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益基金会的管理者的职务名称从高到低分别是什么
会长\双花红棍
㈡ 慈善基金如何运作、增值
慈善基金会运作模式
中国的慈善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区别在于是否面向公众募捐。基金会通过募捐获得慈善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基金会也会面临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投资来实现。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都会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股权投资等方式来操作,也有一些基金会通过委托专业的金融公司来理财。通过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可以更好的在救助残疾孤儿、助学兴教、赈灾救援、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救助方向上有所作为,发挥作用。
㈢ 什么是公益基金,与一般基金会和基金由何不同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属于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
社会公益基金会是管理捐赠资金的非盈利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构,不是企业、事业单位,也不是其附属机构,而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需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宗旨,依照基金会章程,建立一套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营机制,基金会的资金 来源主要靠社会捐赠。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㈣ 社会公益基金的性质和目的
社会公益基金会是管理捐赠资金的非盈利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构,不是企业、事业单位,也不是其附属机构,而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需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宗旨,依照基金会章程,建立一套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营机制,基金会的资金 来源主要靠社会捐赠。其从业人员的工资、住房、医疗等一切费用均需依靠基金会自己解决,而不像别的学会、协会那样向会员收取会费。公益性基金会的设立是为了要更有效地吸收社会募捐的资金,通过建立自身科学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基金增值方案及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计划,从而达成社会公益基金的积累与支出的 最优化,最大限度地为社会谋取公益。社会事业社会办是中国现代事业单位体制的特色之一,基金会的建立与发展,给了社会事业单位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近十年的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一是起到重大促进作用。单以市场机制而言,也不可能达成这样的目标,这是由于盈利部门主要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特别是中国,仍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尚缺乏足够的力量形成“取之于民, 还馈于民”并深切关怀社会问题的观念。
㈤ 慈善基金会的制度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