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方园慈善基金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方园慈善基金会是公益扶贫非盈利慈善组织。
方圆集团于2011年4月21日成立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涉及教育、扶贫济困、文化科研、公益活动等多个领域。教育方面包括捐资用于助学、校舍改造、教育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发展等;扶贫济困方面包括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募捐活动、对口扶贫项目,资助困难户等。
(1)慈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基金会的特征
1、公益性。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
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
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
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
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2. 深圳市慈善会的财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深圳市慈善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订该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资金实行慈善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慈善会财务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预算。
3、慈善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更正方法进行处理。
5、慈善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账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慈善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对已确定的主要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变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管理费、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赞助。
2、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
3、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4、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财务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深圳市专用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⑴、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⑵、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财务部。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财务部。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作帐务处理。
四、财务支出管理
1、本会的资金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捐款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专项捐赠资金可按6%-8%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对资金母本和日常费用的使用审批权限:
⑴、凡使用慈善资金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会长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5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方可使用。
⑵、本会业务活动费开支(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低于本年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对日常费用开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500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使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
3、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⑴、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⑵、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⑶、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⑷、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⑸、经批准报销的发票应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开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经手人签章,经办人及领导签字。
⑹、报销程序:由报销人员将发票等合法凭证用报销粘贴单贴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的非办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备注上注明原因。由报销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经出纳人员核对,会计人员复核后,报领导审批签字。
⑺、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资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为保障慈善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业务管理费从资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2.5:2.5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
⑴、财务部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⑵、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⑶、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财务部出纳领用,一般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财务部出纳注销。
⑷、如发现支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⑴、财务部出纳购置《深圳市专用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⑵、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财务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在一 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财务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办法经慈善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深圳市慈善会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3. 公益基金会必须设专职财务人员吗
根据《公益积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可见,必须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会计和出纳是可以兼职的。
4.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5.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的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一些资料
身残志坚:
张海迪,1955年秋天在济南出生。5岁患脊髓病,胸以下全部瘫痪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1983年张海迪开始从事文学创作,先后翻译了《海边诊所》等数十万字的英语小说,编著了《向天空敞开的窗口》、《生命的追问》、《轮椅上的梦》等书籍
爱国志士:
在阿基米德晚年时,罗马军队入侵叙拉古,阿基米德指导同胞们制造了很多攻击和防御的武器。当侵略军首领马塞勒塞率众攻城时,他设计的投石机把敌人打得哭爹喊娘。他制造的铁爪式起重机,能将敌船提起并倒转,抛至大海深处。传说他还率领叙拉古人民制作了一面大凹镜,将阳光聚焦在靠近的敌船上,使它们焚烧起来。罗马士兵在这频频的打击中已经心惊胆战,草木皆兵,一见到有绳索或木头从城里扔出,他们就惊呼“阿基米德来了”,随之抱头鼠窜。罗马军队被阻入城外达三年之久。最终,于公元前二一二年,罗马人趁叙拉古城防务稍有松懈,大举进攻闯入了城市。此时,阿基米德正在潜心研究一道深奥的数学题,一个罗马士兵闯入,用脚践踏他所画的图形,阿基米德愤怒地与之争论,残暴的士兵哪里肯听,只见他举刀一挥,一位璀璨的科学巨星就此陨落。
爱心人士:
台州市地处浙江东南沿海,面积9411平方公里,海域8万平方公里,人口570万人,下辖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玉环、天台、仙居、三门9县(市、区)。台州历史悠久,风景优美,经济繁荣,交通便捷,是新兴的港口城市。
台州市慈善总会成立于2003年1月25日。至2004年,9县(市、区)已全部建立慈善总会,13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逐步建立分会或联络员制度,已初步形成慈善网络。2008年3月25日,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
本会宗旨:
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共创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小康社会。
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市民政部门和市内外慈善总会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包括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加强对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的领导和管理,达到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的目的。
(六)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向省内外及国际、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种机构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慈善团体工作;加强与市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针和经验。
组织机构:
台州市慈善总会有创始会员175名,理事100名,常务理事63名,正副会长39名;下设椒江、黄岩、路桥三个区级分会及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台州义工)。三区又设总会,总会、分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具有法人资格。
总会设办公室、财务处、宣传处、募捐处、救助处。
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台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台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招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台州市慈善总会关于社会特困人员的救助办法》。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对上述“二章程、四办法”进行了审议修改。
