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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应如何管理
(1)归档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档范围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等。形式包括文字、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
(2)档案的保管。
①保险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②使用统一的铁制文件柜保管档案,采取措施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要求。
③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对档案的收发、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要认真负责,交接档案时双方应交接清楚,领导签字。
(3)档案的保管期限。
①永久。未办理领取或终止手续的表、单、证;业务年度统计报表和文字资料。基金总账及明细账,基金及涉外凭证,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分析,重要单据和登记表。
②长期(16~50年)。缴费明细表;收款收据;转保、退保通知单;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各种费用单据;年度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账、经费总账及明细账、现金账、银行账。
③短期(5~15年)。迁移出本地或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表、单、证。
(4)档案的利用。
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主要供主管机关、投保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使用,不对外开放。
②业务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得借阅。
③投保人只能查阅本人档案,不得查阅他人档案。
④查阅人要求查阅档案时必须填写“查阅业务档案审批单”和“业务档案利用效果表”。经保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档案保管人才可出示档案。
查阅档案资料,要爱护使用,严禁丢失、撤换、剪裁、污损、折皱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任意勾画、涂改等。
(5)档案的销毁。
①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或经本管理中心领导部门决定不再继续保管的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必须经过鉴定,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后销毁。
②销毁档案材料时要有专人在场,在指定地点进行,做到严密组织,由专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档案销毁登记册》签字盖章。
③《档案销毁登记册》要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㈢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是做什么工作
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结算、调整、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局有关科室制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拟定三县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市本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参保登记等。 (
二)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县区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汇集、上缴和使用;承办市本级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登记、档案管理、帐户处理、待遇核定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审核、接收、移转,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指导督促区街居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统计上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数据;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库,指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保管和使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合开展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对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积极开展和推进“银发帮扶工程”等。
(四)负责新批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结算;在职、个体缴费人员死亡及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帐户一次性返还结算;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五)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反映和监督基金及各项资产的运行状况,及时编制各项会计报表等工作
㈣ 陕西档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如何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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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议书和报到证一般只有两年的有效期,超过则效力尽失,所以应该在两年内尽量找到接收单位并办妥相关手续,哪怕是凑和先把档案落下也好。
其次,我很想知道,你现在如果有单位的话,单位性质概况是怎样的?将来有可能的就业环境(如可能跳槽或进入政府等)是怎样的?——这对给你的可行性建议比较重要些。
第三,我个人感觉你如果是正规统招入学的话,毕业时的档案是不应该交到你个人手中的,除非是个杂牌学校(请原谅,正规大学是不会将档案直接交到毕业生手中的,哪怕是有个第三方的虚假协议单位接收也可以,但就是不允许直接交给本人,这是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现在既然档案在你手中,如果刚毕业不久,可以再联系原学校,一般可以补发协议书的,你可以据此与新的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新单位如果同意接收档案关系,可以直接通过地市级的人事局转移接收档案(根据你的情况,建议运用点关系沟通下,如果你就业还是在教育系统,那更得公关了)。
第四,抛开前期的档案不谈,现在关键是要知道你就业或意向就业单位是哪。如果是普通的企业,大多是参加社会统筹劳动保险,这类保险你学生档案的作用不大,一般开始可以放弃学生档案直接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劳动合同再增加保险,这时的档案是工人性质的,但不影响你退休或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第五,如果你现在的就业单位就是教育系统或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山东省保险方面还有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系统,缴费基数高,个人缴费低但待遇优厚,假如是进入这一类的保险,那你的学生档案就是必须要重视的了,现在不管教育厅教育局怎么答复你,如果你进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哪怕是你学校也不管了,报到证也无效了,也要想尽办法沟通公关一下,把档案落到工作单位所属的上级管理部门去,没有捷径,票子和人脉就是捷径。
第六,学生档案在你个人手中还有一个不便就是,在评聘各类职称的时候,尤其是人事局教育局进行评审那种,不是考试那种,这需要档案和学生的身份证明和就业时间、经历的核算,用途明显一些。
总之,如果你是个体或在一般企业就业,本身对职称等方面的意向不大,可以将学生档案存到就业单位去,只要按规定办理保险,未来的退休和医疗保障等影响不大。如果是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甭在这儿问了,尽快公关把档案交到教育部门或人事部门为妙~
祝一切顺利!
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归档
这个具体你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他们有人专门指导办理。
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人社局直属单位,工作地点按照实际需要地点不同,请咨询当地人社局
以淮南市为例:
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淮南市人社局直属单位
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2、负责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内控稽核。
3、负责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农村老兽医、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农村老放映员、老村干部、老村医、老民师八类“老字号”群体补助的发放。
4、指导各县区以上业务的实施。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扩展阅读
人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淮工作或定居政策。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构建全市人才服务体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训机构党建工作。
(十四)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2、目标: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5、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政策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扩展阅读:
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㈨ 我想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改成职工的有档案其它没有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无法改为职工的养老保险,如果你参加工作,可以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由单位代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止缴费,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合并计算,如果你没有工作,是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