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问题探析[摘要]本文探讨了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收益性质认定、税基认定、征税时间确定等方面的税收难题,分析了现有处理方法的不适应,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构建设想。(中经评论·北京)金融创新是当代国际金融界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是金融结构提升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创新又以金融工具创新为核心内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改变了整个金融领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价值取决于另一资产或参考利率或指数价值的一种金融工具(或一种合同)。实际中主要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管理风险、发现价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预测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的未来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益金签订合同或者互相交换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进行交易,具有虚拟性、杠杆性、风险性的特点。一、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税收难题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与传统金融工具交易有着根本不同,这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对称的处理方法。(一)收益性质的认定确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质是所得税制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前尚没有统一的方法为各国采用,也没有普适的标准涵盖各种工具。传统税法对两类金融工具(债务类与权益类)处理不同:债务类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所得课税和减免,按照现金收付制征收预提税,本金不征税:权益类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实现制征收预提税,可以享受归属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复杂多变性使人们难以确认其收益是债务性质还是权益性质,对收益应如何课税存在争议。在具体税目方面,人们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损失属于“资本利得/损失”、“普通所得/损失”,还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国立法主要将交易所得归属于“普通所得”或“资本利得”,对“普通所得”课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课征资本利得税;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构成营业的一般过程,则作为“营业利润”或作为“其他所得”征税:有些国家则采用新的所得类别征税,例如英国将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归为“收入项目”,荷兰将居民纳税人互换合约的交易所得作为“交易利润”。不同国家对收益性质认定和税目划分不同,相应对类似交易适用的课税办法和税率也不同。根据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动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实践中存在区别课税和不区别课税两种做法。美国和英国实行区别课税制度:美国税法中将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一般损益,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资本损益,适用不同课税规则;类似地,英国对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所得课征所得税,对投机交易所得课征资本利得税。交易目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影响也不同,税法上的这种区别对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税收公平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原则,但由于主客观因素,实际区分往往要依据复杂的规则,存在概念边界模糊、征税效率不高等问题。日本实行不区别课税制度,不区分交易动机,不对未实现的损益课税,至交易结清时确认交易损益,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节约征税成本。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未来是延续现状或统一于某种方法还是发展一种更优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实践。(二)税基的认定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税基的认定存在不同方法。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组合交易,对衍生交易和基础交易区别课税,体现了按照经济实质公平征税的原则,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离程度不同,难以形成统一规则。不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整体交易进行课税,这有利于促进衍生工具的创新与运用,但课税办法应有别于传统金融工具。实践中,上述两种原则分别为不同国家所采用,例如英国采取分离课税原则,法国采取不分离课税原则。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个价值指标,比如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往往偏离内在价值。选择内在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税收负担随内在价值变化而变化,符合适度税负原则,但难以抑制市场价值偏离内在价值的投机炒作行为;选择市场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但当市场价值背离内在价值时,存在税负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额巨大,价值变化频繁且幅度大,无法适用传统会计原则计价(如历史成本原则、匹配原则等),也难以在传统报告体系中列示(如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在对衍生工具征税时,价值量与收益额的确定是一大难题。(三)征税时间的确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时点差异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发生的时点也是可选择的。如金融期货既可以对冲平仓,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权合约到期时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交易环节的征税时点难以统一。衍生工具从合约开始到最后清算交割,期间不发生实际资金流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会给合约持有者带来损益,合约平仓或交割前的损益是否要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存在不同做法。英国、日本适用损益实现原则,不对合约期内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到合约终了损益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后,才予以确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会刺激纳税人推迟所得实现时间,达到避税目的。而市场计价原则要求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美国采用这种方法。但这种方法也有问题:首先,合约存续期间价值变化都要作为税基征税,存在未实现收益纳税后最终未实现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调整课税有悖传统所得税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规定;最后,有些流动性差的金融工具难以取得可靠的市场价格。除上述两个原则之外,还有研究者提出,在对冲交易获得收益时可以确认衍生交易损益的匹配原则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实现原则,来确认衍生工具课税的会计期间。二、建设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一些思考当前我国税制中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涉及的业务基本为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新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主要沿用既有的相关税种、税目、税率,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问题具体批复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比如曾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形式规定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的掉期业务可按照“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例,同意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应用,相关税制建设要侧重于促进市场发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据衍生工具的性质和特点,落实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恰当征收。