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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金融管理政策执行

发布时间:2021-08-07 07:31:40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5日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㈡ 保险公司被监管后带来什么后果

保险公司被监管对被保险人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保险公司还要继续按合同履约。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实行一些措施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保险公司金融管理政策执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㈢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㈣ 保监会直接管理的保险公司是什么意思,都监管什么

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对提高白银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在更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了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保监会微观监管的保险监管新体系。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稳定运行。

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从根本上说是要实现金融宏观监管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监管日益复杂、专业化、技术化的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建立了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保监会微观监管的保险监管新体系。

(4)保险公司金融管理政策执行扩展阅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它是国务院直属的部级机构,依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截至2017年2月,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保险监察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设立了5个保险监察局。

每个地方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授权,执行保险行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以统一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国家,维护合法,保险行业的稳定操作,和指导,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险行业。

㈤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5)保险公司金融管理政策执行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㈥ 金融办如何管理保险公司

先从规范高管开始吧
比方说,
1、高管的薪酬不能超过年度利润的多少比例,公司亏损,仅可拿基本、、、
2、公司违规经营高管在行业内封杀
3、产寿险应该有相同的政策

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㈧ 保险公司属什么部门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8)保险公司金融管理政策执行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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