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移民后扶
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行统一的后期扶持政策,即不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新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均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连续扶持20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电力加价统一筹集,分省安排使用。
1、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对移民安置村社的扶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移民脱贫致富步伐。
2、积极做好政策兑现的前期工作。按照后期扶持政策启动兑现的程序和要求,积极向上汇报衔接,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启动实施。
3、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好后期扶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对已上报的两个规划,进行充实和完善,优化和靠实规划项目。对规划确定的项目,在听取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效益分析等移民关心的内容进行公示,确保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对2007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进程,加大工作深度,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实施。
4、切实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抽组一定的人力,按照职责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做好一切可能发生事件的应急预防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② 库区移民指的是什么
水库移民也即水工程移民,是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也叫库区移民。国家对此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期配套政策等措施来保障水工程移民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政策: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3、《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③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给你个详细的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④ 移民局(库区移民类)的单位类型、工作性质、主要职能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请有了解的网友帮我解答一下。
移民局(库区移民类)的单位类型:移民局是县级以上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随所属政府级别高低而不同。属公务员编制和管理单位。
移民局(库区移民类)的工作性质: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因兴修大型水利工程或者大型国防人防工程而导致人民迁移所带来的问题。
移民局(库区移民类)的主要职能:处理移民拆迁、移民安置、移民扶植、移民善后等。
移民局(库区移民类)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移民、水库移民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续工作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水利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续工作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管辖区移民后期发展扶持工作,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和管理管辖区基金,审核监管重大扶持和发展项目。
四、负责水库管辖段综合管理工作、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移民信访工作、宣传工作、移民就业培训工作、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五、负责水利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区县(自治县)移民机构正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移民后扶库区基金项目建设意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移民局主要是因为国内一些大型水利工程需要有大批居民迁移而设立的,是负责移民迁移和安置的,隶属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在抓好移民对接、建房和搬迁等环节的同时,开展移民创业致富,移民得到“输血”式帮扶同时实现“造血”式发展,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
移民局 网络
⑤ 什么是库区移民
库区移民即水库移民也即水工程移民,是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也叫库区移民。
国家对此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期配套政策等措施来保障水工程移民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政策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3、《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库区移民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2、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3、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4、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5、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⑥ 水库移民相关政策出台已经三四年了,但为何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迟迟未发农民为何享受不到政策
扶持政策给你的文字:国务院细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中央政府机构直接: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大量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发电,灌溉,供水,生态防洪,大力推进经济和大,中型水库移民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努力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建设资金在库区及库区后期资金支持,以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在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移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统一的扶持政策,支持低标准,充足的水库移民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的移民,也有相当数量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目前,中国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阶段,这是必要的,有能力,以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支持。贫困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保护新的水利水电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以下简称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完美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尝试继续改善支持按照开发性移民的原则,加大支持,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移民,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在库区,水库移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b)目标。短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食品和服装的吗?的突出问题,中期和长期的目标是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C)的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的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支持的组合。
━━坚持解决问题的食品和衣物,以及解决长期发展问题。
━━相结合,坚持国家帮助移民自力更生。
━━坚持中央决策,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
完善政策,提高标准,安置
(d)支持范围。范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支持。 2006年6月30日搬迁的人口,7月1日后2006年水库移民搬迁的原迁移状态的水库移民。支持在此期间,中央水库移民现状人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提出2006年6月30日,经批准,不得调整;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具体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下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决定切换到占非农业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的范围。
(e)支持的标准。移民的支持范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f)支持期。支持搬迁在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从20岁到支持范围,支持移民,2006年7月1日后搬迁,完成搬迁之日起,因为支持为20年。
(七)支持。的后期支持,资金支付直接到移民个人应被授予的,以个人的移民生活津贴移民生产可能也成为该项目的实施,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以便到支持的的移民村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你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的组合。具体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并编制的实际水库移民安置计划。以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方式来验证,创建文件,并成立了一个帐户,并在时间到后期支付的资金,以支持家庭,采取项目支持,你可以合作统筹资金的使用,但绝大多数的大多数移民同意,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是开放的,透明的,移民监督,不截留挪用。
