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保险的本质有二部分:融资功能,,组织经济基金的补偿功能。
一、融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将形成的保险资金闲置部分再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和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使用保险资金。
三、组织经济金补偿功能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1)保险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扩展阅读: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风险是一直存在,也是一定需要解决的(比如疾病、房贷车贷、孩子教育抚养费等等)。
买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万一风险降临时,我们可以更从容应对,控制损失,不至于构成家庭重大危机事件;反之,可能要用全部收入或者全部财产直接面对风险的冲击。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前者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后者将赔偿保险人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事件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和保险的本质。本质上,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保险和海上保险。
按保险范围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担保保险。
1、火灾保险是指对储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用电器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
2、海上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保险。保险人对因海上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海上运输外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内陆、内河、沿海和航空运输中的货物损失。
4、工程保险包括各种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意外损失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
❷ 保险业中属于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问题探析[摘要]本文探讨了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收益性质认定、税基认定、征税时间确定等方面的税收难题,分析了现有处理方法的不适应,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构建设想。(中经评论·北京)金融创新是当代国际金融界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是金融结构提升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创新又以金融工具创新为核心内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改变了整个金融领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价值取决于另一资产或参考利率或指数价值的一种金融工具(或一种合同)。实际中主要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管理风险、发现价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预测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的未来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益金签订合同或者互相交换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进行交易,具有虚拟性、杠杆性、风险性的特点。一、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税收难题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与传统金融工具交易有着根本不同,这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对称的处理方法。(一)收益性质的认定确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质是所得税制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前尚没有统一的方法为各国采用,也没有普适的标准涵盖各种工具。传统税法对两类金融工具(债务类与权益类)处理不同:债务类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所得课税和减免,按照现金收付制征收预提税,本金不征税:权益类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实现制征收预提税,可以享受归属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复杂多变性使人们难以确认其收益是债务性质还是权益性质,对收益应如何课税存在争议。在具体税目方面,人们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损失属于“资本利得/损失”、“普通所得/损失”,还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国立法主要将交易所得归属于“普通所得”或“资本利得”,对“普通所得”课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课征资本利得税;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构成营业的一般过程,则作为“营业利润”或作为“其他所得”征税:有些国家则采用新的所得类别征税,例如英国将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归为“收入项目”,荷兰将居民纳税人互换合约的交易所得作为“交易利润”。不同国家对收益性质认定和税目划分不同,相应对类似交易适用的课税办法和税率也不同。根据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动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实践中存在区别课税和不区别课税两种做法。美国和英国实行区别课税制度:美国税法中将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一般损益,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资本损益,适用不同课税规则;类似地,英国对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所得课征所得税,对投机交易所得课征资本利得税。交易目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影响也不同,税法上的这种区别对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税收公平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原则,但由于主客观因素,实际区分往往要依据复杂的规则,存在概念边界模糊、征税效率不高等问题。日本实行不区别课税制度,不区分交易动机,不对未实现的损益课税,至交易结清时确认交易损益,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节约征税成本。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未来是延续现状或统一于某种方法还是发展一种更优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实践。(二)税基的认定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税基的认定存在不同方法。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组合交易,对衍生交易和基础交易区别课税,体现了按照经济实质公平征税的原则,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离程度不同,难以形成统一规则。不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整体交易进行课税,这有利于促进衍生工具的创新与运用,但课税办法应有别于传统金融工具。实践中,上述两种原则分别为不同国家所采用,例如英国采取分离课税原则,法国采取不分离课税原则。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个价值指标,比如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往往偏离内在价值。选择内在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税收负担随内在价值变化而变化,符合适度税负原则,但难以抑制市场价值偏离内在价值的投机炒作行为;选择市场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但当市场价值背离内在价值时,存在税负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额巨大,价值变化频繁且幅度大,无法适用传统会计原则计价(如历史成本原则、匹配原则等),也难以在传统报告体系中列示(如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在对衍生工具征税时,价值量与收益额的确定是一大难题。(三)征税时间的确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时点差异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发生的时点也是可选择的。