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情况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密切配合,筹建基金管理机构和启动中央地勘基金同步进行,于2007年6月发布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地勘基金运行和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落实了20亿元的启动资金。同年11月,启动了首批126个试点项目,安排勘查投入5.7亿元。项目实施总体顺利,取得了一批较好的找矿发现,特别是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田项目预期可提交煤炭资源量近200亿吨,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能源基地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在项目组织实施稳步推进的同时,为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进行了大量调研,在项目招投标、监理、权益处置等方面已经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同时,开展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研究”、“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研究”、“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中央地勘基金参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研究”等六个研究课题,进一步推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
目前,基金管理机构人员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机构运转总体顺畅,职责任务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正有序展开。
自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设立至今,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省级地勘基金。2011年全国地勘基金投资总额达到85亿元,已占到固体矿产勘查国家财政投资的86.30%。两级地勘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主体部分,成为我国化解矿产勘查风险、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拉动力量 。
从运行情况看,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投资非油气能源矿产和国家急缺的重要金属矿产,适当兼顾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优势矿产;省级地勘基金投资方向主要为矿产资源勘查,同时投入相应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投资勘查的矿种主要为国家及地方紧缺、大宗重要矿产和地方优势、特色矿种。实施中,为了使两级基金在找矿突破中形成合力,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在全面总结此前探索的两级基金实施项目对接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提出了在两级基金间实行协调联动的构想,得到了两部的大力支持。2011年1月,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从而在两级基金间构建了投资重点各有侧重、投资方向相互衔接的机制,找矿成效进一步提升,两级地勘基金陆续产生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找矿成果。其中,中央地勘基金大营铀矿的发现,打破了我国没有国际级大铀矿的局面;新疆坡北镍矿实现了找矿重大突破,树立了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的典范。当年,省级地勘基金新发现矿产地94处,其中大型矿产地35处、中型矿产地32处。
B.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怎么样
内蒙古的单位 待遇都很好 条件也不差 地质的首选
C. 什么是地质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基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D. 内蒙古地勘十院探采一体化发展模式调研报告
2007年5月底到6月初,地质勘查司组织对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内蒙古地勘十院”)进行了专题调研,旨在总结分析《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以来地勘单位以队为单元改革发展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制定地勘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收集材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蒙古地勘十院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
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隶属于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由原内蒙古第二区域地质调查院、内蒙古第三水文地质勘察院合并而成。现有职工952人,其中离退休454人,在职职工498人,管理人员28人,服务人员33人。
(一)形成了以地质勘查业为基础,以矿业开发为核心,以工程地质勘查与施工为支柱的新型产业结构
以地质勘查为基础。组织精干队伍,配备优良装备,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大量地质勘查项目,获得重要地质勘查成果,为矿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2005年,地勘十院同时承担了29幅1:5万矿调项目,十几个矿产勘查项目,完成钻探工作量1.5万米,物化探测量200平方千米,完成地质勘查货币工作总量4500多万元。仅2005年一年完成的各项实物工作量及货币工作量相当于前10年之和。从世纪之交迄今拿到100多个探矿权。
以矿业开发为核心。内蒙古地勘十院的探采一体化始于“八五”末期,5年驶入快车道,2003年以来“爆炸”式扩张。承担主要开发工作的金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先后勘查开发了毛山东萤石矿、林西新林镇萤石矿、巴林左旗四方城铜矿,但规模较小,效益不明显。1999年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先后勘查开发了赤峰市巴林左旗哈拉白旗铅锌矿、赤峰市松山区白脸山膨润土矿、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铅锌矿,运作矿权转让了阿鲁克尔沁旗膨润土矿,矿业开发产业已初具规模。2003年以来“爆炸式”发展,投资近亿元建设花敖包特铅锌矿1000 吨选厂,形成日处理矿石1400吨,年处理矿石30万吨的生产能力,2006 年总产值达5.0 亿元,实现利税达1.5亿元;2005年由内蒙古地勘局、地勘十院及地方一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赤峰翁牛特旗黄花沟铅锌矿(内蒙古地勘局占30%股权,地勘十院及十院职工占45%股权,地方企业占25%股权),到2006年底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利税1000万元;2005年,出资3.4亿元购买由北京碧溪集团投资勘查的西乌旗道伦大坝铜矿的勘查权,经对其中0.32平方千米的范围进行详查,提交铜储量10 万吨,钨1 万吨,锡4000万吨,银300吨,一期工程建成1500吨铜钨选厂,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迄今,内蒙古地勘十院的矿业年总产值将近10亿元。
以工程勘查与施工为支柱。工程勘查与施工是地勘十院另一个比较优势产业,在赤峰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可达50%以上,并且已经走出赤峰市和自治区外承揽项目。在地质灾害评估、治理上也取得了较好的业绩。近两年来市场收入均达1000万元以上。2005年工程勘查与施工业完成市场总收入1500万元以上。
(二)产业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职工收入大幅度提高
地勘十院实现了较快的经济发展,近几年整体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势头,主要经济指标平均都以两位数以上的速度增长,通过市场获得的预算外收入大幅度增加,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职工收入大幅度提高。地勘十院近三四年企业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前十几年,经济增量相当于前20年的总和。
