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新农合和医保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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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并轨”文件,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涉及3类人群: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和新农合制度,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保。
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即城乡居民在医保方面实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范围和标准。
统筹范围外年医疗费超5万,城乡统报60%
原城镇职工和居民享受统一的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原新农合享受单独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两项救助待遇的起付标准、保障额度、保障项目存在较大差异。新制度规定,不分城乡差别,实行职工和居民同一待遇。
特药特材救助。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以前只有城镇职工和居民享受特药特材待遇。新制度规定,城乡全体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
报销。
大额救助。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全体参保人统一按60%
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
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
㈡ 河南省新农合转诊政策和大病保险补助是怎样规定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
(三)保障对象与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㈢ 河南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直接在异地报销。报销标准为:起付标准1500元,住院费用达到1500—7000元的报销50%,住院费用达到7000元以上的报销68%。
按照《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省辖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周转金(即时结算预付资金)。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医疗费,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不超过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3)河南省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河南省在异地看病花费的,可以在异地直接办理结算。
参合患者应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通过多种形式在参合地办理转诊手续。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转诊单”相关内容,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将转诊信息上报至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跨省就医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报。对于相同疾病多次治疗的转诊患者,可向统筹地区申请,由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再次激活前一次转诊证明。
即可完成转诊手续。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激活;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本级新农合信息系统或登录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激活操作。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㈣ 懂2014年10月1日河南省新农合政策的来,高分献上
一、公示目的
广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宣传和民主监督,保障参合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促进我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公示内容
(一)新农合相关政策。新农合主要政策、规章和实施办法等。重点公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农合监督咨询电话及参合农民就诊、补偿程序,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等。
(二)医疗服务价格。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常用药品价格和按病种付费价格等。
(三)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结余情况等(见附件1)。
(四)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1、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包括参合农民基本情况、就诊医疗机构名称、出入院时间、住院总费用、补偿总费用等(见附件2);
2、参合农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包括参合农民基本情况、就诊医疗机构名称、门诊医疗总费用及补偿费用等(见附件3)。
三、公示办法
(一)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1、长期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及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咨询电话;
2、每月公示本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3、每月公示补助达到5000元以上的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二)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
1、长期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及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咨询电话;
2、长期公示本乡(镇)被确定为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象的参合农民名单及基本情况;
3、每月公示本乡(镇)所有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本医疗机构就诊补助流程及医疗服务价格及省、市级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咨询电话。
(四)县、乡定点医疗机构
1、长期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本医疗机构就诊补助流程及医疗服务价格和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咨询电话;
2、每月公示在本医疗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乡级经办机构设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与乡级经办机构可合并公示。
(五)村委会或村卫生室
1、长期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
2、长期公示本村被确定为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象的参合农民名单、基本情况及鉴定机构;
3、每月公示本村所有享受新农合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四、公示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同一县(市、区)内公示栏应统一格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以扩大影响,加强监督。
(二)县级经办机构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公示表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制作打印;乡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医疗费用补助公示表由乡级或县级经办机构统一制作打印。公示表要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标注监督咨询电话。
(三)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的,要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㈤ 河南 新农合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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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
(三)保障对象与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