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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08 16:30:19

㈠ 在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籍异动有哪些类型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上的非程序化变动,主要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专升本、保留入学资格、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留级、降级、旁听等,是学籍管理领域的常用术语。

学籍注册

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

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

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

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

(1)保险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的学生予以处分时,应由政教处出示材料,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开除学生学籍时需做下列工作:

1、开除学生学籍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学籍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学籍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从严治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五条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对士兵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
第六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三)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新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学员复查、复试合格,由训练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取得学籍后,即可办理入伍手续。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 学员在校期间,还应当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注册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进行,由训练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 勤

第九条 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必须请假。请假在半天以内,由系(学员旅、大队)批准,并填写事(病)假登记表,报训练部门备案;请假超过半天,不满一周由训练部门批准;一周以上报院校首长批准。
第十条 学员缺课、缺考,由学员队进行登记,报训练部门备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学员缺课、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经批准缺课、缺考的,记为旷课、旷考,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院校对学员的考核包括课程考核、专业定向考核、军官基本素质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生长干部学员应当参加军官基本素质考核,根据需要参加专业定向考核。中、高级指挥专业学员应当参加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按下列要求记载: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二)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合格"、"不合格"分别与五级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对应。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其学分的分配与记载在教学计划中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但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单独设课并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军体课程的门数计算由各院校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训练部门批准后才能缓考。缓考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员应当补考。学期补考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前或者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不得缓考。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尚未达到留级、降级或者退学条件的学员,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于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学员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和拖延,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资格或者降低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旷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或者"不合格"计,并注记"旷考"或者"作弊"。
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训练部门同意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应当实行教考分离,严格命题、阅卷及考场纪律,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
第十九条 军官基本素质考核是指军队院校对生长干部学员按照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素质进行综合性考核,是衡量学员能否成为军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军官基本素质考核,由院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学员毕业前作出考核结论。考核工作由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组织实施。
军官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毕业,不得进入军官队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定向考核是对生长干部学员确定培训专业的选择性考核,仅限于大学本科培训层次的学员,由各院校根据本院校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中、高级指挥专业学员实行综合素质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由院校确定。

第五章 选修与免修、重修

第二十三条 训练部门应当公布选修课程目录,由学员队组织学员选课,经训练部门批准后安排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批准,可以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或者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经本人申请,训练部门核实批准,准予免修,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学员原已考核及格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修并参加考核:
(一)由考查改为考试的课程;
(二)学时、内容变化较大的课程。

第六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降级

第二十七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符合升级条件,成绩优异的学员,本人申请跳级,经训练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的,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跳级一般在第二学年初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予以留级、降级:
(一)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2门以上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3门以上,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以上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4门以上仍不及格的;
(二)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或者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参加考核的。
第三十条 对学年上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学员,作降级处理,但一年级学员除外;对学年下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学员,作留级处理。
最后一学年的学员不实行留级、降级。
留级、降级学员经院校首长批准,由训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中、高级指挥专业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其他学员,不实行留级、降级。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由院校按照学员学期或者学年所修学分数,确定学员学习进程。

第七章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

第三十三条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仅适用于生长干部学员,并在本院校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不同层次间进行。
第三十四条 大学专科、中专层次一年级学员,学习成绩优异,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高一个培训层次。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学员,必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同年级的主要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可以提高一个培训层次,其数量应当控制在本层次同年级人数的2%以内。

第三十六条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层次一年级学员,考核成绩符合留级、降级的,可以申请降至下一培训层次学习。
第三十七条 提高和降低培训层次,应当在第二学年初办理,由训练部门审核,报院校首长批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员应当在被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转学应当从严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经复查不符合军队院校入学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
(二)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符合拟转入院校收生条件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院校的。
第三十九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院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考试课程应当自学完成并参加考核;
(二)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由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办理,经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审核,报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由院校政治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审核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地方青年学生学员转入地方院校,只在入学阶段办理。
第四十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不得提高培训层次。由于军队体制或者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学员学习的院校或者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员身体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的;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者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的;
(三)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性格怪戾,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军队干部培养要求的;
(五)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校学习的。
第四十二条 生长干部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4门考试课程或者5门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以上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4门以上,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4门以上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5门以上不及格的;
(三)再次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
(四)降低培训层次后,又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
(五)符合留级、降级条件,且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宜调整专业时的。
第四十三条 干部学员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四条 生长干部学员,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准予退学,但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培训费。缴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退学不是处分。学员退学,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院校应当按照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院校对学员可实施优等生、优秀学员和奖学金等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优等生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优秀学员和奖学金等其他奖项的奖励办法由各院校自行确定。
第五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五)考核作弊的;
(六)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七)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学员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规定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培训费。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修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统一按毕业当年6月30日计,特殊情况经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或者延期。
对本科毕业学员,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员学习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军官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的;
(三)最后一学年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
(四)毕业考试课程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或者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的;
(六)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结业的学员,可以在一年内向院校提出补考申请,院校批准,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计。具体办法由各院校自行确定。
第五十七条 批准退学的学员,在院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或者修满一年以上规定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轮训、短期进修等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员在校期间的考核成绩、学籍变更等情况应当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六十条 研究生学员、函授学员、委托培养学员、"双向选择生"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大单位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㈢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条 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 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
2.入学不满一学期。
3.毕业年级。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励学分:对某课程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种知识、专业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受到奖励者;获得国家专利者;科技成果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者,可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三十九条 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
第四十三条 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民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陕教职〔1995〕31号)、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教职发〔1998〕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学校要及时公布、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规定》,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㈣ 有没有比较全面的学籍管理制度

这是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你参考一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 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㈤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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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异动差不多就是你所列举的这些了,你要问的是关于这些异动的管理和实施方法么?

㈦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最新发布日期

1,1987年3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2,2001年4月2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3,现行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08-03-22
颁布的。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员实施奖励。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学员,还应当实施优等生、优秀学员、奖学金等学籍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优等生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奖励,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学员和奖学金的奖励办法由各院校确定。

第四十九条 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实施处罚。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还应当实施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考核作弊、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核信息、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等其他考核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六)学员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的;

(七)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八)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给予士官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军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的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当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

第五十三条 对学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度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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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 | 回答时间:2010-7-19 10:08 |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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