从市场收入看,内蒙古地勘十院2006年达5亿元,比2005年增长100%,是2004年的3.4倍,2003年的17倍。内蒙古地勘十院2006年完成利税1.2亿元,是2005年的4倍,2004年的仅10倍,2003年的40倍。与此同时,职工收入大幅度增加,2007年人均收入7万元,是2003年2万元的3.5倍。企业投资也是连年翻番,从2003年的400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8000万元,从2005年的2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5亿元。几年间,地勘十院市场收入翻了十几倍,上缴利润翻了十几倍,企业职工收入翻了几倍,企业投资翻了几十倍,这种发展速度无论是在地勘单位系统内部,还是在地方各类企业里都是比较快的。这一方面表明地勘十院干部职工在这两年里为了单位的发展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更说明了地勘十院企业改制后,企业新机制有效激活了企业本身自我发展的巨大潜能和活力,有力推进了企业经济的高速发展。
迄今,地勘十院已有在生产矿山企业2个,在建矿山企业2个,工程勘查与施工企业1个,地质勘查二级单位1个,技术咨询服务企业3个。其中年产值超亿的企业1个,超千万的4个,超500万的1个,超200万的2个。随着赤峰市黄花沟铅锌矿、西乌旗道伦大坝铜钨矿、外蒙乌兰铅锌矿的建成投产,地勘十院控股矿山企业总采选能力可达3000吨/日以上。每年可生产(单位:金属量):铅锌5万吨,白银100吨,铜5000吨,钨1000吨,总产值可达10亿元以上。
(三)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推进院办企业股份制改造
转制是前提。依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转制的政策,大力推进了二级经济实体的转制,除地质勘查公司外,把所有具一定规模的院办企业全部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实行模拟法人制。迄今十院已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具独立法人资格企业6个,其中3个很快发展成年产值超千万,利润超百万的初具规模企业。
职工全员入股是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让企业职工合并占大股,全院职工全员入股。地勘单位相对控股,社会资金适当进入参股。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独立注册,并已获得独立法人资格。
转变经营方式是关键。目前地勘十院的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转变,由过去以具体经营为主,投资控股为辅转变为以投资控股为主,具体经营为辅。地勘十院作为投资母体,充分发展自身优势,正在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基础,以主业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化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式。
贯彻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从法定程序上明确地勘单位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产权关系、隶属关系是核心。地勘十院推进企业内部制度改革,使企业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积极进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用新机制激活地勘企业巨大潜能与活力。企业改制只是形式,不是目的,企业改制的关键问题在于能用新的企业运作机制激活企业本身的巨大潜能,开创企业发展新天地。原地勘单位管理企业的基本模式是:“决策中心”体现在地勘单位领导班子,“利润中心”体现在地勘单位,“成本中心”体现在企业,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办不办、办成后怎么干,由地勘单位领导班子说的算,企业盈利后,利润完全由地勘单位支配,企业管理者充其量只是起个控制成本的作用。改制后,三个中心整体下移,企业“决策中心”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利润中心”体现在企业,“成本中心”体现在企业班组、车间、工段,这一模式体现了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从法定程序上明确了地勘单位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产权关系、隶属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纵向各环节、横向各层面的管理功效,最大限度激活二级经济实体本身的创业激情与潜力,这种激情与潜力直接转化为经济快速增长及较高的企业投入回报率,最终以量化形式体现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逐步把地勘单位的企业管理推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四)建设和谐地勘单位,提高职工收入,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
地勘十院树立了经济发展受益于职工,让利于职工的人性化理念。目前,地勘十院企业职工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工资性收入只占其中一部分,各种补贴、奖金也占一定比例。更大部分为股份分红,现在不但企业职工都有股份,全院其他职工(包括下岗职工)都有相应的企业股份,每年都可以分到相应的企业盈利。
地勘十院随着企业经济状况的好转,不断提高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从2004年的每月246元提高到2005年的340元(男职工工龄满30年、女职工满28年的每月领取650元生活费)。2006年实行了内部退养政策,一次性为188名下岗职工办理了内部退养,内退金是原来下岗生活费的一倍以上。
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
在内蒙古地勘局、国土资源厅以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下,特别是由厅/局出面帮助解决土地使用等问题,使地勘十院在建设职工住房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2001~2005年,地勘十院连续5年被内蒙古地勘局评为“先进党委”、“先进单位”,2005年晋升赤峰市文明单位(标兵),2006年获得“全国经典地质队”荣誉称号。
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后,企业职工展示出一种与企业同兴衰、共进退的真诚意愿,他们主动关心企业的大事小事,爱护企业的一草一木,自觉地把企业的事当作自家的事,互相监督,互相合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
(五)开拓市场,分散风险,积极“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
为了开拓市场,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了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内蒙古地勘十院积极“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2004年,地勘十院与其他几家矿业公司联合投入资金5400万元,在蒙古购买了四处矿权,初步控制铅锌储量300万吨,白银3000吨,黄金8吨。2005年,对其中的乌兰铅锌矿进行了全面勘查,取得了非常喜人的效果,实际储量要远远大于预期储量,2006年转入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十院占10%股份。此外,2006年内蒙古地勘十院和其他地勘单位联合,在非洲的阿尔及利亚、赞比亚取得了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的矿业权。
二、内蒙古地勘十院探采一体化成功的主要经验
抓住市场机遇,用足政策优势,自身努力创新,是内蒙古地勘十院探采一体化成功的主要经验。其中,抓住机遇是前提,用足政策是基础,自身努力是关键。同时,三者又要发挥良好的互动作用。
(一)抓住市场机遇
抓住市场机遇是前提。实际上,地勘十院矿业开发起步较早,1995年就成立了主要从事矿业开发的金源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经开始了当时所谓的“边探边采”,先后勘查开发了毛山东萤石矿、林西新林镇萤石矿、巴林左旗四方城铜矿,但规模较小,效益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矿业不景气,矿产品市场价格低迷。从国际上看,20世纪90年代末正是世界矿业结构调整的时期,当时大量矿产勘查开发公司倒闭或被并购及兼并。
