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判断题:批单必须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进行批改,不允许倒签单或对已到期保单进行批改。
应该是对的
B. 提单倒签有什么风险吗
如果没有出问题,倒签对于货代、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出现理赔的问题,倒签就有很大风险,因为保险单据是依据提单进行理赔,而倒签的提单信息并非真实信息(开船日期是假的),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赔偿。这样货代就要承担出具假提单的风险,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就是买保险的一方)无法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C. 人身保险中,倒签单的保险单有没有法律效力
《倒签单》是保险公司再签发的保单叫倒签单,属于非法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
D. 保险倒签单法规规定
商业险中项目可以补项,但是为了避免倒签单,是需要验车的。
比如你已经投保了商业险,但是未保漆面单独损伤险,如果你要增加这项保险,就需要对你的车辆进行拍照,因为一般保险公司是要核实在你承包前你的车辆是否已有损伤。
E. 货运倒签的后果
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旦暴露,后果严重。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F. 保险公司如何有效降低或防止逆选择及道德风险
你所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比较广,可以参考一下:
一、对于逆选择,主要体现为带病投保,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投保前予以防范,比如完善投保的告知询问程序,对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进行询问,要求客户告知等。同时在合同中会有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用以规避逆选择风险,比如“投保前疾病属于除外责任”等等。理赔过程是风险审核的另一个重点,主要体现在理赔调查,一般会通过核实就诊医院、排查其他医院、询问病史、了解既往健康状况等方式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的情况。
二、道德风险,这个范围比较广,主要的道德风险是通过理赔方面来控制,比如倒签单(即出险后投保)的风险、故意不如实告知的风险等等。
国内保险公司目前普遍采取“宽进严出”的操作方式,即核保宽松,理赔严谨,这就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和保险行业的信用度下降,比较理想的方式是“严进宽出”,就是投保时要求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不过鉴于种种原因,比如居民的保险意识等,这种操作方式不大可能建立起来。
G. 保险公司认为倒签单,应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主要是签单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
H. 倒签保单
倒签保单与正常签发的保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一般而言,倒签保单属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行为。倒签保单的现实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因为表面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被向前延伸了,使有可能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得到保险赔偿的可能,因此,被保险人往往是倒签保单的始发人或提议人。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同一般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故倒签的行为须为保险人同意,倒签保单的事实才能最终实现。
二?倒签保单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实施虚拟签发保单时间的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达到掩盖保险合同成立的真正日期而有意虚定保单日期,是直接故意。实践中的疏忽,如错印、错写等使保单日期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属于倒签。
三?倒签保单属于共谋的欺诈行为。有人认为倒签保单与倒签提单不同,不存在对第三人的欺诈,倒签保单只是对保险人的利益有影响,并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非常片面的,忽视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保险是保险人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补偿投保人或受益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制度。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最终由参加保险的人共同承担,保险人实质是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倒签保单而引致的赔偿肯定要动用保险基金,这对所有其他参加保险的人的利益必然造成损害。只是这种损害没有表面化而已。即倒签保单构成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在这种欺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构成共谋,也就是有共同的故意。另外,合同订立时间是一个法律事实问题,而法律事实是既成的客观存在,不可能通过约定就引起变更。
四?倒签保单不可能存在善意。善意本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中的概念,通说认为,是指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②此处所谓善意,应指倒签行为人 “不知”倒签行为可能的后果。显而易见,倒签保单的行为人,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均不可能“不知”该行为的后果。
五?倒签保单绝对不同于补签。所谓补签,就是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早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定期保险中。如在原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按原费率支付下一年度的保险费,保险人接受了保险费,或者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按某一费率支付新年度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按此要求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然后才签订保险合同或签发保单,而日期通常会“倒签”到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这种“倒签”就是补签。
案例:
2002年9月6日,深圳P公司的一批货物在深圳港装船发运,目的地日本大阪。9月13日,P公司与保险公司办理了该批货物的保险事宜,保险公司于当日签发了保单。应P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将保单的签发时间倒签为9月5日。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责任期间自签发保险签证时起,至货物运抵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9月15日,P公司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该批货物在途中出险,要求办理有关索赔手续。经查,9月10日发生了沉船事故,全部货物随船沉没。保险公司以签发保单时损害已发生,P公司构成保险欺诈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时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于9月13日签订保险合同时,损害已经发生,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将保单倒签至9月5日,表明保险公司同意扩大保险责任期间,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投保人的请求将保单倒签实际上是构成了追溯保险。所谓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某一个时点开始的保险。按照其产生的依据,追溯保险又可以分为约定追溯保险和法定追溯保险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承担保险责任;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应是将来发生的保险,亦即发生于保险合同订立之后的危险,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发生,则其为一种确定的既成事实,既不符合可保危险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也不符合保险的射幸性。然而,可保危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主观上的不确定,而非客观上的不确定,如果在客观上损害已经发生,保险标的已受到损失,但由于通讯等原因,保险合同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均不知道损害已发生,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多认定该保险也即追溯保险仍然有效。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契约的效力可以约定溯及契约订立前适合的时点开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我国海商法中虽然无相同条文,但该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由此,我们也可以推论出,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保险标的已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那么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也应依照保险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可见,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承认追溯保险的效力。
[观点]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P公司的要求将保单倒签到9月5日,且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均不知道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已经灭失,因此,二者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的追溯保险,保险期间应从9月5日起算。保险事故发生于9月10日,属于保险期间以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I. 关于保险的问题, 这个属于倒签单么
这种倒签单的情况,那已经过去的两个月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不仅保险公司没有损失,而且是保险公司赚到了,因为这也算变相缩短保险期限从而提高保费。
一般是不允许倒签单的情况的,这也违反保险原则。
特殊情况例外,但是也不会倒签这么长啊~
J. 倒签保险凭证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期间自何时开始
农户房屋保险条款(2009版)
信息来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09-12-22
总则
第一条农户房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农户所有且坐落于户口所在乡村并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薄列明的户主为准)。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
(二)装潢、室内财产;
(三)各种农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六)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款第三条载明的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台风、暴风、龙卷风;雷击、冰雹、雪灾、崖崩;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等造成的农房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行政执法;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
(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矿山区未经政府批准开采矿产导致的农房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于因为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及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费用单据。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予以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损失的,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保险人将在赔偿时扣除。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且损失程度达到“半倒”(详见释义)以上或火灾损失程度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1、受灾农房发生全倒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每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受灾农房发生半倒损失时,统一按倒塌的间数计算赔款。每间根据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总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农房遭受火灾,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款。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4、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风、龙卷风使得屋面瓦片损失时,每间房屋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累计赔偿不超过500元。
5、因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地基下陷、下沉、裂缝原因需要搬迁,每户按照保险金额的50%给予赔偿。
6、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7、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无论保险房屋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若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按保险费的5%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涉及的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九)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五)半倒:①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积(含)以上倒塌;②1/3(含)以上屋顶坍塌;③1/3(含)以上楼板坍塌;④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⑤因洪水长期浸泡造成墙体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十六)全倒:①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积(含)以上倒塌;②1/2(含)以上屋顶坍塌;③1/2(含)以上楼板坍塌;④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⑤一面墙壁1/3(含)以上倒塌,同时1/3以上(含)屋顶倒塌;⑥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⑦因洪水长期浸泡造成墙体墙体较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⑧同时符合两项以上两个倒塌标准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一
个
月
十二
个
月
年费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农户房屋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灾后基本救助补贴保险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险合同为农户房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农户的保险房屋因发生主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全损需要搬迁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房屋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每户100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