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是多少
该救助基金,不接受私人申请。
楼主要是需要该机构的资助,需要通过交管部门。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0条: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⑵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无力偿还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只是为保障抢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不是社会救济,是需要责任人偿还的,不偿还,或无力偿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⑶ 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
现实困惑
白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某路口时,因刹车失灵,冲撞了几名行人。其中3人重伤,在ICU (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住院观察,白某因没钱支付抢救费用,请求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垫付。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或者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是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解读
为了抢救受伤人员的生命,需要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时,公安机关负有通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前提是,肇事司机投保了交强险。
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吗
现实困惑
老李是当地的一个农民,自从2011年起就一直从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与当地签订了用工协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还给其发了上岗证和养护公路的标志服,并按每月3公里500元的标准付劳动报酬。某日,道路养护的队长通知老李前去某公路塌方点工作,老李便急急忙忙地赶往塌方处,途中老李所骑的摩托车和一辆无牌无照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老李骨盆粉碎性骨折,大腿断裂,小轿车的司机逃逸。老李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抢救费用没有着落。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吗?
律师答疑
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由救助基金来先行支付抢救费的;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据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此案中,撞老李的车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解读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保障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治,保障生命安全,减少损失,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原则。
⑸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现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⑹ 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应该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机制
除了对交通肇事被害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强制机动车购买第三者保险以外,对其他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救济措施。被害人获得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由致害人进行赔偿,这也是形成法院注重调解、存在“以钱抵刑”现象的原因之一。致害人不赔偿或无能力赔偿时,被害人也有可能获得社会募捐,或者在生活困难时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等,这个是例外情况,不是常态化的。
现在的问题是建立被害人救济措施,建立的方法也只有一个,就是问题比较普遍、社会反响大,引起了领导人足够的重视,认为有解决问题的必要。现在已经有专家、学者在进行救济制度的探讨了。
⑺ 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需要偿还。
⑻ 什么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是指为实现社会救助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条件、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
⑼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
属于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