经过长期在市场上的摸爬滚打,内蒙古地勘十院抓住了两个机遇。
一是得天时。2003年内蒙古地勘十院加力发展之时,恰恰是国际矿业进入新的增长周期、国内新一轮重化工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强劲、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之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进入新一轮工业化进程,世界矿业一改过去20年的萎靡,进入新的繁荣。当前,全球矿业处于繁荣期,矿产勘查投资高速增长。从2002年开始,全球的矿产勘查开始了一个新的周期,2002年全球固体矿产勘查投资不到20亿美元,到2006年增长至75亿美元,增长近300%。从国内来看,自2004年以来,我国国内勘查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勘探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06年,固体矿产勘查投资达108亿元,首次进入全球的第十名,同比增长63.0%,是最近几年中增长最快的一年,是2001年的5倍以上。当年内蒙古地勘投入10亿元(同比增长208%),地勘十院地勘投入4500万元(同比增长60%)。矿产勘查投资的高速增长,源于矿业的繁荣。2006年,世界主要矿产原材料,包括石油、铁矿石、铜、铅、锌、镍等的价格分别比2001年前后增长了2~4倍。全球矿业利润空前高涨,资源股票持续升值。现在这一机遇期仍然存在,世界矿产勘查投资还是国内矿产勘查投资,都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当然,这种增长的态势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要尽早抓住机遇。
二是得地利。内蒙古地勘十院所处的赤峰市,位于兴安岭南麓中段西坡有色金属成矿带,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内蒙古地勘十院掌握着丰富的大兴安岭中南段和华北地台北缘的地质资料,拥有西乌旗花敖包特铅锌矿、扎鲁特旗水泉铜多金属矿、翁牛特旗黄花沟铅锌矿、宁城县东北沟金矿等多项有经济和开发价值的矿业权。该矿带位于克什克腾旗黄岗梁铁锡矿至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铅锌矿北西侧,跨越克什克腾旗、西乌珠穆沁旗、扎鲁特旗,西起哈尔楚鲁图银铅锌矿(达里诺尔湖),东至超浩尔图银铜多金属矿(霍林河),东西长约200千米,南北宽约50余千米。
(二)用足政策优势
用足政策优势是基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年来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给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创造了机遇,注入了活力,收到了实效,市场竞争实力也大大提高。一方面,政府加强了对地勘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另一方面,国有地勘单位加速融入地方经济,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形成了地质工作与区域经济相互支持、互为促进的新局面。
一是用足了2004年自治区政府提出的以“三不变”为核心的一系列地勘单位改革政策。内蒙古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总体方向,按照自治区《关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2005〕13号)精神,实行内部事企分开,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分开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化经营管理,基本原则是“三个不变”(事业牌子不变、地勘经费不变、现有职工身份不变),“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将地勘单位办社会的职能移交地方;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经费分开管理;在职人员经费包干,自负盈亏;扩大用人自主权;地勘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促进了地质工作的加强,有利于地勘单位的发展,职工享受到了改革的实惠。地勘局各队建设职工住房,由厅出面帮助解决土地使用等问题。
二是用足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对地勘单位实行的矿业权取得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国土资源厅决定,优先安排地勘单位承担自治区地勘项目;支持地勘单位争取矿权经营矿权;在有偿出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时,提取10%的价款返还地勘单位用于支持地勘工作。这些优惠政策,为地勘单位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单位申请探矿权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每个队可以办三个矿权,如果地勘单位找不到合适的申请范围,厅里还组织地调院帮助筛选。
三是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保持了和谐的关系。一个例子是,内蒙古地勘十院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联合进行地质矿产技术咨询服务的协议,共同组建了地质矿产技术咨询服务部。
(三)自身努力创新
自身努力创新是关键。有了市场,有了政策,关键靠自身的努力。在同样的环境下,地勘十院取得了令人目不暇接的成就,这主要靠的是自身的努力创新。
一是致力于发展比较优势产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地勘十院在扬长避短的组合中视矿业开发为“经济发展核心”和“企业发展战略主基调”,实现跨越式发展。地勘单位想要融入市场,产业优势并不多,但比较而言,矿业开发应是最具优势产业。但是,地勘单位找矿不容易开矿更难,缺少资金,没有社会影响力,协调不了地方关系等等。但是,地勘单位也有优势,特别是,地勘单位懂技术、有人才,积累着大量的地质资料,掌握着许多矿权,控制着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矿产地、远景靶区,又有着国家政策法规上的倾斜。这些有益要素的有机组合无疑构建了地勘单位在矿业开发上的核心竞争力,标示着地勘单位应该在矿业开发上有所作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近几年来,地勘十院牢牢把握矿业开发这一企业发展战略主基调,冷静分析形势,积极整合各种有益要素,充分用好用足各种社会资源,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强力推进了矿业开发这一支柱产业的建立。没有优质矿业权,发展矿业就无从谈起。内蒙古地勘十院有过去区测队的老底子,也是其所拥有的优势之一。
二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将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首先,内蒙古地勘十院比较早地开始运营矿业权市场,在2001~2002年转让了阿鲁科尔沁旗膨润土矿、巴林左旗哈拉白铅锌矿的矿业权,获得原始积累。没有这“第一桶金”,随后一系列的矿业开发项目都是空想。现在,地勘十院在转让矿业权时已经非常谨慎,除非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认为前景不大的,一般不轻易转让。在这方面也有教训,地勘十院曾经把效益良好的道伦达坝铜钨矿的矿业权以数十万元的价格转让,但2005年又以3.3亿元的价格买回该项目的矿业权。其次,出让矿业项目中的部分股权,筹集资金。黄花沟铅锌矿就是如此。再次,职工全员持股,这既筹集了必要的资金,同时也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最后,当地勘十院有了相当强的经济实力后,也为了寻找更大、更好的经济发展空间,探索资本运营的新模式,打造对接国际经济活动的新平台,2007年地勘十院计划完成其所控制的鑫源公司在香港H股上市的工作,这也是验证企业是否运作正规、管理科学,是否具有长足发展潜力、具有长远赢利能力的标志。地勘十院的这套做法,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很多成功的资源性公司也是这种运作模式。
三是通过股份制改造、职工入股突破了“资金短缺”这一地勘单位企业发展的制约瓶颈。地勘单位建立规模企业最大的困难是没有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后,企业职工要成为企业大股东必然要成为企业的主要出资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地勘单位退而成为次要出资人,并且可以以资质、设备、场所、矿权等作价出资,不足部分再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作为补充,这样就自然构筑起了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模式,并有效地拓展了地勘单位筹资渠道与筹资能力,充分挖掘出地勘单位办大项目、办大企业的资金潜力。近几年,由地勘十院主办的企业投入资金高达几亿元,在所有的投资项目中,都很成功地确保了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从未拖欠,但并没有因此形成任何新的债务,账面资金余额没有减少,反而在企业发展中获得较大的增量。
