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业保险联系电话是什么号码
失业保险由当地社保局统一管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拨打118114查询当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电话。
⑵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工失业保险处,劳动就业服务处,人事考试中心,哪个福利好
福利基本一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为参公,工资要略高于没有参公的就业服务处(指两个条件一样的人之间的对比),人事考试中心听起来好听而已。
⑶ 肇庆市农民工失业保险金一个月能领多少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⑷ 如果失业了,可以到社保局怎么申请失业保险
可以的。但要到社保局办理申请失业金手续。
上海地区如何办理领取失业金?
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需要符合那些条件?
去那里办理及领取?
一、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
二、失业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如何办理失业金
(一)办理《失业证》
一般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证》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学历证明;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办理领取失业金
一般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办理机构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1.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4.已经年检好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身份证、劳动手册到街道社保办理,工作满1年领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⑸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后勤保障和接待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党委办公室(与老干部管理科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和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党务公开、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拟订工作;负责草拟重要文稿和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和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以及非领导职务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审查等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工作;负责实施公务员法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奖励表彰相关事宜,以及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政工)科长任免工作和科级职务任免备案工作;办理公务员因公出国(境)政审业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资格、职务的评聘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各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暨评委库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业务;指导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和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等考试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各专业中、初级资格证核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及协管工作;办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业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人员聘用及备案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和调配交流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人才统计工作;办理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业务。
培训教育科(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合署)
负责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职业资格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村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施教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拟定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技工学校和直属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科(与农民工工作科合署)
负责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城乡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以及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指导直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
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有关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负责对全市劳动合同签订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调配工作;负责市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核;负责市直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批工作;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对全市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拟订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贯彻执行有关用人单位与雇员协商确定工资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政策;负责审核市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及省驻肇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
贯彻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提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建议和对策;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的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取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工作。
工资福利科
管理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统发工资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统计、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分配制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宏观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统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和组织本级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咨询、解释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规划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负责统计、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企业科以下干部职工退休和全市企业单位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公伤残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工人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开展;负责市直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审批工作。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标准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准入资格标准及年度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和实施市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市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负责市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协助市老干局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和分配计划;组织拟定工伤医疗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市直用人单位职工工伤的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市工伤康复中心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科
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贯彻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劳动监察局
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审核、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及法律监督员;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信访办公室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接待、协调处理工作。
⑹ 公司为什么会收到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
应该是政府对企业用人的财政补贴。
⑺ 失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是业务经办机构是
失业保险主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是失业保险管理局,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⑻ 今天去劳动局办理失业保险金,我失业保险金交了120个月了,以满十年
一般在一个劳动单位做满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又没找到新的的单位,这期间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领取期限是你上一单位做的年限,如做了6年则可领取6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⑼ 失业保险在网上查不到,问社保局说是在以前的旧系统里,正常吗
正常,新旧系统的交接所以存在查询不到问题,详细建议按照社保部门的操作处理。
⑽ 我到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经办人告诉我,我享受一年的医疗保险,是真的吗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社保政策,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以享受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
执行法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