如金融期货既可以对冲平仓,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权合约到期时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交易环节的征税时点难以统一。衍生工具从合约开始到最后清算交割,期间不发生实际资金流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会给合约持有者带来损益,合约平仓或交割前的损益是否要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存在不同做法。英国、日本适用损益实现原则,不对合约期内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到合约终了损益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后,才予以确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会刺激纳税人推迟所得实现时间,达到避税目的。而市场计价原则要求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美国采用这种方法。但这种方法也有问题:首先,合约存续期间价值变化都要作为税基征税,存在未实现收益纳税后最终未实现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调整课税有悖传统所得税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规定;最后,有些流动性差的金融工具难以取得可靠的市场价格。除上述两个原则之外,还有研究者提出,在对冲交易获得收益时可以确认衍生交易损益的匹配原则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实现原则,来确认衍生工具课税的会计期间。二、建设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一些思考当前我国税制中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涉及的业务基本为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新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主要沿用既有的相关税种、税目、税率,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问题具体批复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比如曾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形式规定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的掉期业务可按照“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例,同意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应用,相关税制建设要侧重于促进市场发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据衍生工具的性质和特点,落实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恰当征收。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遵循惯例,衍生合约的签发可以作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衍生合约交易也可以类比征收交易印花税,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机性交易,但税率设定必须适度,过高就会从根本上伤害到交易,同时要慎重征收基础资产交易税,防止对衍生交易造成冲击。金融机构买卖衍生工具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比照其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经纪业务、结算业务等同样类比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中的难点是对不同工具、不同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应该坚持参照基础交易,灵活分拆组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营业税的税率设定要体现政策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从事衍生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是顺理成章的,转让衍生合约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衍生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风险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征税过程体现出对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区别对待,引导新兴的衍生工具市场朝规避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向发展。衍生工具税制建设还需要考虑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问题。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已经统一,未来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应继续遵循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既要充分利用外资金融机构的经验优势和鼓励它们的参与积极性,又要防范战略地位和经济资源被他人控制。协调国内外衍生交易税制中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的认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样的衍生交易,在东道国和母国的税务处理不同,必然会引起征税混乱和制约业务开展。总之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完善必然与衍生工具不断被推出应用,属性特征不断被理解掌握,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断进步革新的过程相一致并行,最终体现为对交易性质、交易数量(价值量)、所属会计期间的合理认定,使税收达到公平税负、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买保险属于一种投资吗
买保险属于一种投资。
1、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两个类型:消费型和投资型.
2、消费型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消费型的保险,即客户(投保人)跟保险公司(保险人)签定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原先约定的额度进行补偿或给付;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返还所交保费。
3、投资型保险:投资型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一个分支,这类保险是属于创新型寿险,最初是西方国家为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之后演变为客户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
4、投资型保险,也可以理解为返本型或理财型。
(3)保险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扩展阅读:
购买注意事项:
1、投资型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这些产品的红利和收益是不确定的。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您,购买投资型保险要了解其风险和特点。
2、一是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集风险保障、储蓄和投资三种功能于一身的人寿保险产品,保险期限较长。购买时要注意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演示红利并非保证红利。实际红利水平是由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
3、仔细阅读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该产品的性质、特征、保险公司对产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退保问题的规定等。
4、分红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在投保初期,成本高,费用大,红利少;之后随着产品的各项费用大幅下降,现金价值累计加快,红利分配也逐渐增多,其投资功能要通过一段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因此,客户购买分红保险后,应尽可能避免退保,否则将发生比不分红保险退保更大的损失。
❹ 保险是理财的一种方式,怎么理解
保险算理财的话,我认为是保险公司在偷换概念而已,
理财即对于财产(包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经营。多用于个人对于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经营,是指个人或机构根据个人或机构当前的实际经济状况,设定想要达成的经济目标,在限定的时限内采用一类或多类金融投资工具,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达成其经济目标的计划、规划或解决方案。在具体实施该规划方案的过程,也称理财。
所谓理财应该是对现有的财产进行规划和使用的一种行为。如果保险算理财的话,那除非是死亡了或者是有了重大疾病了才算理财成功了,否则都是失败的。一个资身保险人给我们讲课的时候就赤露的告诉我们:买保险除非人死了,否则怎么都是亏!