四是注重处理地方关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矿业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税收、就业等方面。离开地方、社区及当地群众的支持,矿业开发也很难进行。地勘十院在矿业开发时,比较重视地方利益,妥善处理地方关系,保障了矿业项目的顺利进行。例如,赤峰翁牛特旗黄花沟铅锌矿开发项目就是经过与地方政府反复协商,才最终达成了开发协议,最后由内蒙古地勘局、地勘十院及地方一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内蒙古地勘局占30%股权,地勘十院及十院职工占45%股权,地方企业占25%股权。
五是高度重视地质找矿。作为矿业开发的源泉,作为矿业活动可持续的必要条件,地勘十院高度重视地质找矿,把地质找矿当成首要工作抓好抓实。地勘十院既用政府出资为国家找矿,也用社会资金为业主找矿,更重要的是,还用自有资金为自己找矿。目前,在地勘十院的地勘投入中,这三块所占比重大体相当。当然,从机制上说,用自己的钱找资金的矿,肯定比用别人的钱找别人的矿更有效率。地勘十院规定,加大自我勘查投入,每年确保从当年所得利润中提出10%~20%作为专项勘查资金,不断分析研究现有矿业权,确定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将工作做深做细(内蒙古地勘十院现在的勘查矿区不再按浅部地质情况而论,一般做到-500米或见到花岗岩体才罢手)。随着不断发展,地勘十院在地质找矿方面目前已经不愿再承担“打工者”的身份。
三、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探采一体化是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探采一体化是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这是发展矿业的有效途径。当前,地勘行业“百局千队”,试想,如果一队一矿,一局十个大型选矿厂,全国矿业经济必将飞速发展,也将涌现出一批现代意义上的资源性公司,对缓解资源约束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其二,矿业权、技术、人才、长期积累的地质资料是地勘单位参与矿业开发的核心竞争力,相对重视开源节流,有利于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其三,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相对重视地质找矿,从矿业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矿产勘查可持续发展,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一种重要依托。
(二)进一步发展需要摆脱事业机制的束缚
内蒙古地勘十院,院内事、企分开,采矿实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规范运作,这是其成功的重要经验。但从全国看,迄今为止,地勘行业“百局千队”的体制格局基本没有变化,目前还没有一家地勘单位实现了企业化转型的实质性突破。现有体制格局在产权制度、分配机制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导致激励约束机制不够,人才留不住,产业做不大,企业做不强。当前全球和中国矿产勘查开发市场竞争激烈,地勘单位面临与矿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竞争:既竞争矿业权,竞争市场,也竞争人才。以前地勘单位“人才流失”是流失到其他行业,现在是仍然从事矿产勘查开发,只是从地勘单位流向矿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目前内蒙古地勘局和内蒙古地勘十院所实行的激励机制,是比较得力的,近一两年间也扭转了过去十几年进不来大学生的局面,但是,从事业机制看,这属于“擦边球”。同时,如果做大,产权问题也将进一步制约发展(如云南的例子)。确实,事业体制的分配机制、用人机制等已经制约了发展,在双重过渡体制下,拥有技术人才、掌握资源的国有地勘单位不可能发展成为像紫金矿业、西部矿业这样的矿业企业和有活力的资源性公司。事业有事业的机制,企业有企业的机制。不走现代企业改造之路,不完善体制、转换机制,“小富即安”,那么在市场上也会步履维艰,并且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后患”。短期看,“戴着事业的帽子走着企业的路子”可以两头“利益均沾”,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实现地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像在探采一体化的道路上走的比较成功的内蒙古地勘十院,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如果必须作出选择,他们宁愿选择企业身份。
(三)切实完善矿业权制度
像内蒙古地勘十院这样的国有地勘单位,有长期的积累,有良好的局(国土资源局)院关系,有国土资源厅在矿业权取得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仍然认为,探矿权的取得是制约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在谈到“走出去”开发利用内蒙古矿产资源时,所提到的主要原因居然是分散在国内拿不到矿业权的风险。虽然自治区政府鼓励地勘单位获得矿业权,但由于内蒙古实行矿业权审批前移,主要审批权在各盟市级政府,加之新设探矿权“招、拍、挂”提高了门槛,地勘单位实际很难获得矿业权。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思考,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矿政管理的制度建设需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适应市场原则。而我们现行的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制度,没有做到这一点,并且被盲目扩大化了。从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看,油气适用于招标、拍卖制度,但我们没有实行,固体矿产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招标、拍卖制度,但我们目前大部分都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通过招标/出让方式授予矿业权:石油(也包括广义上的可租让矿产,包括天然气、煤炭及其他一般呈层状分布的矿床);砂石土等普通建材矿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所谓“高风险”的勘探过程,价值相对易于确定);出于矿业权人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矿政管理部门“没收”的矿权地或“撤销”的矿业权(此时矿业权地的前景较为明朗,可以适用招标/拍卖。最近,澳大利亚著名的Weipa铝土矿矿床,已由州政府收回再通过招标出让);在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过程中偶尔发现的已具有十分明朗前景的矿产地(但这部分矿产地极少,具有“偶然”的性质,因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一般不往矿产勘查方向延伸。实例如美国地质调查所在20世纪60年代“不慎”发现的普罗德霍湾大油田。但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是有争议的);国家投资形成的前景十分明朗的矿产地(如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巴西、印度、瑞典、土耳其等国,国家直接从事部分的矿产勘查活动。这种情况下,对以前的投资没有争议,但以后即将建立的地勘基金,工作做到何种程度,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到底是起“拉动”作用还是会起到“挤出”效应,争议很大)。除了这5种情况外,矿业权的取得均适用“早申请者优先原则”,不需要缴纳费用。而我国目前的做法是,能够招标的就全部拿来招标,甚至空白地也来招标。这本身是不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本规律的。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最初是模仿土地的做法,这本身就不合乎逻辑。开始规章设计时的两个目的,均没有实现:一是维护矿产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这是一个混乱的逻辑,何况矿政管理部门没有这个职能;二是防止矿业权行政授予的腐败问题,而事实上,招标、拍卖之后,腐败现象反而多了。制定规章时范围就没有界定好,后来地方政府盲目的扩大化也就很自然了。需要研究梳理矿业权招标拍、卖问题。
(2007年6月)
