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规定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及时登载中国保监会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并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站上发生销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需要网站主办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予以配合。网站主办者不予配合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并协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