(h)支持筹款。要坚持全国统筹合理负担得起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会计,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安置资金由国家资金提供:(1)增加总的销售面积?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成本(扣除关税,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增加收入,特别对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广东省地方标准,以减少负担,中部和西部地区,移民数量的电力价格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市,自治区)(区),一旦获得批准,原则上,进一步调整所需后期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的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差距缩小到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的数量水库,中央统筹解决; 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实行统一的关税增加。 (2)部分的增值税收入提高水库移民安置特殊的价格形成。 (3)维持今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解决直属中央政府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 (4)经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资金应当承担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支持资金的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晚上通过融资的关税增加后期扶持资金,支付电费征收的省级电网公司,中央财政预算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财政支持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和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移民的数量和水资源的标准的规定,如实提供资金。后期的资金,以支持收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
(j)条处理现有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改善水库移民基金,支持现有的水库建设基金成立,目前库区后期支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并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另行制定。因为细安置政策实施之日起,征收资金建设的水库和资金支持,以废除现行的政策,并参与各种水库移民资金核定征收地方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的水库,停止所有的资金负责。
三,平衡,非农业生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安排其他移民和征地和拆迁安置人口
(K)。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满足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非困难家庭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的要求,有效的城市同时,我们应积极协助通过其他渠道,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按照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十二)妥善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现有后期项目,继续支持建设小型水库移民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扣除在该地区的所有电力销售改善自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税,农业生产用电),以筹集资金,全面的解决方案小的困难水库移民,并在后者的一部分,后续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在建项目,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发挥作用。价格每千瓦时不超过0.5%的标准,报告的具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人口中。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可能会影响其他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狠抓了良好的宣传和解释,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及时解决生产生活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适当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增加投资,以促进长远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后者的标准的支持,以帮助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支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突出重点上提高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电力,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就业和职业教育,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移民可以直接受益的生产和开发支持项目。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现有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预算,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是为了提高后期支持基金结余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支持,具体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资源部等部门制定,维护资金筹措库区,调整和完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并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助努力拓宽资金来源。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密切关注的前提和基础,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该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做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的问题,关心他们的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党的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和群众。完善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的举措,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想法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上议程,移民安置工作,周密部署,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XVIII)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合作。土地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在整体责任的重新安置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政府和该地区的社会稳定,在主要负责同志,当地人民的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是同志的责任负责移民工作,落实各级责任,责任,工作场所逐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形成一个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前形成新的组织,领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整合现有的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明确职能,以补充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同级别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低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安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水库移民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机制。有必要加强对移民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地区具有良好的安置工作。
计划(十九)做好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意见,抓紧制定水库移民安置区的政策支持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首批试点选择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水库,推门而入的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周边选择一批高层次,政策,业务能力强,工作组,由经验丰富的干部深入库区移民群众的思想素质。批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以提高行动的能力,参加培训的移民干部按照工作法律。
(XX)加强监管,确保金融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移民审计,以核实移民身份,并公布在两个农村发布非挂羊头卖狗肉。水库移民安置要认真贯彻落实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泄漏和挪用资金的支持拦截。监察部,财政部,发展问责制措施。监察,审计部门在各级早期干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在后一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他们必须受到严厉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支持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后期创造良好的气氛。我们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律,法规,入境事务处是良好的后期扶持政策,解释有关的宣传,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有媒体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保养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移民,引导移民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政策采取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令,以确保社会稳定的规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等部门的支持迟到部和财政部的政策与监督检查的主要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5月17日(完)
⑦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怎么算
能贪就贪,我们那里就是这样算的
⑧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之以死亡和后代有什么条件能继承福利么
给你个详细的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⑨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与意见水库移民后我参加工作,于87年转为非农户,我能受到扶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