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近年来中国资管市场发展怎么样
2018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8年是资管行业的变革之年。监管体制重大改革纷纷落地,重塑资管行业产业链。金融业对外开放重重加码,内资资管外部强敌环伺,大资管时代即将终结吗?
答案恰恰相反。大资管的“大”,绝不是仅指规模大,更多样的产品、更多元的参与者才是名副其实的大资管。大时代的“大”,绝不是金融系统空转的自繁荣,而必须回归资管本质、服务实体经济。大资管时代并未结束,而是破而后立,返璞归真。
监管体制重大改革,重塑资管产业链
1、1、行业规模平稳维持124万亿元。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落地,作为首部由多部门联合起草、对大资管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它的推出拉开了统一监管的大幕。随后,一系列配套文件接连出台。
由于市场预期充分,资管规模保持稳定。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8年底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约124.03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截止2018年5月,其他截止2018年6月),较2017年底仅略有回落。预计2020年,我国高净值人群与一般家庭的可投资资产总额将分别达到97万亿元与102万亿元,也就是说每年有1.5万亿的增量。
通道、刚兑、资金池等业务较多的机构规模持续下降,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期货资管,而主动管理业务较多的保险资管、公募、私募基金规模仍保持增长,银行理财规模整体企稳回升。
2018年全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统计情况(单位:万亿元)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2、新时代新格局,全产业链重塑
(1)资产端:非标受限,标准化资产迎来长期发展机遇。资管新规下,未来机构将增加主动管理业务,减少通道业务,从非标资产向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转化将成为长期趋势,对股票和非上市股权投资的长期需求也会逐渐增加,回表过程也将带来贷款的增加。
同时,将非标转成标准化资产也是大势所趋,无论表内外非标都有转换成标准化资产的需求,公募ABS、信贷资产流转迎来发展机遇。
(2)资产管理机构:明确产业链战略定位,打造核心竞争力
资管牌照红利褪去,以预期收益率为主的机构,要思考如何做净值型产品;以非标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要思考非标严格受限之后的新方向;而业务本身不受冲击的机构,也要思考如何面对更严酷的竞争环境。
所有思考都是资管机构回归商业本质之后,对自身战略定位的再审视。
从海外成熟经验来看,
“大而全”的行业巨头通常是早期具备资金端优势的银行系资管(如摩根大通、高盛、瑞银等),或资产端优势的大型基金公司(如贝莱德等),“小而美”的精品型机构则更为多元,涉及的资产类别或者策略相对单一,多为在特定领域维持高业绩并收取高管理费和业绩分红(如桥水、德明信、KKR等)。
也就是说,资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战略定位,打造专有核心竞争力等。
(3)资管产品:消除中间冗杂的套利链条,严控风险
市场环境的变迁无一例外会直接反应到资管产品上。未来资管产品的设计需将围绕着服务实体经济、严控风险的基本原则,消除中间冗杂的套利链条,减少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信用错配,严控杠杆率等。
(4)资金端:资金端需求剧烈分化
打破刚性兑付之后,客户需要承担资产本身的风险,对产品未来走势的预期、流动性预期、风险预期、财富规划等均将纳入为决策要素,资金端将开始更加剧烈的需求分化。资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跟进产品结构调整。已开始募集的养老目标基金,实际正是公募基金应对资金需求分化的率先布局。
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速,资管正式入局国际竞争
1、改革开放40周年,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加码。2018年4月11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金融业对外开放正式进入快车道。
2、市场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成熟
(1)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优化投资者结构,提升市场配置效率。2018年A股市场对外开放放松QFII 和RQFII松绑、互联互通南北向单日额度扩大4
倍、时隔三年重启新增QDII 额度和QDLP 额度和RQDII
业务、CDR发行制度、放开外国个人投资A股限制等,乃至可期的沪伦通、入富时指数等,外资参与的灵活度和额度均在不断提高。
目前外资持股比例大约在3%左右,比例不高,但是增速很快,在A股市场情绪极度低迷的行情下,外资的不断流入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债券市场也是一样,可参与的投资范围也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市已经基本全面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交易所债券市场除信用债质押式回购之外,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均已全面放开。2018年3月,彭博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
对外开放对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结构的带来优化,重塑了市场估值体系,进而提升市场配置效率。
(2)资管市场对外开放:更多元的参与者,更激烈的竞争
中国发展的潜力和开放的决心,吸引了许多国际知名投资机构入场布局。
据基金业协会备案显示,截至7月底,已有桥水、元盛、安中、富达、瑞银、富敦、英仕曼、惠理、景顺纵横、路博迈、安本、贝莱德、施罗德、毕盛14家全球知名外资机构获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共发行产品18只,相信未来还会引入更多国际知名机构。
除私募以外,截止2018年5月,工银安盛资管获批,成为第一家合资保险资管公司,已有3家外资机构(瑞士银行、野村证券、摩根大通)向证监会递交了控股券商的申请,法兴银行也计划成立持股51%的合资券商。
外资机构入场,将促进资管市场结构多层次发展,丰富资管产品线,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提升市场活力。但要撼动内资龙头的地位并不容易,内资机构与国际巨头之间的学习实际是相互的。
变革之年,迎接真正的大资管时代
对比美国,我国资管机构的渗透率都显著偏低。以工商银行为例,中国高净值家庭所拥有的财富占总体个人财富43%,而工行私行客户资产规模占整体零售客户资产规模比例仅10%,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过去,资管行业内存在着大量的“伪”资管产品,事实上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也积累了极大的金融风险。
2018年,大资管时代并未结束,而是换场,破而后立,返璞归真,2019年,大资管将迎来真正意义的大时代!
② 中国所有保险公司一共有多少人做保险
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网站查询保险机构得知,目前我国有保险控股公司10家、财产保险公司60家、人寿保险公司71家、再保险公司8家、资产管理公司11家。
全国做过保险代理人的人员数量超5000万,但2017年底,保险公司统计在册的保险代理人数量仅800多万人。
③ 昆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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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编辑]财产保险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利宝互助保险公司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大连)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编辑]再保险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合社
