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
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
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销售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4. 银行怎样加强学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帮忙采纳一下,谢谢
5. 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国法庄严国法尊严
央行,是有基准利率规定公布和公示的。
在,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和发钞行,退出商业市场之后,我国的各种银行的运营,都要在所有公众遵纪守法的知道的前提里,第一自保。
6.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