这句话听的很是心寒啊。
保险里的分红基本上可以认为是没有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分红都是不透明的,爱给多少就给多少,甚至有不给的情况发生。哎!去看一下我的空间里面写的吧,我不是做广告,只是告诉一些刚进保险行业里的人一些东西。
❺ 保险属于什么资产
保险属于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可分为现金与现金等价物和其他金融资产两类。前者是指个人拥有的以现金形式或高流动性资产形式存在的资产,所谓高流动性资产主要是指各类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人寿保险现金收入。其他金融资产是指个人由于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如各类股票和债券等。
(5)保险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扩展阅读
金融资产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论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只有当它们是持有者的投资对象时方能称作资产。
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因为对发行它们的中央银行和企业来说,现金和股票、债券是一种负债。因此,不能将现金、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简单地称为金融资产,而应称之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来说才是金融资产。例如,持有商业票据者,就表明他有索取与该商品价值相等的货币的权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与投入资本份额相应的红利的权利;持有债券者,表示有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
金融工具分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票据、债券、存款凭证均属债权凭证。但在习惯上,这些金融工具有时也称之为金融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资产
❻ 保险被说是金融产品对吗
您好,我个人认为您的理解并没有错,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是在借助保险产品融资,但与此同时它也在帮助国家分担民生问题,正是因为如此,在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才反复强调“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次,对于老百姓来说,现在大多数的保险产品都可以让他们在享受保险互助机制提供的保障之外,还可以享受到资本公司的商业运作,使得资金稳健增值。简言之就是,“如遇风险保风险,平安健康作理财”。
最后,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觉得这可能来源于您并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继续努力吧,呵呵!
❼ 保险作为资产传承的一种工具
现代社会人们变得越来越富有的同时,财富如何顺利传承也成为人们思考的主要问题。虽然我们都有着美好的愿望,但很多人在财富需要传承的时刻,却因为资产所有者无法明确继承人及无有效传承方式等问题,让自己的美好愿望无法实现,甚至家庭财富落入他人囊中。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是源于“财富所有权”“财富控制权”和“财富受益权”在财富传承过程中的无法全面掌控。
随着人们对财富意识的加强,不少人都希望财富传承能够提前完成。目前财富传承常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房产赠予”、“现金赠与”,“股权转让”等等。上述资产转移模式可以实现资产所有者希望的“资产受益权”转移,但同时传承人也丧失了对于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掌控权”,这为资产带来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父母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房产,虽然一步到位的实现了资产传承,但同时此房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一并掌控在孩子手中。如果孩子未来对此房产的处置决定与父母的初衷不相符,作为父母也只能接受无奈的结局。
什么金融工具在保证资产传承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同时,又可以安全定向传承资产呢?“人寿保险”就是有效方式之一。
以人寿保险中常见的终身寿险为例:资产传承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确定的保险金额,从而提前确定需传承的资产;资产传承人在有生之年拥有对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资产传承人可以指定和随时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从而确保财富按资产传承人的心愿转移给受益人。
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很好的实现“财富所有权”“财富控制权”和“财富受益权”统一。合理利用人寿保险,可以确保我们有生之年,资产可以灵活支配;离去之时,资产可以按我们的心愿留给最爱的亲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买保险有用吗
首先要说明一点,保险的功能是保障,是“救急钱”、“救命钱”或者“养老钱”。在金融市场上,风险和收益并存,保险的超低风险就同时意味着它不可能有着过高的收益。
我们听说过太多家境殷实的小康之家因一位家庭成员患病而导致负债累累的悲惨故事。事实上,小的风险带来的损失我们往往可以承受和解决,而大的风险带来的常常是重大打击,这些就要依靠保险来解决。投一份重疾险,用一点小钱来应对可能的突发重大打击,给自己一份内心保障。
如果到了一定年纪或者已经诊断出有疾病,比如说家里的老人们,那可能就不符合重疾险对投保人的健康要求,一旦生病住院也会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投一份医疗险,对门诊住院全覆盖,缓解家庭负担。
现在的年轻一代压力都很大,还房贷还车贷,双方四位老人,膝下一双儿女,小两口努力工作,积攒财富,生活蒸蒸日上,美好未来指日可待。如果突然来一场意外,所有的重担压到一方身上,瞬间举步维艰,希望破灭。投一份寿险,让家庭在面对意外变故时经济上有点保障,给爱的人多一点关怀。
有些人的闲置资金会倾向于买些股票或债券,以期达到财富增值的最大化目的。殊不知,高收益的背后也隐含着高风险,一旦投资“失手”,自己很可能失去未来的生活依靠。养老金本身是一个专款专用的概念。一旦将用来养老的资金投入到有风险的市场上用作它途,就不能被称为养老金了。投一份养老年金险,一份稳定且足额的保险,保护家庭财富的底线。
❾ 保险是金融衍生品吗
保险不属于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
金融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或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一种双边合约,常见的有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国际上属于金融衍生品品种繁多,在我国现阶段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以期货为中心的金融业务。期货又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后者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
1、远期合约(Forwards):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交换的日期、交换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远期合约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
2、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就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是合约双方按约定价格、在约定日期内就是否买卖某种金融工具所达成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两大类。
4、互换(Swap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主要有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