E. 关于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的建议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统一认识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等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决定》又明确:“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同时《决定》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
《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又指出了面对现实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重要的过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在地质工作体制、机制转换时期国家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矿意义,又有深远的机制意义。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讲,更重要的是机制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认真研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难点
在改革过渡时期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对社会现实。既要注意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完备,矿政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还不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刚刚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问题;也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欠缺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过多的采用行政办法,国家包办过多,就可能回归旧体制;同样,不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会造成新的混乱;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质规律,又要遵循经济规律,在二者的结合上适时适度也是要研究解决的难题。
地质找矿周期长,要在预测5~10年后或稍长(中长期)时期市场需求形势的基础上,超前1~2个五年计划安排地质找矿工作,具有期货的特点;地质找矿风险大,在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下世界各国找矿率(找矿项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矿要承担风险,找到矿往往获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点;另外,地质找矿既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又是个动态的过程,很少有与设计预期完全吻合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甚至改变技术方法是经常发生的,投入产出比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如一个找矿周期)和一个较大空间(如一个区域或一个成矿区带)才可显示规律性,这与其他生产活动是不相同的。所有这些都要在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设计中充分考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精心设计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机制
1.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是改革过渡时期产物,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联结的桥梁,其作用决定了对其管理是动态的;其难点决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两个阶段运行,随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实行事业制管理。在政府领导下,由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资为主,基金使用方向体现政府意志,反映宏观调控走势。政府既要解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而带来的问题,还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缺欠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是风险投资,国家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实质上是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即“母基金”,通过政府示范性引导资金拉动各类社会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市场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矿成效3~5年后方可显示(一个普查找矿的周期),基金在这一个周期盈(找到矿后出让矿权)亏(找不到矿注销资金)才能兑换。政府出资为主,需要稳定一个时期(一个普查找矿周期),使基金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是国家扶持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阶段,主要风险由国家承担,产生效益(出让矿业权分成)形成国家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本。
第二阶段,市场配置,公司制管理。随着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效益产出,社会资金大量进入,实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条件的成熟,成立地质勘查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这时国家前期投入产生的效益(矿业权出让分成)和国家新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地质勘查投资股份公司。投资股份公司运作,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规避风险,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股东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既能使国家资产(国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进入良性循环,进而保证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矿产资源勘查效益的实现。
2.地质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项目选择
首先,地质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确与否,工作部署合理与否,以及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选定的优劣,既决定找矿效果,又关系到基金机制的成败。总体原则是统一部署于国家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上。如国家确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等16个矿种,国家规划的40个重要成矿区带。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遵循地质规律,依据基金规模,经过筛选排队,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工作。在选定的区域内,对于现进行勘查的单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记取得探矿权的,与原探矿权人进行合作),统一部署。
第三,确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有好的成矿背景,有较大资源潜力,有较大储存空间(如在一个区带内),有找到大矿的可能。防止项目分散、重复、小而全。项目确定后,要高强度投入,应用现代成矿理论,综合使用各种先进的方法技术。要有韧性,敢于坚持,善于忍耐,反复比较,力戒浮躁,不急于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设计期限一般为3~5年。
