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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重点技改项目基金

发布时间:2021-08-07 06:17:34

㈠ 向发改委申报国家重点项目的要求和程序是什么以及优惠政策

要求:
1、资质。
2、相关政策支持。
3、利国利民,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逐级申报
5、相关申请文件和法律文书齐全

程序:
项目文案
环境影响评价
可行性论证
申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五、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附件材料
1、当年年检的业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
3、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5、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6、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一下这个成功案例,是word文档http://www.cheng.gov.cn/uploadfiles/07080244030302/200821317618.doc

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一些什么资助项目

你要多上发改委网上找找看看。我帮你找了一篇你参考下

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全面部署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社部、卫生计生委、食药总局等12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全面部署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启动信息惠民十大专项行动计划。
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信息惠民工程实施,惠及人群超10亿人,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及居民消费超万亿元。实现15个省医保跨省即时结算,实现100个地市就医一卡通和病历互认共享,实现超过1万门精品课程免费网上开放,新增1000万就业,突发事件处置速度及准确率提高30%,在试点地区实现养老机构、社区和医院的协同服务,推动药品食品网上阳光直购。在一批信息惠民示范城市全面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以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
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就是要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建立百姓满意、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信息惠民工程的重点是要解决社保、医疗、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突出问题,以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的创新为抓手,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协同服务和信息共享,探索推动信息化条件下的“虚拟大部制”,推进政府管理服务流程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㈣ 发改委对中央投资项目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

立项审批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类,审批针对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核准是针对2004年“关于立项改革“中给出的核准目录,大多是大型船坞等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其他类备案就可。可以上国家发改委网站,关于“立项审批”类,点击进入学习。

㈤ 发改委七大重点工程包都包括哪些项目

1、重大网络工程
2、健康养老
3、生态环保清洁能源
4、粮食水利
5、油气
6、交通
7、矿产

发改委推七个重大工程包 八大受益板块全解析

网易财经12月4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天上午举办了题为“加快推进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重大工程建设”的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高技术司司长綦成元、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等出席了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介绍了“加快推进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重大工程建设”相关情况,并强调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七个重大工程包(注: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等4个工程包的情况已在发改委上周的发布会上公布),离不开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国家将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其中包括了沿海核电工程。网易财经梳理了这七个重大工程包所涉及的概念板块,以飨读者。
第一个是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包。这个工程包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加快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同时,国家对中西部、农村等基础条件薄弱地区,将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引导带动地方、企业加大投资力度,适度超前发展。二是加快跨区输电、区域主干电网、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综合供电能力。将建设一批远距离、跨区输电通道,基本满足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2020年前的接受外来电力需要,以及水电基地、风电集中开发区跨区外送电力需要。三是加快油气管网和储存设施建设,保障油气资源安全有效供应。
涉及概念板块
电力、智能电网:相关概念股包括积成电子、*S天威、思源电气、浩宁达、科陆电子。
油气管网:玉龙股份、金洲管道、山东墨龙等。
第二个是清洁能源重大工程包。为推动能源生产消费革命,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今年9月,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清洁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的通知》,提出了今明两年可开工的26项西南水电和风光电项目。一是西南水电基地开发,目前在建项目进展顺利,溪洛渡、向家坝、锦屏等一批大型水电项目投产顺利。二是沿海核电工程。按照中央的要求,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启动一批沿海核电工程。三是风电建设,核准了一批项目并开工建设。四是光伏建设。以创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为抓手,积极探索分布式发电商业运营模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涉及概念板块:
西南水电:桂冠电力、黔源电力、桂东电力、文山电力。
沿海核电:中核钛白、方大碳素、沃尔核材、江苏神通等。
风电板块:泰胜风能、天顺风能、湘电股份、上海电气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板块:海润光伏、航天机电、隆基股份等。

第三个是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包。主要内容是加快实施石油、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勘探开发和矿产资源保障工程,增强油气及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提高资源保障水平。其中,列入重大工程包的油气管网和储气设施项目有37项,矿产资源保障工程中今明两年要加快推进13个矿产资源项目,重点涵盖铁矿石、铜矿、铝土矿等矿产品种。
煤层气概念股:国新能源、中捷股份
页岩气概念股:江钻股份、神开股份、杰瑞股份等。

㈥ 什么是发改委专项资金

帮助企业推动发展其项目,从国家拿获得的资助资金

㈦ 急、急 有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通知和文号吗要原文

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没有文号,网上可搜到原文哦

㈧ 国家发改委截至目前 一共批准了多少产业投资基金

2014年,中国VC/PE市场基金整体的募资状态有向好的趋势,从募集的基金数量和规模来看,虽然不比2010和2011年度的募资业绩,但相比2012和2013年度低迷的募资氛围,2014年度的募资情况有所好转。
2014全年共披露305支基金开始募集和成立,总目标规模达到659.74亿美元。
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层面上,越来越多带有区域性的产业发展基金正在筹划之中,各地都在筹划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产业投资基金,显现出“产业投资基金热”的趋向。

㈨ 哪些项目需要发改委立项

一般接手的政府项目都要有立项批,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主要是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办理。

1、财政预算投资类、财政注入资本金类、银行政策性贷款类、外国政府贷款类项目采用审批制,属于内部审批,要求比较严格,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节能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

2、企业自主投资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资项目,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等采用核准制。需要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手续、规划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环评、节能等手续可在办理立项的同时并行办理,不再是立项前置手续。

3、企业自主投资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等采用登记备案制。可从各省政务服务网注册企业信息,然后向有管理权的发改部门填报提交项目信息,发改部门审核赋码后,企业自行打印登记备案证明即可。

(9)国家发改委重点技改项目基金扩展阅读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本委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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