为了实施规范化管理,总会制定了《台州市慈善总会会长议事规则》、《台州市慈善总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台州市慈善总会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等7项制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台州市慈善总会在扶贫帮困、赈灾,配合政府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台州慈善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台州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
台州市慈善总会成立五年多来,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满意机关,两次被评为市级单位工作目标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还被评为浙江省慈善工作先进集体、首届“浙江慈善奖”荣誉单位、台州市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台州市抗台救灾先进集体、台州市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先进集体、台州市老龄工作先进集体等。
林希才(原台州市人大主任、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长)
娄依兴(台州市政协副主席)
丁烈忠(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一届常务理事)
潘 彪(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一届常务理事)
林乎法(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一届常务理事)
何秉能(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张新干(台州市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主任)
朱 胜(台州市机关印刷有限公司经理)
林远锦(台州市日报社)
余 阳(台州晚报社)
陈国炎(台州商报社)
卢 刚(台州广播电台)
张青松(台州电视台)
王卫明(台州广播电视报)
甘瑞学(椒江富丽日杂商店)
林敏智(浙江宏大塑业有限公司)
朱介民(台州市椒光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贺军宝(宝腾制作公司)
楼云光(黄岩安吉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李红雨(红雨集团)
许守志(台州开来丰泽金属有限公司)
毛国政(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为国(路桥金清镇水泵厂)
刘瑞雪(浙江九洲轻纺有限公司)
吴宏法(玉环县海山乡茅坦村)
余小坚(临海市台州大厦九楼)
赵仁川(台州万远生态有限公司)
7.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CA)。 第二条 本会由关心、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系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遇难相助的传统美德,组织并发动社会力量为鳏寡老人、孤儿、残疾人、贫困户及不幸者提供救助,开展各种社会救助工作,为社会上最困难者造福,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坚持贯彻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社会增强现代慈善意识,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四)组织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民间团体及个人的联系,加强慈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社会慈善理论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办好本会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八)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指导本市各区县慈善团体,为共同促进本市慈善事业而努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单位会员:凡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申请报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社会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个人书面申请、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等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监督本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会员可以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本会宗旨,为天津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法律顾问;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筹集和管理、使用社会慈善事业资金; (七)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八)决定并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四)提出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名单及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提交理事会确认; (五)审定主要制度。 (六)根据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成员违法违纪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工作需要,会长可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专门会议或通过其它适当方式,研究确定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但必须在下一次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时说明情况并给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五)处理会长交办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募集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和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权有五项: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和理事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特别是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出席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国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各方面的资金、物资捐赠及各种形式的赞助。在接受捐赠与赞助时,充分尊重捐赠者与赞助者的意愿。 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集中掌握的资金,按照本会宗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决定使用去向,并建立相应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善款的使用: 1、开展社会救助,对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3、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 1、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2、协会的办公设备、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出纳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捐赠者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公益基金和公益组织的区别还有公益基金怎样建立
公益组织是一个团体,公益基金要的笔启动金才可建立的。
9. 厦门市慈善总会的总会章程
厦门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XCF。会址:福建省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第二条 本会由厦门市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有关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福建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
(三)开展“安老、扶孤、帮残、助学、济困、救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传播普及慈善理念;
(五)创办遵循本会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实体;
(六)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境外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在厦兴办慈善事业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的资格是:
(一)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代表;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七条理事的产生: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推荐。
第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九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常务理事会换届时,由市民政局、会长办公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推荐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二)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三)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常务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七)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设置方案,报请理事大会决定;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大会;
(九)决定其他紧急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领导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若干名,首席顾问一名,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市民政局同意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推选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兼秘书长1名、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市民政局、社团办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同时应向民政局、税务及会计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团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4日经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厦门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