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代理人代签合同,发生风险公司给不给陪,对代理人有什么惩罚
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己而由别人代签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一律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不予理赔,或者在理赔后发现代签字现象,还要追回理赔款,甚至诉诸法律!对代理人则是所有责任由其负责,解除其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⑵ 保险代理点与第一受益人银行就保险赔款转账承诺书
XX保险公司:我店按揭业务贷款在XX银行办理,保险在你司办理。为方便业务操作,我店与XX银行协商一致:当我们公司的车子出险以后只要不是发生全部损失,赔款均转到我们公司账上,如果有什么问题由我们公司全权负责。XX银行不会因为保单中约定的第一受益人问题向你司提出索赔。 XX4S店 XX银行(盖章)(领导签字) 年月日
⑶ 员工写了风险承诺书后发生意外,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员工因公意外,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提前签的任何相关承诺书都不具有法律效益。工伤赔偿属于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免责书对此不生效。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社保成本较高,且赔付比例低,因此很多中小企业往往不愿意缴纳,其他的商业保险更是让人望而却步。不过在互联网社会很多制式约束被“互联网+”打破,比如网络互助平台,这种平台就是利用互联网,将人群集中起来,如果加入平台的人有人发生意外,或者生病什么的,大家集体助力降低此风险。针对个人的平台有很多,感兴趣可以找找看。
不过你问的是针对企业这一方面的情况,网络互助这块,现在针对企业的平台很少,做的比较好的有群象互助,因为是针对企业,所以一开始是针对员工因公意外的,毕竟企业必须要为员工因公意外买单,非因公意外的话企业不担责。不过群象互助已经扩展到员工意外了,不论加入的企业的员工是不是因公意外,只要加入就享有保障。相对社保和商业保险,这类平台的门槛非常低,而乐而不为?
⑷ 保险代理人有什么责任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⑸ 保险代理人要承担什么风险做保险代理人有什么好处,有什么不好
做代理人其实没什么风险,毕竟你自己就是一个代理,你只是代理一个公司的产品而以。就如自己是个个体老板一样。但要是你代理的权限超过了保险公司给你的权利,出事的时候保险公司有权找你。
其实做保险这行业,就是锻炼你一个人的能力。起初看的都是你的人脉,要是人脉好就是会比较好做。在通过介绍,这样做保险就不会很累。能坚持下来的都是好样啊。
针对上楼的,现在保费都是投保人自己刷卡交保费,就不存在贪污保费了。
⑹ 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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