瑞士再保险公司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编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④ 2019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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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⑤ 韩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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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金融监督院是韩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其内部分别设有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等。依照韩国保险业法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时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包括业务、财务情况、资金运用成果、偿付能力等内容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周期和报告期限等由金融监督院规定。金融监督院以这些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按照季度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并建立早期警报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统计报告的内容。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统计报告共分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管制遵守状况、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等六大类,其中包括的指标有机构、人员、大股东持股状况、经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运用比率、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了128个统计报告(见表1)。
从统计报告提交频度来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财务报表等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对资本的适当比率、资产的健全性等经营状况计量评价为目的统计报告和再保险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状况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为掌握保险设计师的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而制成的不同区域现状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会计年度决算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2.3%。
2.统计报告的报送。2001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因特网为载体,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换网(FINES),通过此网,采集、验证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告,经金融信息交换网传送至金融监督院。金融信息交换网具备对统计报告项目之间验证及报告间相互验证的功能,所传送的数据通过数据错误验证后储存到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库,在这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情况
3.统计资料的使用。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资料,一是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掌握保险业及个别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及今后经营不善的可能性。通过时序分析等,掌握异常变动指标,可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对应策略。通过分类评定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性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早期预警。三是金融监督院内保险公司的专管员对所负责公司的一般情况、保险营销及投资经营现状、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进行一揽子的查询,便于开展常规监察及现场检查业务。四是向外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信息发布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统计月报及在网站上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等形式来公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资料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等,或者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韩国还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的重要事项者。
——明知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重要事项的情况下签字者。
(二)保险开发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保险开发院是根据保险业法第176条所成立的机构,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开发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统计资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开发院主要职责是厘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险市场分析、经营分析及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汇总、分析、提供保险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险信息网的运营等。开发院保险统计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统计资料的内容及报送周期。开发院统计的内容是基于每份保险合同以及每次保险事故的详细信息。以火灾保险为例,开发院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每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保险期间、标的类别、保险金额、保险费、折扣及加价事项等多项详尽的信息。保险事故资料要求提交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事故号码、事故日期、风险级别、标的代码、标的类别、事故原因、保险金额、发生损失额、保险责任类别等详尽的信息。根据保费规模的大小,分为基础统计资料和摘要统计资料。机动车保险、火险、水险和人寿保险等15种保费规模较大的险种均属于基础统计资料,汇总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种方式。其它规模较小的险种属于摘要资料的范围,每年汇总一次即可。韩国开发院统计汇总各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通过保险信息网收集、汇总及校验统计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统、资料传输系统、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及为国际贸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统构成的保险信息网是收集保险统计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险信息网是国家主干电算网的一部分,由保险开发院与所有的保险公司、有关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贸易网等联接。韩国保险统计资料的汇总分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及摘要资料汇总两部分,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对规模较大的险种的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汇总见图2。