3.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单位的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承担单位按既定的设计书(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设计部门编写)进行施工,只承担劳务,既不承担找矿风险,也不参与找矿收益分配;第二种情况是承担单位在划定的区域先做出设计,经过审定,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既要承担一定找矿风险(如交纳风险金),体现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的特点;又参与收益分配(出让矿业权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一种形式。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6月15日)
F. 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基金 [2008]36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各项目监理部: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印发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 ( 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勘查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6] 342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全额投资及合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基金中心) 委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权限,代表基金中心对基金项目施工的质量、工期、经费、成果等目标实施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监理的依据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设计书、项目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勘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监 理 组 织
第五条 基金中心是基金项目监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监理的组织、协调以及对监理单位监理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 二) 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基金项目监理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 三) 对基金项目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 四) 受理、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报告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处理;
( 五) 负责与基金项目监理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基金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也可以采取多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承担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机构与资质要求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恪守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监理资质,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项目监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办公室人员的构成,以能对被监理项目各施工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为原则,合理配备。监理办公室设总监理工程师 ( 简称总监) 1 名,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配备地质勘查相关专业工程师若干名,人员专业领域应当包括地质、钻探、物探、化探、测试、地质经济等不同类别。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聘任,报基金中心审核备案。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二) 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专业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的技术负责或勘查工作中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或者在地勘局、地质队从事过矿产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 四) 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是项目监理的总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对基金中心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对项目监理结果负有全面责任。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的应当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规操作行为,需要立即予以纠正的,项目总监有权先下达停工令后再行报告。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在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勘查设备使用、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进度、工作量完成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力:
( 一) 参加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编制的审查;
( 二) 查阅项目任务书、设计书、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
( 三) 查阅项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记录及阶段性总结成果,检查项目取样、送样及样品分析结果,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和设计要求的勘查工作行为;
( 四) 查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报告,纠正不符合财务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
( 五) 监督勘查单位施工计划的实施,勘查工程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项目勘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完成;
( 六) 监督检查项目勘查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勘查设备、技术方法、外协施工质量要求与勘查合同有关约定是否相符,对不符合约定的有关事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项目勘查单位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提出年度监理计划;
( 二) 按项目工种和工作阶段跟踪报告项目监理工作进展及总体情况、建立项目监理档案;
( 三) 根据监理情况,向基金中心就调整项目施工方案、项目施工终止、制定整改措施、调整项目经费拨付方案、项目续作意见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报送监理报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业务检查与指导;
( 六)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基金项目有关技术数据负有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基金中心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项目技术资料。
