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按照企业收入交税,如果是小私募的话一般税率在6%左右
可以抵扣掉公司的成本
② 请教大神,投资公司收到的基金业绩报酬算会计上如何处理,谢谢您的帮助!
投资公司收到的基金业绩报酬:借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投资收益
③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所得是否缴税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个人资产不可以和基金资产混合。如果参与投资需要进行备案(家属投资参与到相应的基金也需要报备操作) 在我国除了国债 、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特殊规定的种类外,个人所得均需交税
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是管理费收入还是投资收益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提成20%是私募产品一般都会收取业绩报酬,也就是获利部分的20%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⑤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业绩报酬可以不交增值税吗
按照新规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业绩报酬被正式予以挑明。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收取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管理费用计入管理费,而且需与资管产品对应挂钩,不允许不同产品之间串用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必须针对单个产品,新规禁止不同产品之间资金池混用,当然业绩报酬也就必须就单个资管产品确定。
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对于增值税上的资管产品来说,都属于管理人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要按照金融服务的一部分来缴纳增值税。但是业绩报酬对于增值税上的合伙制基金和私募基金基金尚存在一定规划或者争议空间。
⑥ 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收到的认购费在税法上怎么确认
属于金融的非贷款类中间业务
按照6%增值税率计税
与基金管理费,保理手续费等等性质一样
⑦ 私募基金的业绩提成20%,是在退出时统一收取吗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因为其管理可以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约定,有时候管理人需要先让基金投资者实现某一门槛收益率之后才可以参与利润的分成。
股权投资基类基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固定的模式,如此基金最终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第一步:预先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步:返还投资人本金;
第三步;支付个投资人预期基准收益;
第四步;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通常为2/8或者3/7,也可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⑧ 私募基金收取业绩报酬要开发票吗
私募基金所提取的业绩报酬方法,最近成为热门话题。在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高净值投资者也踊跃参与。而直到最近,关于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方式问题,才使得投资者重新审视自己所投资的产品。那么私募究竟有哪些计提业绩方式,哪种方式更为公平?
基本原则:利益一致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一般是盈利的20%,有些私募可能达到30%。一般来说,投资人要将盈利部分的20%分给私募管理人,这也是国际上私募基金业绩提成的通常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一位资深对冲基金人士曾对记者解释说,他们认为这类以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的投资方式,和投资者投资实业的概念是类似的。投资者投资一项生意,通常是分一部分收益给实际的管理者。所以业绩报酬20%或者30%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盈利。
在私募基金阳光化以前,私募行业的固定管理费通常相当低,一般没有或者在0.5%左右。而在阳光化之后,由于托管行等参与有一定成本,私募的管理费有所上涨。现在股票私募的管理费通常在1.5%~2%上下,大于等于公募基金的管理费。由于大部分私募默默无名,通常规模很小,光靠管理费是难以生存的。
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还是通过提取业绩报酬。较高的报酬也才能留住好的人才。
从理论上来说,对投资人,虽然让渡了20%的业绩报酬,但这样的一个让渡,会让私募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一致起来,让私募的关注重点回到争取正收益上来。也因此,通常较为优秀的私募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特别重视,因为净值一旦下跌,则不能计提业绩报酬。同时,如果回撤过大,也会随时丧失投资者的信任。
由于业绩报酬的收取,通常都是采用“高水位标记”的方法,所以下跌后即使反弹,如果不反弹到历史净值高位,也是不能提取业绩报酬的。
所以同时,为了更好地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趋同,在资金投入方面,很多私募管理人也会自己购买一定份额。无论是通过信托还是券商渠道,过去很多老牌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常购买10%的份额以表现出和投资者风险共担——这类私募管理人相对更值得投资者信任。
早期的阳光私募,如在过去深国投平台上发行的私募,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购买至少一份,并在未来提取业绩报酬时,要将业绩报酬中的一部分转成份额,一直到管理人占到总份额的10%。这样的条款,会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更趋一致,与投资人靠得更近。
通过好的机制将蛋糕做大,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双赢,这是业绩报酬让渡者和获取者的共同目标。
计提方式多有不同
投资者要知道的是,同样的业绩报酬,因为算法的不同,对私募管理人的驱动,及投资人实际让渡出的收益,其实并不一样。
早在2009年,银监会正式对阳光私募的业绩报酬提取办法进行规范,其中称盈利与清盘成为提成的必要条件(当时私募只能通过信托形式阳光化)。对此,当时业内哗然群起攻之,在反对的同时,业内提出用“高水位”提成法代替“清盘法”。
所谓高水位是指只有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基金经理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譬如,某基金历史最好成绩是净值1.3元/份,而第二年净值回落到1.2元/份,那么虽然这一年基金仍然较发行价1元盈利20%,但该基金经理却得不到业绩提成。如果第二年该基金净值达到1.4元/份,则基金经理可以得到业绩提成,但“高水位”也就提高到了1.4元。这一方法目前已被不少阳光私募采用。
当时,业内认为银监会的新规可能导致阳光私募难以生存。如果要求私募基金清盘后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虽然从法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说如果不清盘,产品净值所代表的只能是账面价值,每天都是波动的,并没有真正兑现给投资者。但这却违背了长期投资的本意,导致此后发行的阳光私募信托产品为了确保“不饿死”,都会设定1年或者2年较短存续期,对行业的发展也不利。
⑨ 基金管理费在会计上如何入账
计入“管理人报酬”科目,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管理人报酬的核算原则: 管理人报酬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支付基金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