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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2008〕7号令)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应主动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现将具体办理程序及携带资料通知如下:
一、
申报程序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中心,下载《
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程序》(点击下载)或持U盘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拷取“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系统”;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⑴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模块中录入;⑵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续保批量申报》的模块中录入;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
4、每月1-15日内持以上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手续;
注:办理参保手续后,在各经办窗口打印新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及IC卡领取单据,并按《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二、携带相关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地税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上年、本年工资手册;
5、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当月办理参加养老保险需提供养老保险变动单;
6、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7、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8、外地户籍新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
9、单位经办员二代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除带原件外,需复印一份送至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存档,工资手册复印当年上月及上年十二月,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各分支机构地址及业务范围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业务范围:在皇姑区、大东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62161173、62161771、12333
② 辽宁省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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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话,地址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号和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
如果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话,地址在辽宁省沈阳市杏林街。
③ 沈阳社保办理业务时间表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2008〕7号令)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应主动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现将具体办理程序及携带资料通知如下:
一、
申报程序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中心,下载《
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程序》(点击下载)或持U盘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拷取“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系统”;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⑴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模块中录入;⑵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续保批量申报》的模块中录入;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
4、每月1-15日内持以上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手续;
注:办理参保手续后,在各经办窗口打印新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及IC卡领取单据,并按《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二、携带相关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地税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上年、本年工资手册;
5、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当月办理参加养老保险需提供养老保险变动单;
6、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7、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8、外地户籍新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
9、单位经办员二代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除带原件外,需复印一份送至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存档,工资手册复印当年上月及上年十二月,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各分支机构地址及业务范围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业务范围:在皇姑区、大东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62161173、62161771、12333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沈阳市社保咨询电话
沈阳市社会保险咨询:8251006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和离退休政策。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拟订表彰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表彰奖励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服务业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和监督落实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九)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沈阳保险基金管理局扩展阅读
沈阳市社保中心其他联系电话:
1、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办公电话:22824906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办公电话:22899373
3、工伤保险处。 办公电话:22522810
4、失业保险处。 办公电话:2253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