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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林业劳动服务保险基金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1-08-09 16:40:41

❶ 减员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专用每月给公司账户付款是什么意思拜托各位大神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现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定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其财产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润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变更或举办的经济实体终止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的资金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手续的,应尽快到投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分类入帐。 九、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下发前,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两项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究回外,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两项基金行为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上各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处罚实物资产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转让资产的参考依据。对于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确属不能追回的部分,或者固定资产评估变现取得的收入小于购置原值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十一、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一并处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一式三份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1998年12月底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二)法制监察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与其合署)协调相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宏观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内部刊物编辑、汇编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四)就业促进处制定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就业管理办法;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并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五)社区工作指导处制定全市街道 (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岗位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六)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农民工培训的经费筹集、组织实施、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及“农民工引导员”岗位的开发、工作实施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与技术教育处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开发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制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工勤人员岗位规范、考核考评标准和考核考评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技工院校发展规划,负责技工院校设立申报、初审及招生、就业、教学、师资队伍、学籍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综合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吸引留学人员来哈创业优惠政策及科研项目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组织指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长特别奖人选、市长特别奖人选、市政府特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政策补贴、补助、奖励工作;协调管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和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制定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签转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一)创业指导处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和组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创业扶植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信息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市直部门及区、县(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承担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劳动关系处制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承办在哈企业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审核和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认定工作;负责核准企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参与市级劳动模范和厂务公开评定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政策及离退休人员退休、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中直驻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与其合署)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征地农民转入城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未就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待遇标准;负责参保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制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并组织鉴定工作;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流动人员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负责外省市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运营;制定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十五)失业保险处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提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及失业保险有关其他费用使用意见;制定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六)医疗保险处制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与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七)工伤保险处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制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办法; 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八)基金监督处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完善争议仲裁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负责指导区、县(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工作。(二十)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负责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核定全市机关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负责市政府机关科级职务任免的审核备案;负责全市机关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的审核;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录用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公务员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二十一) 考核奖惩培训处组织指导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制定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负责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对俄人才流动办公室与其合署,挂外国专家局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地方项目)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地方项目及专项资金;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跟踪问效、成果推广及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和协调政府间有关人才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事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承担对俄人才交流推进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三)人才流动开发处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市属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提出国家和省市急需并应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和接收工作;负责随军家属、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考核、选派和协调工作。(二十四)综合计划处(研究室与其合署)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局属项目综合规划工作;负责牵头协调、督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议事协调方面工作;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动保障方面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调查统计;负责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十五)信访议案处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维稳工作;承办市长热线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负责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二十六)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党群工作部负责系统党委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❸ 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电话

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到60岁的工资!如果只活到61或开始前剩余的60岁或工资遇害前开始个人交的钱有兴趣,衣领净工资

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负责劳动监察、劳动行政事务管理、劳动者权益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负责社保基金管理的,与个人没什么业务往来。

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管理职位是什么呢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的经办机构。在全市分别设有21个分中心、1个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和1个档案馆。主要经办业务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和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增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3、负责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管管理工作;
5、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及稽核检查;
6、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运营管理;
7、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开展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8、负责向参保对象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经办咨询服务;
9、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的宣传工作,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接待。

❻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职能 :

  1.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3.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4.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5.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6.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6)佳木斯市郊区林业劳动服务保险基金管理站扩展阅读:

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等。

❼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是具体是干什么的

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保险基金征缴率。

  2. 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费用,具体实施本级统筹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3.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和拨付。4.依法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 查参保单位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检查、监督、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

  5. 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6. 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 制定市区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级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8. 建立、维护市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完整准确,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预测算。

  9. 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❽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的全称,有的地方一般为“社会保障管理局”或“社会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单独设立,其社会保障的业务,归纳到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社保局的直属单位一般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网站,按业务工作内容和专题特色分类,一般设立了人才引进、就业训练、人才培训、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业务专题频道,来便民服务。社保局的职责虽各地不一,但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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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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