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学术论文的基金项目和研究成果格式怎么标注
在文章标题后的空白处点“插入”下面的“引用”,再选“脚注和尾注”,在“位置”选“脚注”,在“格式”下选“编号格式”,如果不需要数字标记,则选择“自定义”,在后面的“符号”中选择相应的符号,或者选空白(一般学术论文里选择符号里的第一个空白符号即可)。然后点“插入”。现在,光标自动出现在页面底端的脚注处,你就可以编辑了。然后
项目名称:XXXXXXX。
项目编号:XXXXXXX。
一般还要加上
作者:XXX(1992-),XXX专业,主要从事XXX研究。Email:XXX.
有的还要加上
通讯作者:XXX(出生年份),主要从事XXXXXXXXXX研究。Email:XXX.
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㈢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如何填写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请用计算机填写,所用代码请查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所有表格均可加行加页,排版清晰。
二、封面上方两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请用中文填写,其中“学科分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课题名称”一般不加副标题。
三、《数据表》的填写和录入请参阅《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四、《课题论证》活页与《申请书》中“表二.课题设计论证”内容略有不同,请参阅表内具体说明。
五、《申请书》报送一式5份,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课题论证》活页夹在申请书内。各省(区、市)报送当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报送中央党校科研部,在京部属高等院校报送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报送本院科研局,军队系统(含地方军队院校)报送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填写 《数 据 表》 注 意 事 项
一、本表数据将全部录入计算机,申请人必须逐项如实填写。填表所用代码以当年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为准。
二、《数据表》中粗框内一律填写代码,细框内填写中文或数字。若粗框后有细框,则表示该栏需要同时填写代码和名称,即须在粗框内填代码,在其后的细框内填相应的中文名称。
三、有选择项的直接将所选代码填入前方粗框内。
四、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职称或没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填写表五推荐人意见栏。
五、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课题名称——应准确、简明地反映研究内容,一般不加副标题,不超过40个汉字(含标点符号)。
关键 词——按研究内容设立。最多不超过3个主题词,词与词之间空一格。
项目类别——按所选项填1个字符。例如,选 “重点项目” 填“A”,选“一般项目” 填“B”,选“青年项目”填“C”等。
学科分类——粗框内填3个字符,即二级学科代码;细框内填二级学科名称。例如,申报哲学学科伦理学专业,则在粗框内填“ZXH”,细框内填“哲学伦理学”字样。跨学科课题填写与其最接近的学科分类代码。
所在省市——按代码表规定填写。地方军队院校不按属地填写,一律填写“军队系统”。
所属系统——以代码表上规定的七类为准,只能选择某一系统。
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填写全称。如“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不能填成“北京师大哲学系”或“北师大哲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不能填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数技经所”或“中国社科院数技经所”,“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不能填为“北京市委党校”等。
通讯地址——按所列4个部分详细填写,必须包括街(路)名和门牌号,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通讯地址。注意填写邮政编码。
课题组成员——必须是真正参加本课题的研究人员,不含课题负责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预期成果——指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可多选。例如,预期成果为“专著”填“A”,选“专著”和“研究报告”填“A”和“D”。字数以中文千字为单位。
申请经费——以万元为单位,填写阿拉伯数字。申请数额可参考本年度申报公告。
参考链接:http://wenku..com/link?url=_-bW44roC4cB_NypALfTKffTzX8m
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