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切险”实际上只是个虚幻的概念,因为显而易见根本不可能有这种保险。
所谓的一切险一般指的是除了“责任免除”以外,保险公司承保其他的风险。
我打个比方:
有a和b两种意外伤害险,a只保民航导致的身故,这个叫单一风险合同;b保的是所有意外伤害,除了合同里明确写明“责任免除”的部分之外。这种保险就是所谓的一切险。
B. 财产保险一切险和综合险的区别
首先,《综合险》的保障范围比《基本险》更宽泛一些,但仍然是“列明责任”,即保险公司仅对于“列明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一切险》定义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列明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所以,比《综合险》更宽泛。也就是说一切险比财产综合险要更加宽泛。
财产综合险:
财产综合险,包括九个方面共四十三条内容,该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该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切险:
一切险又称“综合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除承保平安险、水溃险全部责任外, 还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
承保的外来原因损失 包括:偷窃、提货不到、淡水再淋、破碎、渗漏、碰 损、短量、混杂、串味、沾污、受热受潮、锈损、钩 损、包装破裂等危险造成的损失。
一切险并非承保 一切损失,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货物自然损耗、固 有瑕疵与本质缺陷、以及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 的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A”险代表一 切险。
(2)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扩展阅读:
财产综合险的近因原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一切险的概念: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一切险(all 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
货物因战争、罢工、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投保一切险是投保人因附加险的种类繁多,为避免遗漏,保障货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种安全性较大的险别。通常是在所发运货物容易发生碰损破碎、受潮受热、雨淋发霉、渗漏短少、串味、沾污以及混杂污染等情况下投保一切险。
参考资料:一切险—网络财产综合险—网络
C. 一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指什么
个人认为 除了投资失利的风险 还有就是政治因素 天灾 仅代表个人观点
D. 正确理解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包括一般货物险以及特别货物险。
一般货物险按照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海运保险可分为一切险、水渍险以及平安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最大,水渍险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水渍险负责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而平安险则不负此项责任。
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特别货物险分为收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
在此基础上, 如果投保人愿意, 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尖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 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火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海运货物一切险是否包括抢劫风险
陆上武装抢劫是否属于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转载)(2009-04-13 10:52:02)
提要】本案涉及陆上武装抢劫是否属于人保“一切险”(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仲裁庭认为,“一切险”属于非列明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切险”条款的限定只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其所属内部作出的解释,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一、案情:
2003年8月,被申请人接受货物托运人之投保申请,承保SGH0228398(01)、SGH0230035(02)两份海运提单项下200桶水杨酸甲酯和40桶安赛蜜货物从上海港至Guatemala City的海运一切险(仓至仓)及战争险,被申请人签发了编号为1101200020203001197和1101200020203001236的保单并明确保险金额合计为美元18,398元。货物在运往目的港的仓库途中遭遇武装抢劫,导致了申请人提货不着,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要求保险赔偿,遭到拒绝。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等。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两份保险单承保的“一切险”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的一切非列明风险,而应被理解为所有的一切“意外危险”或“外在危险”,是排除任何“确定的危险”、“预期的危险”、“正常的危险”和“社会性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将外来的原因所致风险明确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碎和锈损”,而保费的确定也是根据上述风险而进行计算的,否则保险业界将无法确定“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从人保战争险条款措辞来看,武装冲突和海盗行为是并列出现的,海盗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抢劫行为,因此,应认为武装冲突实际包含有抢劫性质的行为,武装人员劫持应属武装冲突行动,所以武装行动导致货物被劫持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但因本案武装劫持是发生在陆上的,已经超越了战争险的承保路程范围,不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
申请人认为,货物战争险承保任何针对或来自交战团体的任何敌对行为,而本案的武装抢劫显然不属于任何由交战团体引起的敌对行为,因而不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但陆上武装抢劫应属“一切险”承保责任,而本案保险单采用“仓至仓”条款,陆上武装抢劫属于保险人的承保期限。“一切险”是非列明风险条款,应由欲免责方即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只是我国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作出的部门规章,只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本案保险合同并没有将央行的上述指导意见纳入到保险单中转化为合同条款,因此不能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约束力。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内容存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作者即被申请人的解释。
二、仲裁庭意见:
由于保险单的签发地在中国境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本案争议所依据的保险单条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申请人认为保险单明确承保“一切险”,本案遭遇武装抢劫所致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付。“一切险”属于非列明风险,该险的条款载明“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系概括性术语,在没有进一步限定其范围的情况下,只是一般性、包容性的范畴。据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如欲拒赔,应举证损失确系保险单除外责任中所列的范围。而“一切险”除外责任第(五)条款中的文字并不能说明本案武装抢劫系除外责任。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仲裁庭认同申请人关于本案损失应属 “一切险”的主张。
被申请人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中将该条款的“外来原因”限定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碎和锈损。”故而对本案武装抢劫损失,不应由保险人负责。仲裁庭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限定,只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其所属内部作出的解释,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以此为准,有违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缔约自由的权利。
被申请人还提出“一切险”的保费是按照业内对该险的解释惯例和14种限定责任来拟定费率的,如扩而大之,将“一切险”解释为一切非列明的风险,将无法确定“一切险”的费率。被保险人交纳的是确定的保险费,只能承担确定的可列明的风险,难以承担如此扩大的责任,因而申请人的索赔不符合保险业内的惯例和保险实践。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至于业内的惯例解释,以及系一方内部经营管理的费率成本核算,两者均不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定,本案武装抢劫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被申请人应赔付申请人货物损失
F.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什么
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残,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非本意的和明显的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事件。
人身意外伤害不承担人的患病死亡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G.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下列保险条款中承保风险类似我国平安险的是 ( C ) 。
2.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可以加保( C )
3.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D )。
4.保单出具后,因保险内容变更,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签发的补充、变更原保单内容的凭证是( D )。
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失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被火烧坏,乙批货物没被火烧但遭水浸湿,B舱货也全遭水浸,因此( C )
6.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中,雨淋、渗漏属于(C )。
7.在海运过程中,被保险物被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属于(A )。
8.某外贸公司出口茶叶5公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D )。
9.我公司按CIF条件出口棉花300包,货物在海运途中因货舱内水管渗漏,致使50包棉花遭水渍受损,在投保下列哪种险别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D )。
10.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D )天,不管货物是否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ABCD )。
2.我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海运途中部分货物丢失。要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我公司可投保(BC )。
A.平安险 B.一切险 C.平安险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D.一切险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3.根据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能够独立投保的险别有(ABC )。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
4.根据英国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下列险别中,可以单独投保的是(ABC )。
A.ICC(A) B.ICC(B) C.ICC(C) D.偷窃、提货不着险
5.根据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损失中,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的有(ABD )。
6.根据C.I.C保险条款采用“仓至仓条款”的保险险别是( AE )
H.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答案:中国K公司不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
理由:中国K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承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可以参考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当然,如果保单已经转让给比利时S公司,则S公司有权向中国人保提出索赔,此时K公司应提供必要协助,但是索赔的主体不应是K公司,尤其是K公司已经收到货款并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况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结论是以K公司的交货义务已经完成为前提的,如果说约定的贸易术语是D大类的,也就是说海上运输这一段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的,那么显然K公司是有权向中国人保索赔的,理由是具有保险利益,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保险事故而受损。
所以,如果完整地解答,可以分两步,也就是区分中国K公司是否承担海上运输的风险,如果承担,则应索赔,如果不承担,则无权索赔。最主要理由就是看是否有保险利益。
I.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有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J. 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保险知识:https://www.db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