对统计资料的校验目的在于检验资料是否是开发院根据统计编撰要求准确地进行编制。采用实施平衡检验、项目检验、分布检验等方法,在发现保险公司未达标时,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检索是为了检验资料的准确性,由保险公司与保险开发院对附件资料编制记录件数、金额等进行核对。项目检索是确认基础统计的各个编制项目有无不合适的资料,通过相关项目之间的比较确认资料错误。分布检索是将对象资料实绩与过去实绩相比较,确认有无异常。
3.统计资料编撰要求。统计资料的编撰要求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记载记录的提交方法、记录单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项。二是格式由保险凭证号、会计处理日等记录管理项目、所涉及合同的风险特征、保费、保险金等项目构成。三是关于格式的各个项目详细的编撰方法说明。四是整理编撰记录时所使用的代码。
4.统计资料的利用。开发院利用采集到的保险统计资料,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计算保险费率(风险率)。按照合同统计、支付统计、赔付率统计三大类别,编制、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年龄/职业/地区等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对于机动车保险、工伤保险等,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倾向特点。出刊发行保险统计月报、年报、年鉴、按险种分类的统计资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统计。建立并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从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我们了解到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并利用开发院的统计资料,进行公司运营分析、保险费的调整、对历史数据结果的评估等。
二、统计在韩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保险统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知道,保险统计在韩国对保险业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险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的统计资料,应用于金融监督院、保险开发院、保险公司各个环节。从大的方面看是整个业界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是对保险公司分类评定并进行早期预警的基础,从小的方面看是纯保险费率的厘定、经验生命表的制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对象指标评价等的基础。
(二)保险统计范围广、内容多
韩国的保险统计范围广泛、内涵丰富,例如从各保险公司定期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的统计报告来看,不仅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业务财务等一般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统计,而且还包括股东变更、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项和各项经营记录。金融监督院可以凭借这些统计报告建立一揽子统计指标,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种基本情况。又如各保险公司向保险开发院报送的保险合同资料的内容十分详尽,不但包括公司代码、时间、合同状态号码、批单号码和保险期间等基本事项,还包括结构级别、物品代码和物品类别等风险特征,更包含了投保金额事项、保费折扣或加价原因事项以及保费更正变动事项等内容,是一种基于每份保单和每次保险事故的统计资料。
(三)保险统计对整个保险行业加强资源共享、进而做到保险经营的精细、科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基于大数法则等原理的运用,利用保险统计手段在各公司之间做到资源共享,建立整个社会的损失率和赔付率等数据资料库,从而做到针对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险标的提供不同的差别费率,十分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科学稳健经营。韩国的保险开发院在这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作用。
1.保险费率的计算与验证。开发院利用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合同的有关信息资料,在人寿保险行业,主要是针对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事故发生率,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供各人寿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费率时使用,经验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编制一次。在财产保险行业,主要是汇总计算各种社会风险损失率,并以次为依据来计算整个行业参照执行的保险费率。
2.建立行业核保核赔资料数据库。保险开发院按照保险合同统计、支付统计和赔付率统计等三大类别,编制和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被保险人年龄和职业、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并将这些风险因素数据库的内容提供给各家保险公司进行参考使用。通过各家保险公司定期制度性进行信息交流,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进行资料交换,有助于预防和防止保险欺诈。
3.建立费率等级,体现结构性差异费率。保险开发院还针对个别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费率等级,例如开发院要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等主要险种,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件保险合同的趋向特点。
(四)保险统计在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汽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车行业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现代企业和人类的联系十分紧密,再加之汽车保险的强制性,因此,机动车保险统计对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韩国保险开发院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统计就是从机动车开始的,最早始于1985年7月。保险开发院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投保管理电算网等连接全国256个市、郡、区的建设交通部等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向其通报未投保责任保险的汽车名单,并与交通部门共享违反交通法规者的信息资料。此外,保险开发院还通过统计数据构建和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等,积极支援社会公益活动。