第五章 监理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计划,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项目有关技术文件 ( 任务书、批准的设计及审查意见书、批复、合同等) ,制定监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项目勘查开工前书面通知项目勘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监理权限等事项,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三) 监理单位实施野外现场监理前,应当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被监理项目的勘查单位,提出有关监理工作要求,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 四) 项目勘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 五) 监理工程师采取听取项目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样品、野外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 六) 实地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向项目勘查单位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勘查单位对监理结论签署意见;
( 七) 监理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审查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 三) 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合作项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检查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的项目进度提出阶段性资金支付意见;
( 四) 监督检查项目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 五) 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 六) 根据阶段性成果控制监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续做或终止的监理意见;
( 七) 按项目工种、工作阶段或时间进度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每次开展项目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当不少于 2 人,监理工作应当覆盖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涉及工作质量的抽样检查应当不低于 5%。
第六章 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实施过程中,因野外地质、地貌或者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勘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或者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施工方案建议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和现场踏勘,确认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权限如下:
( 一) 经确认属于合理变更且不引起经费变化的,监理单位可直接签发变更同意书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上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轻型山地工程的调整,重型工程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挪位,工程施工顺序的局部调整,钻孔的提前终孔或加深等情况。
( 二) 凡涉及技术及经济上的重要变更,对施工质量、预期成果、安全环保及经费引起重大变化的,变更方案应当报基金中心审定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章 管理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任务过程中与项目勘查单位或者与基金中心就有关监理事项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按照勘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的项目勘查单位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关系的,该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应当回避; 涉及监理单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任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对监理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监理工作费用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 理 取 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取费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在基金组织实施费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费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拨付。监理取费具体标准见附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录:
基金项目监理取费表
注: 监理费率调整系数: 煤炭勘查项目为 0. 8,磷、重晶石、萤石、高岭土、钾盐等矿种为 1,其他矿种为 1. 2。
G.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国家建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扣除留给地勘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H. 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吉财建 [2006]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6] 342 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6] 32 号) 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根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是指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安排省内重点矿种、优势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第三条 地勘基金的来源包括:
( 一) 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 含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 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并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和资金来源;
( 二) 审定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论证;
( 二)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四)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 五) 组织地质成果的汇交及矿业权的设置;
( 六) 负责签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资项目勘查成果矿业权处置合同;
( 七)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和预算批复
