良好地执行,再好的运营标准也只是一个摆设。督导,不但要对卖场员工的执行状态进行监督,还有必要进行指导、培训,使他们正确地开展工作,同时不要忘了对卖场员工进行必要的激励和鼓励。
督导形式:我们对门店的督导内容有了详细的了解之后,对于具体采取什么样的督导方法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个好的督导方法能对店员督导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来说,对店员的督导方法主要是日常督导和神秘顾客两种。日常督导就是,企业服务督导部门或者各职能部门自己,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卖场员工或者所属部门的员工的日常行为和卖场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督导方法:在督导的日常工作中,店铺巡查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在日常的巡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作必须细致化,要求能从所看到的表象中发现门店的日常操作行为是否规范,也要从门店客观反映的实际情况来寻找店长平时的工作痕迹。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求能用“五步法”作为巡店的基本工作流程。“五步法”为看、听、查、问、反馈的工作方法。
看,就是通过对门店现场的观察去判断工作是否到位。听,就是以一个顾客的身份来进入门店去充分感觉员工的四声服务:即顾客买单时的招呼声,报价声,唱收唱付声,道别声。查,每个门店都有一些基本台账,通过对这些台账的检查可以反映出店长平时的管理水平,管理深度及管理的效果。问,巡店过程中要非常用心与顾客、店长及员工进行沟通。要从顾客方面了解他们所需要的商品,了解他们所需要的服务,了解我们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反馈,包括对门店所存在问题的及时解决,也包括对一些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的传达,而且要在下次巡店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进行反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对保险公司的动态监管有哪些
在业务合规方面,主要是财务中的手续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在品质管理方面,主要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估损准确率、当然现在为了和谐发展,对部分大公司还会控制业务发展速度与市场份额,不要把小公司的饭碗全部抢光了。
D. 什么是阳光保险公司对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收入待遇业绩考核
阳光保险对业务员的日常管理是要开早会,每天要开早会,参加公司主持的培训,每月要完成业务员的业绩。比如一个月要保持阳光之星,这是最基本的考核。公司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和地域的情况对业务员的基本法考核来做规定!完成公司的考核,会给一定的奖励,比如在应得佣金的部分,以外在家里底薪,叫有责底薪!或者是完成当月业绩,会对佣金加点等一些办法!
E. 如何做好保险公司的组训,以及做好日常团队管理,突破现有瓶颈
有精神朝气、有气场,下面的人都认可你是最重要的。其余的其实都是杂事,不过,记住,在保险公司做内勤的最重要的一点,要做好事,先做好人。
F. 保险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司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
(三)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