三、韩国保险统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加强保险统计工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标准构建、手段创新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于大数法则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业,其统计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重要性更为突出和迫切。无论是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还是科学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发新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均离不开保险统计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们要继续重视与加强监管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指导力度,积极督促其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进一步促进保险统计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法规建设
韩国科学丰富的统计内容,统一协调的统计体制,高度集中的数据管理,高效先进的统计平台,高素质的统计队伍等,对我们拓展创新统计工作思路帮助很大。因此,建议结合此次我国保险法修改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保险统计工作的相关责任和要求,从而为保险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尽快完善保险统计内容
自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以来,在收集汇总并整理分析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数据集中管理、高效查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通过与韩国保险统计内容广泛、内涵丰富的现状相比,我们的保险统计还存在数据偏少、内容不全、不成体系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借鉴韩国保险统计的先进做法,尤其是韩国详尽统计保险合同内容、每次赔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本着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补充完善保险统计的内容和范围,做好保险合同信息、保险机构信息、保险从业人员记录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统计工作,为建立动态性监管措施提供详实全面的数据资料。
(四)创新保险统计工作手段
统计工作与IT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现代化IT信息技术是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国保险行业的统计数据信息量和工作量远远大于韩国保险开发院,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统计信息收集、传输、管理等方面的rr技术要求,通过利用先进的丌技术手段促进保险统计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五)加强保险统计数据集中管理
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来看,保险行业已经初步积累了一些行业数据,但保险监管机构在带领和协助各家保险公司积累整个行业的公共数据方面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在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韩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方式来看,监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相关的保险统计数据,并在组织体系内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议保监会进一步明确我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统一集中,避免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的多头管理,强化数据和分析依据的一致性,做到数据资料的统一、规范,从业务发展、偿付能力评估、风险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诸多方面实现保险行业数据资源的统一一致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并切实减轻各保险公司多次重复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的工作任务量。
(六)强化保险统计执法检查
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险行业政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韩国考察情况来看,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均需要积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赔的历史数据。这些数据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积累才会有相应的效果,而且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韩国保险监督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经常对公司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主要采取与公司以前历史数据核对、与其它公司对应数据相互比较和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实施相应处罚并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这对我们加强保险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做好保险数据标准化工作
要做好保险统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管理、决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保险数据标准化的问题。当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系统都相互独立,差别很大,统计口径不尽一致,采用的数据库也不尽相同,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统计数据标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们应该抓住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有利时机,采用“急用先行”的原则,首先花大力气重点解决好保险基础数据标准缺位、数据接口标准缺失等主要问题。
(八)加快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
保险统计工作是业务性、综合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对于干部素质的要求也非常高。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统计队伍无论从人员、还是从队伍整体素质方面都不适应统计工作要求,因此,建议加快统计机构建设,增加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需要。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裴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郭学艳刘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魏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