第十条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和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登记矿业权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目录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前由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将招投标评审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和预算评审情况,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共同将地勘基金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报送省地勘基金领导小组审定,重大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据此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成果验收,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 一)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组织实施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地勘基金项目审查、论证、招投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风险按出资比例分担,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省级留用部分除规定的支出外,全部转入地勘基金,实现滚动增值。
对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虚报项目的;
( 二) 擅自转包项目、改变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 三) 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 四) 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因组织实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或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
I.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负责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册资本:235万人民币
J. 对地质勘查基金运作方式的改进建议
当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形势,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别是近年在矿产品大幅度涨价的情况下,拉动了矿业权价款大幅攀升,促使社会资金涌入,出现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矿种结构上发展不平衡,有色金属矿种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阶段结构上发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市场调节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资者急功近利心态和短期行为;有的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勘查资本市场至今没有形成;有的是矿产资源本身禀赋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竞争力。面对这种局面,通过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加以调整是可行的,但是在运作上必须精心设计,慎重行事。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用不好,可能浪费财政资金,并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必须明确地质勘查基金的性质,是商业性,而不是公益性。从本质上说,商业性矿产勘查无论是前期投入还是后期投入,都是商业活动,而商业活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追求效益。在矿产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须规避风险,特别是规避自然风险,为此就必须构建强有力的规避风险机制。前面提到的我国矿产勘查的历史证明,由财政出资,由事业单位找矿,实行经费核销制,基本没有规避风险的机制;由政府出资立项,勘查技术劳务发包,也不能有效地规避找矿风险;油气勘查由企业自己出资、自己找矿,勘查费用计入矿产成本,自动形成规避风险的机制;财政资金对油气勘查予以支持,采取“政企合资”的形式,交给企业具体操作,也能规避风险。由此可以得出两条重要经验:作为商业性的地质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给事业单位运作,也不能实行经费核销制,而必须实行企业化运作,资本化投入。在这个大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产和不同的财政投入目的,设计不同的运作模式。
(2)煤田地质勘查方面,考虑到全国已经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组成国有资源勘查公司,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开展详查评价。在此基础上设置矿业权,通过市场出让。这样既可以维护国家在普查阶段投入形成的权益,又可以保护不同丰度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能够有效地防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和追加资本的流失。国有资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现有地勘单位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组建,用地质勘查基金注入资本,出让矿业权作为收入。通过投入和产出的制约,可以形成有效地规避风险的机制。这就是企业化运作,资本化投入。
(3)油气地质勘查方面,考虑到它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到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都是在国家出资办企业,企业出资搞勘查的大框架下进行的,体制和机制都比较顺。现在又完全与国际接轨,步入了正常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但是,正是这个体制和机制,不愿意投入风险大的区域,既影响公司本身的发展远景,也影响国家油气资源潜力评价。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地质勘查基金搭桥,可以一举两得。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在现有的“政企合资”模式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规模,带动更多的油气公司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规范立项程序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监督。把国家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基金的带动作用。
(4)非能源矿产勘查方面,考虑到这些矿产大多数有较大风险,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地质勘查基金可以作为调控手段,起到拉动社会资金进入的作用。因此,在运作上首先要放开探矿权,对西部空白地区勘探、中东部深部找矿等项目,降低门槛,让社会资金进入。在这些地区,用财政资金独资勘查,不仅缺乏相应机制,也不具有优势;如果社会资金不肯进入,则可以通过地质勘查基金与企业合作,带动其进入。
具体运作可采取以下步骤: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项目指南,明确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经政府审查同意的项目,其申请单位为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单位。
(3)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单位,可以用地质资料(具备初级矿业权)、勘查技术和资金入股,按股权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4)合作项目的勘查技术劳务,通过招标优选承担者,项目合作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5)基金管理单位要为基金的投入产出效益负责,其产出量必须货币化,即以出让的矿业权价款分成部分为基金的收入,实现基金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