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遵循惯例,衍生合约的签发可以作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衍生合约交易也可以类比征收交易印花税,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机性交易,但税率设定必须适度,过高就会从根本上伤害到交易,同时要慎重征收基础资产交易税,防止对衍生交易造成冲击。金融机构买卖衍生工具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比照其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经纪业务、结算业务等同样类比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中的难点是对不同工具、不同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应该坚持参照基础交易,灵活分拆组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营业税的税率设定要体现政策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从事衍生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是顺理成章的,转让衍生合约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衍生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风险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征税过程体现出对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区别对待,引导新兴的衍生工具市场朝规避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向发展。衍生工具税制建设还需要考虑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问题。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已经统一,未来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应继续遵循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既要充分利用外资金融机构的经验优势和鼓励它们的参与积极性,又要防范战略地位和经济资源被他人控制。协调国内外衍生交易税制中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的认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样的衍生交易,在东道国和母国的税务处理不同,必然会引起征税混乱和制约业务开展。总之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完善必然与衍生工具不断被推出应用,属性特征不断被理解掌握,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断进步革新的过程相一致并行,最终体现为对交易性质、交易数量(价值量)、所属会计期间的合理认定,使税收达到公平税负、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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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为什么属于金融
金融的本质就是面对风险的跨期资源配置。所以保险当然是金融,而且是最正宗的金融活动。
Ⅲ 请问保险算资产吗
算的。
保险属于金融资产。当你获得保单以后,在保险有效期内,这份保单就是你的个人金融资产。在你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时,你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所承诺的给付或赔付的现金,在未发生保险责任时,你的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你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按当时的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你一定数额的现金。因此,保险可以说就是你的金融资产。
Ⅳ 保险算金融资产吗
不算
Ⅳ 有效保险单是一种金融资产凭证
是考试的吧,我用通俗的说法给你解释下吧
先说投保单和保险单:
投保单是代理人指导客户填写的表明投保意愿的单证,主要包括投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投被保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投保的信息(险种、保额、保费和缴费方式等),另外投保单还需要客户填写转账授权信息授权保险公司转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投保单是需要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并抄录“三十八字真言”的。
保险单就是咱们所说的保险合同或者叫保单。是保险承保后保险公司印制的正式保险合同。
暂保单就是临时保单,跟汽车的临时牌照一样,通常有效期30天,期间它和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凭证是极度简化的保险单,通常只是一张小纸片,上有客户身份信息和险种名称、保额以及简单的保险责任(例:长途车站出售的1元钱保险给你的那个小纸条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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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2019 保险占金融资产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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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日本公民一出生,就背负着750万日元(合约人民币55万元)的债务。以日本现在的国内生产总值500兆日元的数目来计算,日本的债务已经是国内生产总值的1.97倍,一般国家破产大约是债务为国内生产总值的2倍,日本已濒临危险水域。
一向被认为富裕的日本,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状况?追究原因,是因为高龄化社会。政府支付年薪给退休国民,以及医疗费的增加。而且在90年代以后,受经济刺激政策影响,政府开支不断膨胀。
日本人口现在约1.2亿人,但因生育力不足而问题日趋严重。人口学家警告,到2050年,日本人口可能要减到8000万人。少数的下一代要担负起上一代所遗留的庞大债务,更让日本人不敢生小孩了。
日本的债务主要是发行国债。最大的债主9成以上是日本银行、邮政储金、保险公司、年金基金等,这些资金当然来自民众的口袋。所以日本人现在把钱无利息(近20年间接近零利率)存到银行,等于间接持有政府债务。
日本政府之所以背负如此庞大的债务还不破产,主要是国民的金融资产还很多,一般家庭的存款与股票投资等个人金融资产,加起来大约有1400兆日元。国际货币基金的估算显示,到2019年,日本债务将超越个人金融资产,个人小家将再也无法承担国家庞大的国债。也就是说,再过十年,如果日本财政没有得到改善,日本破产的可能性就很大。
Ⅶ 保险产品是所有资产配置中最底层的资产吗
不是。
保险属于金融资产。当你获得保单以后,在保险有效期内,这份保单就是你的个人金融资产。在你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时,你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所承诺的给付或赔付的现金,在未发生保险责任时,你的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你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按当时的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你一定数额的现金。因此,保险可以说就是你的金融资产。
资产配置(Asset Allocation)是指根据投资需求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证券与高风险、高收益证券之间进行分配。
21世纪的当下,具有传统文化的艺术收藏品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在债券、股票、房产等面临重大转型的历史时期,更应该通过另类资产——文化艺术收藏品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回溯历史,中国人最注重“资产配置”,能够流传下来收藏品都价值不菲,既能够保值增值,又能够传承文化,传给后人。
放眼未来,中国是世界闻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中传承较为完整的国家。众多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及艺术品都将是不可多得的资产配置元素,比如:书画、瓷器、玉器、紫砂、珠宝、文玩等。
Ⅷ 保险金融房产是什么意思
保险金融房产指把保险比作不动产,因为保险与不动产间有类似的地方
类似点举例:都属长期持续投资行为,以稳定增值保值为目的,有固定返还的部分,也有预期未来的不确定部分
最根本不同在于房屋的流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保险的固定性和绝对确定性,几种金融资产应该相辅相成,构成家庭稳固金融“房产”。
Ⅸ 保险市场是不是属于金融市场
首先要明白金融市场的概念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
那保险市场是不是属于金融市场呢?
当然是!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一年以内)资金的市场,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一年以上)资金的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融资的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
另外可以从日常生活中判断,现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所以我们也可以由此推断保险是金融的一部分。
保险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这种观念之所以在中国比较淡薄和模糊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和保险市场还不够发达,再者中国保险业的名声实在有些差,让人们觉得它怎么可能与金融挂上钩。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内涵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